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款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提存公證質量,加強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涉及的提存標的物為貨幣。
三、公證員辦理提存公證,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明確分清該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還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并根據《公證程序規則》和《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辦理提存公證。
四、公證員應當特別注意審查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間就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所達成的共識,并形成書面約定(協議),該約定對公證處而言必須有可操作性,要做到萬無一失。在提存款劃入公證處專用帳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條件不成就,或當事人之間就劃款條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證處暫不將款劃出,待雙方通過司法程序或請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書通過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提款時應留足公證處審批、劃款時間。
五、公證處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入提存款,對提存款數額較大(500萬以上,含500萬)、當事人希望公證處在其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的,應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處領導批準,在不違反財經紀律原則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設立專門帳戶,但該帳戶上的提存款一旦劃出,必須由公證處財務人員負責,注銷該帳戶。
六、提存款專用帳戶開戶人是公證處,其相關印鑒、支票實行嚴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提存款。公證處財務人員必須保證提存款的安全。若發現異樣,應立即將情況上報。
七、提存款領取程序:
1、有權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申請;
2、承辦公證員經審查同意提款后,填寫《請款單》,經業務部部長審批;
3、將《請款單》連同該公證事項卷宗送處領導(業務主管領導)審批或在該領導不在時送監審部審批;
4、會計進行財務審核,并送處領導(財務主管領導)審批。
5、出納根據已完善上述手續的《請款單》劃款;
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堅持認真審查、及時劃款的原則。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關財務規定:
1、提存款的存入:
當事人憑銀行進帳依據(轉帳憑回單、現金憑進帳單原件)、公證員的收款通知,到出納處換取公證處出具的收款收據(進帳時須注明款項來源為提存款)。出納開具收款收據前,應當核實該憑據的真實性。
2、提存款的支付:
當提存款符合支付條件時,由收款方出具收據,并由承辦公證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財務請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轉帳進、轉帳出;(2)現金進、轉帳出;(3)現金進、現金出(大額款提前通知財務與銀行接洽),嚴禁轉帳進、現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為個人的,提存款可轉入當事人本人的銀行卡內,不宜支付現金。
3、關于利息支付問題
由于銀行按季度結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須等銀行付息后才能結清。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2:提存款管理辦法
提存款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提存公證質量,加強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涉及的提存標的物為貨幣。
三、公證員辦理提存公證,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明確分清該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還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并根據《公證程序規則》和《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辦理提存公證。
四、公證員應當特別注意審查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間就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所達成的共識,并形成書面約定(協議),該約定對公證處而言必須有可操作性,要做到萬無一失。在提存款劃入公證處專用帳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條件不成就,或當事人之間就劃款條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證處暫不將款劃出,待雙方通過司法程序或請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書通過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提款時應留足公證處審批、劃款時間。
五、公證處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入提存款,對提存款數額較大(500萬以上,含500萬)、當事人希望公證處在其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的,應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處領導批準,在不違反財經紀律原則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設立專門帳戶,但該帳戶上的提存款一旦劃出,必須由公證處財務人員負責,注銷該帳戶。
六、提存款專用帳戶開戶人是公證處,其相關印鑒、支票實行嚴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提存款。公證處財務人員必須保證提存款的安全。若發現異樣,應立即將情況上報。
七、提存款領取程序:
1、有權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申請;
2、承辦公證員經審查同意提款后,填寫《請款單》,經業務部部長審批;
3、將《請款單》連同該公證事項卷宗送處領導(業務主管領導)審批或在該領導不在時送監審部審批;
4、會計進行財務審核,并送處領導(財務主管領導)審批。
5、出納根據已完善上述手續的《請款單》劃款;
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堅持認真審查、及時劃款的原則。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關財務規定:
1、提存款的存入:
當事人憑銀行進帳依據(轉帳憑回單、現金憑進帳單原件)、公證員的收款通知,到出納處換取公證處出具的收款收據(進帳時須注明款項來源為提存款)。出納開具收款收據前,應當核實該憑據的真實性。
2、提存款的支付:
當提存款符合支付條件時,由收款方出具收據,并由承辦公證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財務請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轉帳進、轉帳出;(2)現金進、轉帳出;(3)現金進、現金出(大額款提前通知財務與銀行接洽),嚴禁轉帳進、現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為個人的,提存款可轉入當事人本人的銀行卡內,不宜支付現金。
3、關于利息支付問題
由于銀行按季度結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須等銀行付息后才能結清。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