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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混凝土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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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色混凝土小知識

  彩色混凝土是一種防水、防滑、防腐的綠色環保地面裝飾材料,是在未干的水泥地面上加上一層彩色混凝土(裝飾混凝土),然后用專用的模具在水泥地面上壓制而成。彩色混凝土能使水泥地面永久地呈現各種色澤、圖案、質感,逼真地模擬自然的材質和紋理,隨心所欲地勾劃各類圖案,而且愈久彌新,使人們輕松地實現建筑物與人文環境,自然環境和諧相處,融為一體的理想。

  壓模地坪是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特殊裝飾要求的地面材料。它是一種即時可用的含特殊礦物骨料,無機顏料及添加劑的高強度耐磨地坪材料。其優點是易施工、一次成型、使用期長、施工快捷、修復方便不易褪色等,同時又彌補了普通彩色道板磚的整體性差、高低不平、易松動、使用周期短等不足。

  紙模系列指選好紙模模板式樣,排列在新灌的水泥面上,噴撒彩色強化劑到鋪好模板的區域,并鏟平,干燥成形后,拉掉模板,清洗表面,然后上保護劑,便可日久彌新。

  噴涂系列是采用噴涂方法將噴涂材料均勻地涂布到水泥表面,把灰暗的水泥表面變成光潔的,色彩明快的,有特殊紋理或圖案的效果。該系列標準色可組合調制出無數種顏色,且價格低廉,施工方便,適用于大面積使用。噴涂地面具有耐磨、耐久、防水、防滑等特性,其使用壽命很長,地面至少保用二十年,墻面的壽命更長,而且,在日曬雨淋的情況下不會脫落、褪色,還可以為水泥墻面增添防水性能,并能解決游泳池的滲水問題。

  彩色混凝土適用于裝飾室外、室內水泥基等多種材質的地面、墻面、景點:如園林、廣場、酒店、寫字樓、居家、人行道、車道、停車場、車庫、建筑外墻、屋面以及各種公用場所或舊房裝飾改造工程,同時可根據業主需要,設計師的創作構思開發出獨特而適用的彩色藝術混凝土制品及浮雕。

  彩色混凝土構成材料及工具包括:脫模粉、彩色強化劑、保護劑、乳液、壓模及紙模模具等。

篇2:撫順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2005)

  撫順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20**)

 ?。?0**年8月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8月6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公布 自20**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管理,規范預拌混凝土市場,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以及在規定區域內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經攪拌站(廠)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運輸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ㄒ唬┬麄?、貫徹、執行有關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ǘ┴撠煴臼幸幎▍^域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ㄈ﹨f調解決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 凡在本市新撫區、望花區、東洲區、順城區、經濟開發區城區范圍內,工程混凝土總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七條 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后,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

 ?。ㄒ唬┮虻缆方煌ㄔ?,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ǘ┮蚪ㄔO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企業無法生產的;

 ?。ㄈ┢渌厥庠虼_需現場攪拌的。

  第八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將因使用預拌混凝土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組織生產、使用和驗收預拌混凝土。

  預拌混凝土使用現場的見證取樣混凝土強度試塊,必須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和檢測。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每月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市統計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做好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安全生產的規定,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車輛的管理,保持裝備、車輛整潔。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地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網和河道內。

  第十二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做到建設工地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施工現場應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合理競爭,依法查處低價傾銷或哄抬預拌混凝土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因使用預拌混凝土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原因造成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辦公室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6日起施行,《撫順市推廣應用商品混凝土暫行規定》(1993年2月8日撫政發[1993]9號文)同時廢止。

篇3: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2014)

  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24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14日

  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城區范圍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按比例摻入外加劑和摻合料,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及使用過程中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設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環境保護和區域道路交通狀況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砂場定點規劃,其砂場附近可以配套設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建設活動(含新建、遷建)應當納入建筑市場監管范圍,通過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依法取得城鄉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國土部門的土地使用證(租賃土地需提供相應租賃證明)和建設部門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后,方能進行建設。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20**年)、《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241號)等規定,配備符合規定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并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范圍內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條 未取得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不得生產或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生產企業在停業整頓或整改期間不得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八條 外地入潭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備案。

  第四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九條 具有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訂技術管理規范和質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臺賬制度,建立生產及運輸監控系統,嚴格按照國、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生產預拌混凝土。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不得使用袋裝水泥,特殊情況需使用袋裝水泥,應經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專項試驗室應依據采購合同和施工圖設計的技術要求及相關規定,經過設計計算和試配調整,合理優化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用量,確定能滿足設計強度、工作性能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術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生產配合比,并按規定確認。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在市城區范圍內,混凝土總用量超過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過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確認后方可現場攪拌混凝土:

 ?。ㄒ唬┮蚪ㄔO工程所需特種類型混凝土,市城區沒有生產所需特種類型混凝土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ǘ╊A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ㄈ┦┕がF場30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應的;

 ?。ㄋ模┓?、法規規定應經確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地防塵和隔音措施,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申請辦理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手續,應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資料,主管部門收到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申請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超過1萬立方米且屬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鼓勵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實行市場調節價。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時,要將預拌商品混凝土列入建設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貨前必須與采購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等級、供貨單價、驗收辦法及供需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實質內容。

  第六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設置運輸專用車輛監控系統,加強運輸管理,保障混凝土質量。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范要求設置沖洗平臺、配備沖洗設備,配置和使用降塵除塵設備,生產場地的出入道路必須硬化,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要求。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用車輛上路運輸,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采取相應的防泄漏措施,防止污染環境。需進入市城區禁行、禁停路段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通行手續。

  第十九條 裝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1小時以上的,應采取先記錄放行,待貨物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七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等,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原材料進場檢驗和質量控制,完善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臺賬,實現原材料使用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嚴格按照現行標準規范生產、運輸預拌混凝土,加強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按規定提供預拌混凝土發貨憑證和出廠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結構暴露的環境類別,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等技術標準進行混凝土結構設計。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20**)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加強施工現場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建立預拌混凝土進場檢驗和使用臺賬,嚴格執行進場驗收、坍落度檢測和抗壓、抗滲強度等見證取樣檢驗制度。嚴格控制預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嚴禁在泵送和澆筑過程中隨意加水,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澆筑施工和養護,確保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對預拌混凝土試塊現場取樣、留置、養護和送檢過程進行見證,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標準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數據,對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應按要求及時反饋委托檢驗單位,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違反《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相關活動中,違反市容環境、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交通運輸、道路交通安全、散裝水泥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執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能職責的違法行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九條 建設、監理、設計、檢測、施工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過程中,對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監管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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