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建筑業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責任書
根據省、市、區流動人口綜合管理工作精神,結合我區建筑業施工企業的特點,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建筑施工企業(外進外出企業)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維護保障全區社會治安持續穩定和三個文明建設的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各建筑施工企業(外進外出企業)負責人或工程項目負責人,要把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納入本企業的日常工作當中,實行目標管理、專人負責,企業負責人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二、施工企業負責人或工程項目負責人應熟知省、市、區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管理人員應當全面了解掌握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工作流程及具體事項,并做好在本企業內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做好報表(格)上報工作。
三、各建筑施工企業(外進外出企業)應主動到當地流動人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本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勞動用工證、健康證(從事餐飲、服務人員),憑證用工達100%。新進場人員三日內必須到當地流管部門(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
四、建筑施工現場應實施封閉管理,外進外出施工企業人員應實施集中住宿,若有部分人員在工地外租借房屋的,應簽訂合法的房屋租賃合約。
五、施工企業應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要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計劃生育日常業務工作,組織學習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督促、檢查本單位在用工(尤其是戶口不在本地的農民工)時應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本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確保無計劃外生育。
六、各施工企業要全力維護內部穩定,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要積極配合政法、公安部門開展各項綜合治理活動,加強施工人員和工地管理,嚴禁黃、賭、毒、偷、群斗群毆等現象發生,嚴防空閑工地成為犯罪分子的"避難所、防空洞"。要切實做好思想疏導和預先防范工作,及時處理勞資糾紛和化解內部矛盾,預先做好民工工資兌現工作,防止工作不到位出現群體性*,杜絕重大治安事件及惡性安全事故的發生。對預見性不強、工作不力而引發上述事件的施工企業要記錄在企業經營行為動態管理檔案上并在年終評比時實行一票否決,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對管理不力而發生重大案件的外地施工企業堅決清理。
七、本責任書的執行情況由E區建筑工程局負責檢查考核。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E區建筑工程局和施工企業各執一份。
**市E區建筑工程局施工單位:
?。I導簽字)負責人:
年月日
篇2:某學院外來人口管理制度
學院外來人口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的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確保我院外來人口遵章守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離開戶口所在地來我校探親、訪友等在院居住的人員均為外來流動人口。
外來流動人口在到達學院三日內,應向學院總務處保衛部申請登記,辦理《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出入證》,十五日內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暫住證》,并與其簽訂《安全防范協議書》。
第三條 外來流動人口在我院應遵紀守法,愛護學校院一切公共設施,講究環境衛生,并隨身攜帶好《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學院出入證以便檢查。
第四條 學院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外來流動人口進出校門,并協助外來流動人口到總務處保衛部進行登記,辦理相關手續(辦理《學校暫住人口出入證》、《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出入證》)。
第五條 外來流動人口沒有辦理、出示相關證件,學院各部門不得聘任其在校從事務工、經商、居住、基建施工。
第六條 總務處保衛部要督促檢查外來人口用工單位,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同時要對全院的外來人口定期不定期的進行安全大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第七條 總務處保衛部沒有辦理相關證件的流動人員,一經查實,將勸其離學院,并不得在學院從事任何勞務工作。
第八條 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對我院的外來人口進行排查工作,注意發現網上追逃人員。
篇3:某街道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街道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為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單位(雇主)、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
1.與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工單位應當負責對被招用的雇工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并接受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管理。
2.向流動人口出租和借房的個人、雇主,要配合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3.流動人員流入居住地后,首先向用工單位和出租房屋的雇主出示婚育證明,然后到流入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簽定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議。
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齊備的,應當要求本人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不提交相關手續的,用工單位或雇主不得提供房屋和工作之便。
二、用工單位和出租房屋者的個人責任
1.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在辦理、交驗、檢查、核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中有違法行為的,應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的法律責任,并按規定嚴肅處罰。
2.依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
?、?干涉、阻礙他人實行避孕、節育措施;⑵ 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⑶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⑷ 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實施打擊報復;⑸ 擾亂計劃生育工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⑹ 其他妨礙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