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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工程檢測項目監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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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庫工程檢測項目監理細則

  一、總則

  1、本細則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混凝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以及其他有關規程、規范和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編制。

  2、本細則適應于水工建筑物永久工程及水工洞室和高邊坡開挖等工程中必須進行運行期與施工期安全監測的工程項目。

  3、工程監測儀器設備的埋設應符合合同文件規定和設計要求并隨工程進展及時安排實施。

  二、儀器與輔助設備裝置的采購與安裝

  1、為確?,F場儀器設備埋設安裝按合同規定及設計要求進行,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施工進度以及儀器供貨所需的時間要求,編制儀器及輔助裝置的采購計劃,報監理部批準。

  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項目簡況(包括與儀器埋設相關項目施工計劃進度,預期埋設計劃進度,安全監測項目內容與技術要求)。

 ?。?)供貨廠家情況(包括廠名、廠址及其資信情況)。

 ?。?)采購儀器件申報表(包括埋設部位、器件名稱、規格型號、本批采購數量、計劃進場日期、供貨價格、承運方式與到貨地點)。

 ?。?)按合同文件規定或監理部要求必須報報送的其他內容。

  2、因工程需要訂購的特殊型號和規格的儀器設備,承建單位應約請監理工程師參加經與制造廠商進行的技術商談。

  3、采購的儀器設備進場后,承建單位應認真檢查各類儀器的型號、規格、數量和供貨質量。所有的儀器都應附有相應的測試證明。

  4、進場儀器設施應按使用、保管說明書要求存放在安全、防潮的庫房內妥善保管。

  三、儀器埋設準備

  1、儀器施工作業前28天,承建單位應根據工程安全監測設計圖紙、合同技術規范和有關安全監測技術規范規程,結合施工計劃編制完成監測儀器埋設安裝措施計劃,一式四份報監理部批準。

  儀器埋設安裝措施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監測項目內容。

 ?。?)工地現場配備的監測儀器設備,包括測量儀表和檢驗設備清單(附廠家、型號、規格、合格證、儀器檢驗資料、說明書等)。

 ?。?)作業設備、材料與人員配備,崗位設置及其資歷。

 ?。?)儀埋設備布置及其設計編號。

 ?。?)儀埋作業工序與措施(包括必須采用如鉆孔等特殊埋設方法的作業工序與措施)。

 ?。?)儀埋準備工作與已備的作業條件。

 ?。?)作業進度計劃。

 ?。?)質量保證措施。

 ?。?)安全防護措施。

  2、承建單位在監測儀器設備埋設安裝之前,應完成對埋設儀器的率定和電纜聯接檢查,并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質量檢驗合格認可。

  3、儀器的檢查和率定。

 ?。?)儀器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儀器的出廠合格證、出廠率定資料卡片、儀器使用說明等資料齊全。

 ?。?)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儀器的主要工作性能(如力學性能、濕度性能、防水絕緣性能等)進行率定。

 ?。?)儀器的出廠資料和儀器埋設前的率定結果均應妥善保存,以備查證。

  4、電纜的檢查和聯接。

 ?。?)儀器的聯接電纜其耐久和防水性能應符合設計和技術規范要求,并通過防水絕緣檢驗合格。

 ?。?)依據設計要求并結合現場情況,每支儀器聯接的電纜長度要留有一定的裕度。電纜裁剪后應分別編號,并測量記錄電纜的芯線電阻。

  電纜應保持無接頭的最大安裝長度,以盡量減少電纜的接頭數量。

  (3)、儀器與電纜的聯接按有關技術要求進行,聯接后的接頭應作防水性能試驗。

  (4)、電阻式儀器電纜聯接后應測量并記錄電纜芯線電阻、儀器電阻和電阻比。

 ?。?)儀器與電纜聯接后,在電纜測量端應有清晰耐久的儀器編號標記。

  5、承建單位在儀器率定和電纜聯接檢驗合格后,應填寫儀器設備質量檢查評定表,報監理工程師進行質量認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不準使用。

