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的管理,規范房屋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的房屋交易、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條 房屋交易和房地產中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領導。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第六條 轉讓房屋應當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
第七條 轉讓共同共有的房屋,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能夠按份分割的,共有權人有權處分其自有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 轉讓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和房屋共有權人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下,共有權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下列房屋不得轉讓: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違章建筑;
(五)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購房人將預購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記交付使用前轉讓給他人的,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通過拍賣方式轉讓的房屋,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房屋,并應當在有形房地產交易市場內進行。
篇2:某大學后勤與房地產管理處部門簡介
> 大學后勤與房地產管理處部門簡介**大學后勤與房地產管理處是學校行政管理部門之一,擔負著學校后勤保障和房產、土地資源的綜合管理與服務工作,在學校的發展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支撐保障作用。
后勤與房地產管理處下設綜合管理科、后勤管理科、公用房管理科、住房與房改管理科、水電維修與管理科等五個工作部門。在學校黨政領導下,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以公有周轉住房改革與公用房有償使用管理為抓手,進一步理順房屋資源配置、使用與管理的關系,在全面展開周轉房使用市場化的同時,制定公用房有償使用方法,努力提高房產資源使用效益。
2、加強宏觀管理與質量監督,代表學校履行對后勤服務公司的全方位指導與全程協調、監控。
3、科學規劃,厲行節約,切實做好水電供應、使用、管理及維修工作。
4、尊重歷史,面向未來,在互利雙贏的基礎上,厘清學校土地邊界及權屬關系,妥善處理校園土地及邊界糾紛。
5、抓好頂層設計和精細化管理,制定一系列形之有效的制度、政策、規范等。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后勤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的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6、以人為本,抓好黨建、思想工作和工會工作,最大可能的調動人員積極性,發揮主觀能動性,促進隊伍的專業化、知識化、年輕化。
7、防微杜漸,警鐘長鳴,著力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在物資采購、招投標、資源配置等領域堅決杜絕腐敗現象的發生。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