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員工改善建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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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改善建議的管理辦法

  1.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激發員工潛能,踴躍提供有利于經營改進之意見,提高經營績效,特制定本規章。

  1.2適用范圍

  本公司員工對公司經營管理,技術工藝、品質改善等各方面之改善建議,均適用本規章。

  1.3權責單位

 ?。?)總經理室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總經理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改善提案推行辦法

  2.1改善提案認定

  2.1.1提案范疇

  本公司員工提出之提議,凡屬下列內容之一者,均屬于改善提案:

 ?。?)管理方法、制度之改進。

 ?。?)制造技術、操作方法、作業流程之改進。

 ?。?)品質改進。

 ?。?)設備設計更新,功能改進,操作改善。

 ?。?)產品設計之改善,包裝或外觀之改進。

 ?。?)原材料之節省,廢料之利用及其他成本降低之改進。

 ?。?)工業安全、整理整頓、設備保養等之改善。

 ?。?)其他有利于公司之建議。

  2.1.2非提案范疇

  提案內容如屬下列內容之一,概不予受理:

 ?。?)無具體之內容或單純之希望者。

 ?。?)公知之事實及正在改善者。

 ?。?)已被采用過及已有他人先提出之提案。

 ?。?)經試行一個月從而提出者(但其效果顯著確有重大之貢獻者,得予追追認)。

 ?。?)業務上被指令改善者或已由上級指示他人進行而提出者。

 ?。?)非建設性之批評。

 ?。?)對于個人及私生活之攻擊。

  2.2改善提案推行組織辦法

  2.2.1推行組織

 ?。?)本公司成立改善提案推行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下設審查小組、改善小組、推行小組。

 ?。?)審查小組審查委員若干名組成,推行小組由推行委員若干名組成,改善小組由干事若干名組成。

  2.2.2主任委員

  由總經理擔任,其職掌為:

 ?。?)改善提案推行制度之核準。

 ?。?)改善提案實施經費之核準。

 ?。?)改善提案評審、獎勵之核準。

  2.2.3審查委員

  由各部門主管(全部或部分)擔任,其職掌為:

 ?。?)改善提案之復審、評分及等級審議。

 ?。?)改善提案制度修訂研討。

 ?。?)提案施行成果之檢查、確認。

  2.2.4推行委員

  由各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擔任,其職掌為:

 ?。?)本部門改善提案活動之宣導、啟發。

 ?。?)與本部門相關的提案之審核、評分。

 ?。?)經采用之提案實施策劃與督導。

 ?。?)改善提案成果調查、報告。

  2.2.5改善小組

  由品管、技術、總經理室人員擔任,人數1~3人,其職掌為:

 ?。?)公司改善提案活動之宣傳、啟發。

 ?。?)改善提案相關教育訓練。

 ?。?)改善提案的受理、登記、初評、送審。

 ?。?)改善提案評比的資料收集、初評。

 ?。?)改善提案實施的追蹤、查核、協助、報告。

 ?。?)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2.3改善提案種類

  提案依其性質分為技術類提案與管理類提案。

  2.3.1技術類提案

 ?。?)產品開發、設計新創意。

 ?。?)產品的技術更新。

 ?。?)生產工藝流程改進。

 ?。?)機器設備技術改進。

 ?。?)其他涉及專業技術問題之改進。

  2.3.2管理類提案

 ?。?)管理方法、制度新創意。

 ?。?)原有制度的完善。

 ?。?)品質管理的建議。

 ?。?)成本降低的改進方案。

 ?。?)其他涉及管理方法、制度之改進。

  2.4改善提案提報手續

 ?。?)提案人針對公司存在之不足作現狀分析,并研擬提案內容。

 ?。?)提案人使用《改善提案書》,提出相關提案。

 ?。?)提案書上應填寫下列內容:

 ?。ˋ)提案類別。

 ?。˙)提案時間。

 ?。–)提案名稱。

 ?。―)提案者所屬單位。

 ?。‥)提案者(可以是個人、數人或團隊)。

 ?。‵)現行方法(描述現狀)。

 ?。℅)改善方法。

 ?。℉)預期效果。

 ?。?)現行方法應詳細描述現狀,必要時配以圖表、樣品或文字說明。

 ?。?)改善方案應具體、可行,必要時配以圖表、樣品或文字說明。

 ?。?)預期效果應盡量明確。

 ?。?)現行方法、改善方案、預期效果或不足填寫,可另附紙說明。

 ?。?)提案人將提案書面交改善小組或投入公司“改善提案信箱”。

  2.5改善提案受理與審查

 ?。?)改善小組對提案進行編號、登記。

 ?。?)改善小組初審提案,必要時應與提案人聯絡,了解提案的內容。改善小組初審裁定提案為可行、保留或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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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行或保留提案,由改善小組回復提案人。

