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校)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會計人員必須按規定用途支付銀行存款。
2、遵守各項銀行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3、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銀行帳戶。
4、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5、不得將銀行存款為他人擔保貸款。
6、必須按資金性質分戶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銀行存款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對未達款項要及時查詢糾正。
篇2:房屋轉讓、租賃委托存款聲明書
房屋轉讓、租賃委托存款聲明書
深圳市______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本人(即聲明人)由于個人原因,確實無法親臨貴司領取款項,特委托貴司將本人與貴司簽署的《房屋轉讓/租賃合約》(合約號:)項下之 _____物業交易款項支付予本人指定賬號:收款行名稱______(異地行請具體到支行),______開戶人______,賬號______。
如本人臨時更改收款帳號,將于約定付款日前2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貴司;若未在規定期限前通知貴司更改收款帳號,則本人認可貴司支付款項予上述聲明帳號。
本人/單位謹此聲明: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糾紛以及造成貴公司的損失,全部由本聲明人承擔。本聲明為不可撤銷聲明。
附:個人存折復印件
聲明人身份證復印件(須注明此復印件作本次委托事宜使用)
聲明人簽章(指模):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地鋪經理確認簽字: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篇3:物業公司銀行存款管理標準規程
物業公司銀行存款管理標準規程
1.0目的
規范銀行存款管理,確保存、取款的合理及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銀行存款的管理。
3.0職責
3.1財務部出納負責銀行存款的存、取、結算及余額的核對工作。
3.2財務部會計負責銀行存款的核算工作。
3.3財務部主管負責銀行存款管理的監督。
4.0程序要點
4.1銀行存款的基本原則。
4.1.1公司原則上只能在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在多家銀行及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4.1.2出納應按照銀行規定保留庫存現金,超過規定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4.1.3公司財務部原則上禁止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4.1.4出納應正確、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好與銀行的對賬工作。
4.2銀行存款的結算。
4.2.1支票結算:
a)公司如需使用支票結算往來業務時,由經辦人填寫費用報銷單或《借款單》。借款單內容包括:借款人、票據名稱、開戶行、借款用途、金額等;
b)《借款單》或費用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同意,報總經理批準或/總經理授權人及審批額度內批準生效。
c)財務部主管在接到《借款單》或費用報銷單后應認真審核,如有疑異應即時查明予以處理;如無疑異應在財務審核欄內簽署姓名、日期;
d)借支人憑審批手續完整的《借款單》或費用報銷單到出納處領取支票;出納在填寫支票時應使用碳素墨水;
e)出納在填寫支票時應詳細填明收款單位或個人、用途、金額等,并加蓋留存銀行的印鑒章。
f)出納在交付支票時,應登記《支票使用明細表》。讓收票人在支票存根聯、《支票使用明細表》上簽字,同時在《借款單》的票據號碼欄內填寫支票號碼;
g)出納收到外單位簽發的支票時,應在支票的結算期限內(10天,遇節假日順延)到公司開戶銀行辦理結算手續;
h)公司原則上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如因特殊原因必須簽發沒有金額的空頭支票時,應列明支票的限額;
i)公司委托銀行代發工資時,應將當月應發的工資資料備盤后,連同一張填制完整的支票交開戶行即可;
j)出納或經辦人應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遺失應及時掛失;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發票、支票、印鑒專用章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處理。
4.2.2銀行本票的結算:
a)業務經辦人如需使用銀行本票結算業務往來時,應按規定填寫費用報銷單或《借款單》報總經理批準;
b)財務部主管在審核支付項目時應根據需要選擇使用定額或不定額本票。定額票據為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不定額本票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c)出納根據審批手續完整的《借款單》,先將款項存銀行,由銀行按要求的本票種類簽發;
d)財務部收到外單位開戶行簽發的本票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30天,遇節假日順延)到公司開戶行辦理兌換手續;
e)出納及經辦人應妥善保管銀行本票,如有遺失,公司將責令責任人按全額賠償,并將按《行政獎罰標準作業規程》和《發票、支票、印鑒章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處理。
4.2.3匯票的結算。
a)業務經辦人在使用匯票進行業務結算時,應先按支票借支、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匯票借支手續。
b)在接到總經理批準后的《借款單》后,由出納在一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銀行匯票。
c)出納在辦理銀行匯票時,應先向銀行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委托書內容包括:兌付地點、收款單位、或收款人姓名;如需要在兌換地點支付現金的,應先在"匯款金額"欄內填寫"現金"字樣,然后再填寫匯票金額。
d)銀行匯票委托書在經財務部主管加蓋印鑒章后交銀行辦理簽發手續。
e)財務部接到外單位支付的銀行匯票時,出納應在規定的期限(30天,遇節假日順延)內到開戶行辦理結算手續。
4.2.4委托收款。
a)向住戶收取的管理服務費以及代收代繳的水、電、煤氣、電話費等通過銀行辦理委托收款時,應先填寫《委托收款明細表》,加蓋印鑒章后送交開戶行。
b)銀行受理后即可按規定日期向已在銀行開戶的住戶辦理收款手續。
c)出納在銀行每次托收后的3日內到銀行讀取、抄錄托收明細,并據此與保存的《委托收款明細表》進行核對。
d)會計審核后,如有不符應予以查清更正;如無不符應在審核欄內簽署姓名、日期。
e)出納將核對無誤的《委托收款明細表》交收費員開具收款憑據。
f)如外單位向本公司辦理銀行委托收款,出納應在收到銀行通知后及時交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同意付款的,報總經理審批后由出納到銀行辦理付款手續;如經審核不同意付款的,應在3日內向銀行提交書面拒付理由。
4.3銀行存款的清查。
4.3.1出納應于每月31日將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以便檢查賬目是否有遺漏。
4.3.2銀行日記賬與對賬單如果不符,應查明原因并及時調整。一般情況下,不符的原因有兩個。
a)記賬錯誤。出納應認真檢查銀行日記賬有無錯記現象。
b)未達賬項:
--公司已記增加,銀行未記增加的款項;
--公司已記減少,銀行未記減少的款項;
--銀行已記增加,公司未記增加的款項;
--銀行已記減少,公司未記減少的款項。
4.3.3出納在逐筆核對銀行對賬單后,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4.3.4如果調節后的存款余額相同,說明雙方賬目無錯誤;如果余額有誤,則說明賬目發生錯誤,出納應及時匯報財務部經理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4.4銀行存款資料的保管。
4.4.1會計應根據有關規定將銀行存款資料匯總編制憑證、登記賬簿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4.2財務部主管對銀行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無誤后將其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5本規程的執行情況作為財務部會計和出納的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5.0記錄
5.1《借款單》
5.2《委托收款明細表》
5.3《支票使用明細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工資發放標準作業規程》。
6.2《服務收費標準作業規程》。
6.3《現金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4《行政獎罰標準作業規程》。
6.5《財務部員工績效考評實施標準作業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