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的處理案例
1、業主(發包人)故意拖延不進行結算,承包人怎么辦?
北京某施工企業給一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一批別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承包人及時提交了單方結算報告,但開發公司只收不簽字,.后開發公司在承包人催促下,,派員與承包人對帳,.開發公司的對帳人員一周只出面一次,講工作忙,任務多,沒時間,而且對帳人員頻繁變動,帳沒有核對一半,開發公司的對帳人員又換崗了。結果,工程交付了兩年多,竣工結算事宜雙方也沒有一個結論,當然工程款更無法給付了,
【律師指點】承包人應該堅持先工程結算,后交付工程的策略。
合同依據:示范文本第32條竣工驗收條款、第33條竣工結算條款約定工程竣工驗收→竣工結算→給付結算價款→交付工程 四個步驟的先后順序.示范文本第33.2條規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建設部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1條: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布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2、業主(發包人)故意拖延不進行竣工結算,承包人怎么辦?
【律師指點】建議在承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應及時審核,并執行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示范文本的缺陷: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3條竣工結算,共有6個條款,但沒有言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單方竣工結算報告28日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價。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6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該文件規定,發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的審查時間為:20天至60天,根據工程規模大小而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結論:在合同專用條款中主動約定相關內容: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28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3、業主(發包人)故意拖延不進行竣工結算,承包人怎么辦?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往往催促交付工程.,業主實際占有建設工程后,,通常采用各種方法故意拖延結算.發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結算的情形主要有那些? ①有的業主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故意不簽收,包括不接收結算書,雖接收結算書但不簽字、蓋章,或派一個普通職員只簽字,不蓋章,讓承包人無法證明簽字人的身份;②有的業主收到承包人的結算報告后,派員假裝與承包人對帳,但故意拉長對帳過程,不給承包人任何書面答復; ③有的業主收到承包人的結算報告后,回復一個很低的結算價方案,有意擴大雙方的結算價差距。
【律師視點】承包人應當通過正當程序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并把簽收手續作為維權的主要證據. 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的程序的正當性值得重視.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應當是書面形式,并由發包人簽收,留下發包人簽收的書面憑證,且要妥善保存.為什么一定要發包人在收到結算文件時簽收呢?因為此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證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單方結算報告書,是進入竣工結算程序的起點、標志,亦是判斷哪方違約的重要書證.承包人只要能舉證出發包人簽收結算報告的簽收手續,發包人未及時在28天內答復,發包人即構成違約,并從第29天起承擔拖欠工程款的同期貸款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遞交結算報告不適用留置遞交的方式.假如發包人不簽收結算報告怎么辦?郵寄遞交.承包人應當注意對郵寄文件清單、郵寄送達回執的保存.必要時可以申請公證.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業主(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如何處理?
某建筑公司,為北京一工廠改擴建廠房,將廠房改造成集貿市場用房.建筑公司施工范圍是二次結構、裝飾工程.工程完工后,業主在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情形下,單方面直接啟用工程,招商入場,開張營業.顯然擺出了不與承包人結算的架勢.承包人還要等待發包人組織工程驗收嗎?
【律師指點】承包人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主動啟動結算程序維權. 《建筑法》第61條: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業主擅自使用該工程的時間,就是實際竣工日期.業主啟用工程的行為,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質量保修責任.但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4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其次,承包人主動啟動結算程序遞交竣工結算報告,不要再等業主組織工程驗收了;或直接啟動法律維權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合同閱讀申請仲裁,并申請財產保全。
篇2: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8號)
為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對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刑罰,現就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身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第四條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
篇3:物管案例分析:物管人員處理違規裝修涉法律問題
物管案例分析:物管人員處理違規裝修涉及的法律問題
案例:
某小區物業管理處規定,裝修戶在每天裝修施工期間不得將入戶門關閉,以便裝修管理人員隨時檢查。一天,管理處工作人員在例行巡查過程中,見一裝修戶房門虛掩未鎖,內有施工的聲音,于是推門而入。發現裝修工人在滿是易燃物的施工現場吸煙,并且沒有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于是裝修管理人員勒令工人立即熄滅香煙并暫停施工,同時通知保安人員將裝修施工負責人帶到管理處接受處理。不久,業主知道了此事。遂投訴管理處工作人員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私闖民宅,并且非法滯留施工人員,侵犯業主和裝修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表示將訴諸公堂。
備注:
1、該戶業主未簽署《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管理處認為施工單位違反了該小區裝修安全管理規定,要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
點評分析:
1、本案例中物業管理工作人員的行為,似乎是在根據相關法規和合同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制止違規裝修行為,消除安全隱患,維護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從表面看好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墒?,本案例中物業管理工作人員以裝修管理為由,在未經業主(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私家住宅堂而煌之地“推門而入”。這一行為顯然有違我國憲法關于公民的合法財產以及人身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規定,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確有侵權之嫌。
2、物業管理人員在現場發現裝修施工人員的違規事實和安全隱患以后,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將施工負責人帶到管理處接受處理(比如向其告知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發放〈違章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等),并沒有限制該負責人的人身自由的主觀故意和事實情節,不構成所謂的“非法滯留”。當然,如果這時出現施工人員拒絕到管理處處理的情況,物業管理人員也可以采取服務上門的方式履行“告知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及其他法定義務。
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梢娢飿I管理企業沒有行政處罰權,不能對施工單位“作出相應的處罰”。
4、業主未簽署《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不能說明業主沒有履行《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因為“事先告知”不一定以簽署協議為載體。也不構成業主對其住宅進行裝修的先決條件,這是業主的權利(在不違章的情況下)。
啟示與思考:
1、物業管理人員在現場工作中往往容易忽略細節處的法律問題,于不知不覺中“闖紅燈”。尤其是在法律法規日趨完善,人們維權意識日益提高的今天,我們的工作人員更要注意時刻保持應有的法律意識。本案例中業主的房門是“虛掩”還是“緊閉”其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現場工作人員是否養成了良好的工作習慣。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先表明身份和來意并征得同意后方可進入業主的私家住宅,而不能大大咧咧地“推門而入”。
2、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在面對業主和各種外來施工人員的態度上應一視同仁。在實施服務過程中始終保持有禮有節,不卑不亢,體現出熱情服務、依法管理的職業風貌,避免因“厚此薄彼”而引起不必要的工作阻力。
3、事實上作為物業管理常規業務的裝修管理工作,可以在多種環節加以控制。比如在物業銷售環節可以在銷售合同中的物業管理內容里加以明確,也可以在《業主臨時公約》中加以明確。業主入伙環節可以在業主辦理入伙手續時明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在《業主公約》加以明確,還可以在外來人員控制、裝修手續辦理以及日常巡查等環節加以控制和處理??傊?,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履行自己的告知、制止、報告以及協助處理等法定義務,規避這類風險。
4、在處理現場違章裝修時,如果出現業主或裝修施工單位拒不配合物業管理人員正當的裝修管理工作時,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可以在依法采取制止、勸告、發放《違章通知書》、向政府部門報告等措施的同時注意在每一個步驟收集有利證據,以使自己始終處于主動有利的地位。切忌采取過激行為,授人以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