 ?。?)可行提案轉責任部門評審。

 ?。?)責任部門推行委員負責評審工作,必要時應與提案人聯絡,了解提案內容。責任部門評審裁定提案為采用、保留或不采用。

 ?。?)不采用或保留提案,由責任部門退回改善小組,由小組回復提案人。

 ?。?)采用提案由責任部門負責實施,提案工程大或涉及面廣時,應呈審查委員會裁決。

  2.6改善提案實施與追蹤

 ?。?)責任部門負責改善提案實施工作。

 ?。?)改善小組應全力支持、配合提案之實施。

 ?。?)提案人應盡力協助提案實施過程的指導、修正和其他工作。

 ?。?)推行委員對提案之實施與追蹤負直接責任。

 ?。?)改善小組負有監督檢查之責任。

  2.7改善提案獎勵辦法

 ?。?)凡提案被評審為不采用者,累積3件,發給獎金()元。

 ?。?)凡提案被評審為保留者,累積2件,發給獎金()元。

 ?。?)凡提案被評審為采用者,立即發給獎金()元。

 ?。?)被采用之提案經年度評審,獲優秀提案獎者,獎勵如下:

 ?。ˋ)第一名,獎勵元。

 ?。˙)第二名,獎勵元。

 ?。–)第三名,獎勵元。

 ?。?)被采用之提案,經年度評審,每年可為公司增加之經濟效益逾五萬元人民幣者,可提取1%之金額作為獎勵金。

 ?。?)年度提案總數前三名者,為優秀提案個人,獎勵如下:

 ?。ˋ)第一名,獎勵元。

 ?。˙)第二名,獎勵元。

 ?。–)第三名,獎勵元。

 ?。?)年度提案評比前三名單位,為優秀提案單位,獎勵如下:

 ?。ˋ)第一名,獎勵元。

 ?。˙)第二名,獎勵元。

 ?。–)第三名,獎勵元。

  3.附件

  [附件]HD03-1〈改善提案推行織圖〉

  [附件]HD03-2〈改善提案書〉

篇2:公司員工建議改善辦法

  員工建議改善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并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興革意見,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者,可洽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之。

  第三條 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

  (二)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興革意見。

  (三)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

  (四)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后,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第四條 建議書填妥后,應以郵寄或面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第五條 建議書內容如偏于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興革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得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并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密退還原建議人。

  第六條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當然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并得與召集人洽商后邀請與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條 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一)關于員工建議建件的審議事項。

  (二)關于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三)關于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四)關于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五)其他有關建議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第八條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后,認為完全者,應即于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召

  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

  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長至30天外,應于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

  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所提建議,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對于公司組織研提調整意見,能收精簡或強化組織功能效果者。

  (二)對于公司商品銷售或售后服務,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收益者。

  (三)對于商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值得實行的。

  (四)對于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建議,有助于經營效能提高者。

  (五)對于公司各項作業方法、程序、報表等,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成本、簡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六)對于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效果者?!?第十條 前條獎勵的標準,由審委會各委員依員工建議案評核表各個評核項目分別逐項研討并評訂分數后,以總平均分數依下表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

  第十一條 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不宜采納施行者,應交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通知原建議人。

  第十二 條 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可以采納并施行于本公司者,應由審委會召集人會同人事部經理于審委會審定后三日內,以書面詳細注明建議人姓名、建議案內容及該建議案施行后對公司的可能貢獻、核定等級及獎金數額與理由,連同審委會各委員的評核表,一并報請經營會議復議后由總經理核定。

  惟經審委會定其等級在m.airporthotelslisboa.com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審委會決議后即按等級發給獎金。經經營會議復議后認為可列為十等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定。

  第十三條 為避免審委會各委員對建議人的主觀印象,影響評核結果的公平起見,人事部經理在建議案未經審委會評定前,對建議人的姓名應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建議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十五條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核獎:

  (一)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掌范圍內所作的建議。

  (二)被指派或聘用為專門研究工作而提出與該工作有關的建議方案者。

  (三)由主管指定為業務、管理、技術的改進或工作方法、程序、表報的改善或簡化等作業,而獲致的改進建議者。

  (四)同一建議事項經他人提出并已獲得獎金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有任何問題或困難,需求解決或改進時,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得公開向員工征求意見,所得建議的審議與獎勵,得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員工建議案的最后處理情形,應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議人,員工所提建議,不論采納與否均應由人事部負責歸檔。經核定給獎的建議案,并應在公司公布欄及第二部分月刊中表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修訂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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