  6、承建單位應結合工程進度和儀器設備埋設安裝計劃,按合同文件規定和設計要求完成與儀器設備埋設配套的,如觀測房、臨時觀測房、電纜管道等土建工程。

  7、監測儀器的埋設安裝措施計劃連同審簽意見單均一式四份,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部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一份或另行發文批復,原文件不返回。

  批復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后重新報送”四種。

  8、除非收到的文件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于接到承建單位申請24小時內開出相應工程項目的開工許可證。

  9、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儀器設備埋設安裝措施計劃,或未報經監理部批準擅自作業,或未經按報批的工序、措施與計劃作業等,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責任。

  四、儀器埋設安裝

  1、承建單位應在儀器埋設測點放樣24小時前通知監理工程師,如發現測點與工程部位有矛盾時,承建單位應提出處理措施,書面報告監理部,在未收到監理工程師正式答復以前,承建單位對有矛盾的部位應暫緩實施。

  2、開挖邊坡和基礎內部需用鉆機鉆孔進行儀器埋設安裝的,承建單位應在鉆孔完成、經承建單位自檢合格、報經監理工程師對布孔與成孔質量檢查認證后,方可進行儀器設備埋設安裝。

  3、承建單位在進行建筑物內部監測儀器埋設安裝2天前,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對準備埋設的儀器進行埋設前的質量檢查認證。

  4、承建單位應按照設計圖紙、設計通知、設計技術要求和有關技術要求進行儀器設備的埋設安裝。儀器埋設時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到場并做好儀器埋設現場記錄。

  現場記錄內容包括:

 ?。?)儀器埋設位置。

 ?。?)儀器的型號、規格和設計編號。

 ?。?)配件和預埋件的埋設安裝情況。

 ?。?)埋設安裝過程和儀器埋設前后的觀測讀數。

 ?。?)電纜的牽引保護。

 ?。?)儀器埋設時的現場環境記錄。

 ?。?)儀器埋設位置和電纜走向的現場埋設圖。

 ?。?)埋設質量事故及其處理記錄。

  5、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或在保管埋設過程中遭受損壞的儀器設備,承包單位應立即予以更換。對埋設安裝中不符合操作程序的和工藝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補工或返工直達合格。由于承建單位保護、埋設、安裝不當或因承建單位原因引起或

發生的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6、儀器設備安裝埋設完成后,承建單位應對埋設單元工程進行質量檢驗與質量評定,并報監理工程師認定。

  7、觀測電纜全部集中到觀測房或觀測站后,承建單位應及時安裝集線箱。合同文件規定或設計文件要求建立數據采集系統和數據處理系統的,在完成電子計算機房建筑,熬設并連接完成全部觀測電纜和傳達電纜,埋設網接地網絡,接通電源電纜后,方可安裝調試。

  8、集線箱、數據采集系統和數據處理系統安裝前,承建單位應報監理工程師檢查批準。

  五、觀測與維修

  1、各類觀測儀器埋設安裝后,承建單位應按照合同文件、設計要求和監測技術規范規定的測次按時進行觀測,以保證觀測成果的連續性。

  2、在觀測或成果計算中,如發現觀測結果異常時,承建單位應及時進行復測,以驗證觀測結果的準確性。監理工程師也應經常檢查承建單位觀測作業是否按照有關規范和技術要求執行,對不符合要求的觀測結果,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進行復測檢查。

  3、承建單位在每月10日前,應將上月各項工作進展和觀測成果按月報監理部和業主單位,并抄送設計單位。

  承建單位還應根據施工時段和蓄水分期要求,按合同文件規定的內容與資料提交份數,按時間向監理部報送觀測成果與階段分析報告。

  4、在觀測期間若發現觀測成果變化異常,承建單位應在發現后的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發現觀測部位變形過大或滲漏突增等現象時,應立即向監理工程師報警,以便監理工程師會同業主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處理。

