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國5大建筑業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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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5大建筑業獎項

  1魯班獎

  “魯班獎”全稱為“建筑工程魯班獎”。1987年由中國建筑業聯合會設立,1993年移交中國建筑業協會。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加強管理,搞好工程質量,爭創一流工程,推動我國工程質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這項標志著中國建筑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由建設部、中國建筑業協會頒發。

  許多讀者認為“魯班獎”是官方獎項,其實,這個獎項是行業性榮譽獎,屬于民間性質。1996年7月,根據建設部“兩獎合一”的決定,將1981年政府設立并組織實施的“國家優質工程獎”與“建筑工程魯班獎”合并,獎名定為“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每年評選一次,獎勵數額為每年45個。

  “魯班獎”有嚴格的評選辦法和申報、評審程序,并有嚴格的評審紀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負責,協會只負責受理申報、組織初審和工程復查,不干預評選工作。評委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區的專家組成,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定。

  “魯班獎”公布后,建設部、中國建筑業協會將向獲獎單位授予“魯班獎”金像和榮譽證書,對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獎狀并通報表彰。獲獎企業被允許在獲獎工程上鑲嵌統一的榮譽標志。為記錄這一榮譽,中國建筑業協會還會把“魯班獎”編輯成冊,將其載入建筑史冊。

  20**年度“魯班獎”評選工作現已結束。84項參評工程及有關企業名單正在向社會公示。

  2詹天佑獎

  1999年設立的“詹天佑獎”全稱為“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大獎”,是中國土木工程設立的最大獎項。該獎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會聯合設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推動土木工程建設領域的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土木工程建設的科技進步,進一步激勵土木工程界的科技與創新意識。因此,該獎又被稱為建筑業的“科技創新工程獎”。

  “詹天佑獎”之所以出臺于世紀之交,是因為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要求建筑事業必須依靠不斷進步和創新進行變革,從而加快當代建筑業科技創新體系的建立和健全。

  首屆“詹天佑獎”頒發于新中國建國五十周年之際,共有橋梁、隧道、房建、鐵路、公路、港口、市政等21項工程獲此殊榮,囊括了86個參建的設計、施工、科研單位。

  “詹天佑獎”公布后,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將向獲獎單位頒發“詹天佑獎”金像和獎牌、榮譽證書。

  3梁思成獎

  “梁思成獎”是經國務院批準,以我國近代著名的建筑家、教育家梁思成先生命名的中國建筑設計國家獎。從2000年起,每年頒發一次。

  設立“梁思成獎”是為了激勵我國建筑師的創新精神,繁榮建筑設計創作,提高我國建筑設計水平,表彰獎勵在建筑設計創作中擁有重大成績和貢獻的杰出建筑師。

  首屆“梁思成獎”授予了建國五十年來在建筑設計創作中對我國建筑設計發展具有突出貢獻的十名建筑師。自20**年起,該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設梁思成建筑獎2名,梁思成建筑提名獎2至4名。每位獲獎人員將得到10萬元人民幣獎勵。

  “梁思成獎”被提名者,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中國建筑學會會員,在中國大陸從事建筑創作滿20周年。除此之外,其作品還必須得到普遍認可并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對同一時期的建筑設計發展起到一定引導和推動作用。同時在建筑理論上有所建樹并有廣泛影響,有較高的專業造詣和高尚的道德修養,一般還應在國內或國際獲得過重要獎項。

  “梁思成獎”采取個人申報、專家委員會評選推薦、政府審定的辦法。專家提名委員會由中國建筑學會依據建筑領域的動態專家庫進行抽取組成,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廣泛的代表性,由13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為正教授級職稱并有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原則上該委員會委員不能成為被提名者;專家評選委員會由建設部有關司局、中國建筑學會和建筑界資深專家組成。為了保證該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公正性,“梁思成獎”的提名人員也不能參加專家評選委員會;審定委員會由建設部分管部長、有關司局領導和中國建筑學會負責人及建筑界代表組成。原則上,該委員會委員不能兼任專家評選委員會委員一職。

  為了保證這項國家建筑設計獎的獨立性、永久性,經國務院批準,“梁思成獎”的獎勵基金,由國際建筑師協會第20屆大會的經費結余組成,不由官方提供和企業贊助。

  4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

  “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是建設系統以社會力量辦獎形式設立的建設行業科學技術獎。設獎機構為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承辦機構為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決策機構為建設行業有關單位組成的獎勵委員會。作為建設行業科技工作的歸口司局,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將對這一獎項進行扶持、規范、協調和指導。

  設立“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的目的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快建設科技創新,提升我國建設行業的綜合技術水平。根據國家《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范圍為:城鄉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中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計算機軟件等建設科技成果;引進、消化、吸收、開發、應用國外先進技術與產品;為行業服務的標準、規范、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技基礎性成果;與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相關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推廣應用并取得顯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術、新成果完成的有示范作用的項目等。

  推薦項目必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無權屬爭議,具備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以實現產業化或有產業化潛力,市場前景好,對行業共性技術有較大帶動作用等特點;完成單位必須具有國內獨立法人資格;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與其它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推薦上報。已獲國家或省級科技獎勵的不予推薦。

