女性物業管理人員簡歷模版
自我評價
具多年的房地產銷售經驗,以及2年的物業管理經驗,有《全國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經理上崗證》,了解先進的物業管理理念,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個人信息
姓名:***性別:女 年齡:30歲
E-mail:**********聯系電話:*******
地址:上海南京路***號郵編:******
工作經驗
1998年12月--現在上海****廣場物業管理處物業管理部負責人
職責:
制定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程序及制度并監督實施;
建立并培養專業物業管理隊伍;
制定并推廣有關物業推介計劃;
制定實施維修、清潔、安全檢查等方面工作計劃和檢查執行情況;
客戶接待、人員管理等工作;
1994年8月--1998年12月上海*****房產開發公司客戶服務
職責:
負責商品房的銷售工作;
協助物業部經理處理日常管理事務;
日??头孔稍兣c投訴處理工作;
教育背景
1991年2月--1994年7月北京工商大學企業管理???/p>
培訓經歷
1998年3月全國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培訓班
職業特長和技能
良好的溝通技巧及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
多年的物業管理經驗,具有很強的事務處理能力;
熟悉房地產行業,對工作流程清楚;
具有物業經理上崗證書;
熟練使用辦公軟件;
簡單的英語交流能力;
期望工資:2500元-3500元/月
篇2: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1992暫行)
經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 1992年8月4日四川省人事廳發布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促進智力合理流動,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兼職,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改變行政隸屬關系和工作崗位,在本職工作外或經批準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從事有酬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兼職活動包括:
(一)講學、著作、編輯、翻譯、設計、咨詢、課題研究等:
(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經營等;
(三)城鄉集體企事業和民辦科研實體及社會公益事業的領辦、聯辦、租賃、承包等;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科技、管理活動。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屬于事業單位的,可從事第三條規定的全部兼職活動;屬黨政機關的,可從事第三條(一)項規定的兼職活動。
第五條 兼職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及生產力的發展;
(二)必須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保護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
(四)不違*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量力而行,對所兼工作負責。
第六條 按是否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及是否占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分為:
p; (一)不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不減少工作任務,下同)及不占用本單位任何物質、技術、資料的純業余兼職; (二)僅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減少部分工作任務,下同),或僅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三)既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又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第七條 兼職按下列方式聯系:需要兼職人員的單位和要求兼職的人員,可通過本單位或人才交流機構介紹,也可相互之間直接聯系。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兼職的,應經所在單位同意:
(一)擔任國家、省、市(地、州)重點建設、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的;
(二)中小學教師進行兼職活動的;
(三)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完成本職工作或不承擔本單位分配的其他應該完成的任務的;
(四)進行技術承包、技術經營和承包,領辦、租賃城鄉集體企事業的;
(五)兼職擔任行政職務、技術職務、常年技術(經濟)顧問的;
(六)需占用本職工作時間或減少本職工作任務的;
(七)需使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的;
(八)需利用單位名義進行兼職活動的。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正接受組織審查或尚在察看期間的,與兼職單位存在著直接領導、監督、審計,財務等關系的,病、事假期間的,不應同意兼職。
純業余兼職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的,不需審批,由本人自行決定是否兼職、其他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要求兼職的,所在單位應當批準。
第九條 申請兼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人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理由、方式、服務對象、擬兼工作等。
(二)所在單位在接到個人申請后十天之內,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決定是否同意兼職。
(三)須簽訂或自愿簽訂合同書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與兼職人員簽訂《兼職合同書》。
第十條 兼職活動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四)至(八)項情況之一的,須在簽訂《兼職合同書》后進行。其它兼職活動
,是否簽訂《兼職合同書》由兼職人員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兼職合同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兼職的具體內容、范圍;
(二)履行兼職的地點、方式、期限;
(三)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兼職收入的分配和兼職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仲裁;
(六)其他應明確事項。
第十二條 兼職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予以規定。兼職合同的內容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都媛毢贤瑫芬唤浉鞣胶炞旨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各方須嚴格遵守。
第十三條 兼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轉讓、使用個人非職務技術成果和經本單位同意后轉讓、使用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
(二)有按協議規定分享或獨享兼職技術成果的權利;
(三)有獲得兼職報酬的權利;
(四)兼職期間因工發生傷亡事故,本人及家屬有享受有關待遇的權利。
兼職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認真履行合同或有關協議及兼職工作中各項責任的義務;
(二)有維護本單位和兼職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義務;
(三)有向本單位匯報兼職活動情況的義務。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所在單位,對兼職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對個人“兼職申請”進行審批和組織介紹兼職;
(二)按規定對兼職收入確定個人與單位的分配比例;
(三)有權按規定,中止須簽而未簽《兼職合同書》又嚴重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兼職行為;
(四)有權確定本單位技術成果的轉讓、使用方式及其獲取相應收入。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兼職,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支持和鼓勵本單位個人的、聯名的兼職;
(二)按規定做好兼職申請的審批,和經批準的兼職實施管理;
(三)為兼職人員創造良好條件,確保兼職活動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兼職中涉及技術成果使用、轉讓的,應由本單位對該技術成果的所有權進行鑒定后,再按下列原則辦
理: (一)屬單位已申請專利的,已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已轉讓或準備轉讓的,總體研究中取得階段性的科技成果,由本單位確定其是否使用、轉讓;
(二)屬個人非技術職務成果的,本人可確定是否轉讓、使用。
第十六條 兼職總收入在按標準和扣除物化成本后,由兼職人員與本單位按下列原則協商分配:
(一)純業余兼職的,全部歸個人;
(二)僅占部分工作時間或只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應不低于40%;
(三)占用部分工作時間和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部分應不低于30%。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因公發生傷亡事故,其醫療、安葬、撫恤、困難補助等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由兼職單位承擔;已簽《兼職合同書》的,按合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經本單同意兼職的兼職人員,在完成任務后,兼職單位對其兼職活動作出書面鑒定,送本單位作為提職、提薪和聘評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對出色完成本職工作并在兼職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對全面完成國家計劃,并積極支持和組織兼職活動,推動橫向科技與經濟聯合,有突出成績的單位,應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的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重獎。
兼職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獎勵標準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申報相應的科技成果獎。
第二十條 個人與單位因兼職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第二十一條 應經本單位審批而未經同意的兼職活動被中止后造成的損失,由兼職單位與兼職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兼職人員有違紀行為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分別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正當、合理兼職,打擊迫害兼職人員的;
(一)侵害其他單位或個人技術經濟權益,嚴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負的本職工作或兼職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省上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阜新市地方煤礦生產安全管理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處理規定
阜政辦發[20**]43號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阜新市地方煤礦生產安全管理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方煤礦生產安全的監管,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人員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管理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相關規定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并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一)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分管領導;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分管領導以及其它監管人員;
(三)鄉(鎮)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人員;
第三條 煤礦監管部門(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監管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依據相關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予以行政處分。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規章制度不健全的;
(二)監管部門(機構)領導分工不明確、責任劃分不清的;
(三)監管人員崗位責任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的。
第四條 煤礦監管部門(機構)及其監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等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