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節能監督檢測管理辦法》的決定
(20**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節能監督檢測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條刪除。
二、將辦法中的“節能監測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天津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p>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節能監測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測、評價用能單位的合理用能狀況,按照國家及本市頒布的能耗限額標準檢測、評價用能單位的綜合能耗與單耗;
(二)檢測、評價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三)對生產、銷售的用能產品的能效標識進行檢測、評價;
(四)檢測、評價余能資源的回收利用情況;
(五)檢查有無在用的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耗能產品及設備;
(六)檢查用能單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檢查、評價新建、擴建投產1年以上的用能單位的耗能情況;
(八)檢測、評價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能源消費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的用能單位的耗能情況?!?/p>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節能監測采取單項監測與綜合監測的方式。單項監測是指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中的部分內容的監測。綜合監測是指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全部內容的監測?!?/p>
六、將第二十二、二十八條中的“能耗超標加價費”改為“超限額使用能源補償費”。
七、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節能監測的各項收費及能耗超標加價費”改為“超限額使用能源補償費”。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6)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晉建建字[20**]57號)
晉建建字[20**]57號
各市建設局(建委):
《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21日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建設廳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節能施工質量,確保建筑節能措施的落實,根據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廳《建筑節能監管試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節能效果的評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政策、法律法規和建筑節能標準組織工程項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工程質量。
第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節能設計文件和節能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設單位或業主對涉及二次裝修的工程,必須按節能設計或節能要求選用符合節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產品,并按照有關節能設計或節能要求進行二次裝修。
第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獲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節能認定標識的技術(產品)。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評估報告應有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的專項評估內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在正式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節能專項驗收,對 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整改達到節能要求,并將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情況,竣工驗收報告和資料等報具有該工程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申請辦理《建筑節能評定書》及標識。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提供節能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和《建筑節能評定書》。
第十二條 根據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的,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根據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根據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