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

2927

(20**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

篇2: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作業指導書

  1.目的

  1.1.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適用范圍

  2.1.營銷部售后服務專員。

  3.定義

  3.1.無

  4.職責

  4.1.售后服務專員負責對二手轉讓客戶及時合同終止并辦理相關的新合同備案手續。

  5.作業內容

  5.1.受理部門:市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所合同登記備案股

  6.辦理程序:

  6.1.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記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7.所需資料:

  7.1.發展商及買受人收執的《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或《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7.2.發展商與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協議一式二份;(樣本由交易所提供)

  7.3.《商品房銷售、抵押登記備案送呈表》。(樣本由交易所提供)

  8.辦理期限:

  8.1.自收件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

  9.收費項目及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

  9.1.房地產交易手續費:3元/平方米

  9.2.房地產產權證明費:

  A、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50元

  B、150平方米以下100元

  10.注:凡涉外及港澳臺的合同或協議均需辦理公證。

  11.相關文件

  11.1.相關記錄

篇3: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章 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簽訂、審核

  第五章 合同的備案、監章、存檔、返還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及管理工作,保證公司銷售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交房標準、補充協議)以及其他一切與商品房銷售相關的文件、圖紙、資料實行綜合管理。

  第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由公司委托營銷公司負責簽訂,或由公司自行組織相關人員負責簽訂。

  第四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行簽約代表填寫、銷售負責人初審、公司經營部審核、簽章編號、歸檔保管的制度。

  第五條 公司實行簽約培訓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顧問人員對簽約代表進行簽約前的培訓并將培訓記錄歸檔。

  第二章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經營部應將簽約所需的資料準備齊全,并將簽約流程和培訓內容擬訂歸檔。

  第七條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證件、資料的準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國土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5、預售許可證;

  6、預售面積報告書。

  (二)主要圖紙、資料的準備:

  1、房屋平面圖及在整個樓棟中的位置圖(應標明方位)及總平圖;

  2、簽約數據統計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建筑層數(應標明地上層數、地下層數)、樓層號、單元號、房號、房屋用途、層高、凈高、朝向、陽臺數、陽臺結構形式(封閉或非封閉)、建筑面積(列明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房屋所在樓棟的主體建筑結構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若為有坡屋頂的項目,應標明坡屋頂的最低米數和最高米數;

  3、銷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樓層號、房號、單元號、建筑面積;

  4、交房標準(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三)銀行按揭相關資料及開戶銀行帳號等情況。

  (四)簽約所需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簽約審核表、簽約變更審批表等樣本的擬訂并歸檔備查。

  第八條 相關文件、圖紙、資料如有變更或修改的情況,應實行會簽制并及時書面告知各部門。

  第三章 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第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簽訂前,可以由簽約代表與客戶簽訂認購書。

  第十條 認購書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一條 認購書應寫明簽約代表的姓名、聯系電話、客戶的姓名(客戶自己親筆簽字)、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簽訂日期并附客戶的身份證復印件二份。

  第十二條 認購書一式二份,客戶將認購金存入公司的戶頭后憑收訖回單換取財務收據和認購書,其余的認購書連同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由銷售負責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條 認購書由經營部審核后登記歸檔,并進行信息統計,對未簽或作廢的認購書進行登記收回。

  第十四條 認購書的統計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編號:R(認購書)--**(項目名稱縮寫)-00*(序號);

  (二)客戶姓名、聯系電話;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積;

  (四)幢號、樓層號、單元號、房號;

  (五)購買單價、總價;

  (六)付款方式、簽訂日期。

  第十五條 簽約代表在與客戶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同時必須收回客戶持有的認購書并隨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一并報送公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簽訂、審核

  第十六條 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后,由簽約代表負責與客戶聯系并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合同及附件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八條 銷售負責人在審查確認簽約代表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與樣本無誤、《簽約說明書》要求的材料齊備并在銷售簽約審核表上簽字后,移送經營部審核。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相關材料不齊備的,簽約代表必須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內負責補齊。否則,合同不予蓋章備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簽約代表

  與銷售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同的備案、監章、存檔、返還

  第二十條 經營部審核合格后,蓋章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數據信息錄入備案系統并報房管機關監章。

  第二十一條 房管機關監章完成后,由經營部核實確認款付清后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給客戶,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當時返給客戶蓋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余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資料應交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進行編號管理,規則如下:

  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H(合同)-**(項目名稱縮寫)-00*(序號);

  補充協議編號:**(幢號)--**(單元號)--**(房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50元:

  (一)不按規定完整填寫相關合同條款的;

  (二)未填寫銷售簽約審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的;

  第二十四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錯誤填寫房價款、建筑面積(含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幢號、單元號、房號、層高等合同條款信息的,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 簽約代表在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買受人一欄中代客戶填寫姓名的,罰款2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添加與合同條款無關的信息,如有變更情況,必須按照公司的規定填寫簽約變更申請單,在得到總經理批準后方能按變更后的條款執行。否則,罰款500元。

  第二十七條 簽約代表和銷售負責人應如實向客戶宣傳、解釋、說明商品房買賣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內部人員核實、咨詢的,應先和內部人員溝通后再向客戶作出解釋、說明,否則,罰款200元。

  第二十八條 負責辦理預售許可證的責任人應保證錄入房管機關備案系統的預售面積數據與預售面積報告書上的數據一致。如果面積數據不一致,每次罰款500元。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20**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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