  該獎先由各地建設廳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推薦意見和獎勵等級建議,再上報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

  擬授獎項目將在有關刊物和網站上向社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60天內為爭議期,以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獲獎項目公布后,由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

  5綠色建筑創新獎

  “綠色建筑創新獎”由建設部設立,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實施,日常管理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設立該獎的目的是,貫徹落實***,促進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我國綠色建筑及其技術的健康發展。

  “綠色建筑創新獎”分工程類項目獎和技術與產品類項目獎。工程類項目獎包括綠色建筑創新綜合獎項目、智能建筑創新專項獎項目和節能建筑創新專項獎項目;技術與產品類項目

獎是指應用于綠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創新、效果突出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綠色建筑創新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的項目申報、初審和上報推薦。在此基礎上,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建設部科學技術司內)組織評審并發布結果?!啊G色建筑創新獎’評審專家委員會”由綠色建筑領域的技術專家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局、行業學(協)會人員組成。通過評審的項目將在建設部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三個月。項目獲獎后,建設部將以行文形式公布獲獎項目,并向獲獎單位頒發《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證書?!熬G色建筑創新獎”是一個全新的獎項。它的設立,將推動更多建筑企業向公眾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的空間,同時實現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的“四節一環?!蹦繕?,最終構建“人——建筑——自然”三者的和諧統一。

篇2: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2002年)

  建質[20**]17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推動建筑新技術在工程上的廣泛應用,進一步做好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新技術是指建設部當前重點推廣的“建筑業10項新技術”,即深基坑支護技術、高強高性能混凝土技術、高效鋼筋和預應力混凝土技術、粗直徑鋼筋連接技術、新型模板和腳手架應用技術、建筑節能和新型墻體應用技術、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應用技術、鋼結構技術、大型構件和設備的整體安裝技術、企業的計算機應用和管理技術。

  本辦法所稱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是指經建設部公布的、采用6項以上建筑新技術的工程。

  第三條 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會同科學技術司負責示范工程的立項審批、實施與監督,以及應用成果評審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具體工作委托中國建筑業協會(以下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承辦。

  第四條 示范工程的立項條件是:新開工程、建設規模大、技術復雜、質量標準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業建設項目。上述工程已經批準列為省(部)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內完成申報的全部新技術內容的,可申報示范工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按立項條件擇優選取有代表性的工程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后方可申報示范工程。

  第六條 申報單位填寫《示范工程申報書》(申報書格式見附件),連同批準列為省(部)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兩份,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建設司審核后,報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

  第七條 經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組織專家審核后,批準列為示范工程,并由部發文公布。

  已經被批準列為示范工程的項目,如果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后,建設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決定。

  第八條 有關地區或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工程實施工作的領導,制訂實施計劃,每半年總結檢查一次。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將不定期地對示范工程進行檢查。

  第九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范工程新技術應用實施計劃,強化管理,使其成為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標準規范和合同要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第十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報書》中提出的新技術內容,且應用新技術的分項工程質量達到現行質量驗收標準的,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應準備好應用成果評審資料,并填寫《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一式四份(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格式見附件),按隸屬關系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提出申請。經其初審符合標準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申請應用成果評審。

  第十一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應提交以下應用成果評審資料:

  (一)《示范工程申報書》及批準文件;

  (二)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有關新技術應用部分);

  (三)應用新技術綜合報告(扼要敘述應用新技術內容,綜合分析推廣應用新技術的成效,體會與建議);

  (四)單項新技術應用工作總結(每項新技術所在分項工程狀況,關鍵技術的施工方法及創新點,保證質量的措施,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工程質量證明(工程監理或建設單位對整個工程或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兩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六)效益證明(有條件的可以由有關單位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及經濟效益與可計算的社會效益匯總表);

  (七)企業技術文件(通過示范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程、工法等);

  (八)新技術施工錄像及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提供評審的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報書中提出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內容;

  (三)施工企業應用新技術中有無創新內容;

  (四)應用新技術后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

  評審專家組應根據以上內容,對該示范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整體水平做出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示范工程的應用成果評審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每項示范工程評審專家組由專家5~7人組成。

  被評審的示范工程執行單位人員,不得聘為專家組成員。申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

  、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評審專家不得超過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評審專家從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設立的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的專家形成。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項目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術領域有較深研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專家庫每三年更換一次。

  第十四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資料審查,二是現場查驗。評審專家必須認真審查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報送的評審資料和查驗施工現場,實事求是地提出審查意見。

  評審專家必須為申報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評審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組長應提出初步評審意見,當有超過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評審專家對該審查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時,該評審意見不能成立。評審意見形成后,由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

  第十六條 示范工程通過評審,其中應用的新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時,該工程可綜合評價為示范工程國內領先水平;新技術應用水平達不到國內領先水平時,該工程可綜合評價為示范工程國內先進水平。

  第十七條 通過評審的示范工程,經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會同科學

  技術司審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各類優質工程的評選應優先從“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中選取,以提高優質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條 對已通過評審的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發現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取消其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稱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國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驗收辦法》(建建技[1996]20號)同時廢止。

篇3: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 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 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筑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范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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