  5、承建單位應經常巡視檢查監測設備的保護情況,發現觀測設備保護不良應及時改進。若發現觀測設備遭到破壞,應立即報告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檢查,對有條件恢復的觀測儀器應限期進行恢復。如觀測儀器損壞已無法恢復,承建單位應在發現后3天內提交書面報告,分析事故原因、經過和責任,提出處理與補救措施,報監理部審批。

  6、承建單位對直讀式儀表和量具應定期檢驗率定(校準測定)。不合格的儀表和量具應停止使用并及時予以更換。新儀表和量具的更換應事先報監理工程師檢查批準。

  六、竣工驗收

  1、當分部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備竣工條件后,承建單位應及時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承建單位如未能按期申報而造成監測項目驗收延誤,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由承建單位承擔。

  2、工程竣工驗收前28天,承建單位應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隨報提供下列驗收文件:

 ?。?)分部分項工程竣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設計工作量、實際完成工作量、儀器設備檢查、埋設安裝、觀測工作情況、觀測資料整編和分析等)。

 ?。?)設計文件、設計通知、現場變更及其目錄。

 ?。?)竣工圖紙及目錄。

 ?。?)需移交的各種原始資料和原始記錄(儀器說明書、檢驗表、出廠卡片、工地現場儀器檢驗率定記錄、電纜聯接記錄、埋設安裝記錄、觀測記錄等)。

 ?。?)單元工程質量檢驗,各階段驗收意見和質量簽證。

 ?。?)各階段資料整理分析報告、報警、事故分析、有關重大事件的經過和處理結論。

 ?。?)竣工支付結算報告。

 ?。?)其他依據合同文件或技術規程規范要求必須報送的資料。

  監理工程師在審議上述文件并進行現場核查時,承建單位應予積極配合。

  七、其他

  1、承建單位在整個監測工作實施過程中與監理工程師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文件為準,特殊情況可以口頭或電話通知,隨后補上書面文件。

  2、儀埋項目工程設計量及支付簽證按合同文件及相關監理細則與工作規程要求執行。

篇2:醫院二次供水定期檢測制度

  醫院二次供水定期檢測制度

  一、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有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二次供水必須有國家認證的水質檢測部門定期進行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經檢測水質負荷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方可供水;

  三、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篇3:醫院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使用制度

  醫院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使用制度

  根據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臨床使用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的通知要求,為降低我院醫療器械導致醫源性感染的潛在風險,減少交叉感染機會,確保醫療安全,特制定我院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使用制度。

  一、各臨床、醫技科室,要加強對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的臨床使用管理,加強采血過程中醫源性感染的預防和控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規范醫務人員醫療行為,嚴格遵循無菌技術原則,遵守臨床采血操作規程,確保醫療安全。

 ?。ㄒ唬┦种敢欢ㄒ诟稍餇顟B下采血。酒精消毒后要等酒精完全揮發后再用采血筆刺破手指,保證測量的準確;不宜采用含碘消毒劑(如碘伏、碘酒)消毒皮膚。

 ?。ǘ┤⊙c選在手指偏側面,取血后用棉棒按壓手指10秒鐘至不出血為止。

 ?。ㄈ┍仨殗栏癜礋o菌技術操作,防止采血部位感染,避免交叉感染。

 ?。ㄋ模┍仨毭咳嗣看我幻恫裳?,用過的采血針應丟棄在“銳器廢物容器”內,并嚴格按照醫院感染要求進行廢物處置。

 ?。ㄎ澹┍銛y式血糖檢測儀使用后表面應進行常規清潔,以避免殘留血液。

  二、必須使用合法企業生產的具有合法資質的采血筆和采血針,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實施操作。

  三、可重復使用的采血筆只限于一名患者專人專用,嚴禁用于多名患者。

  四、對不同患者進行血糖檢測采血操作時,必須使用一次性采血裝置;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裝置不得重復使用。

  五、醫務科、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各科室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其管理制度落實到位,為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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