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銀行存款的管理
1)、項目銀行帳戶必須經雙方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設立和使用,銀行帳戶僅供本合同項目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與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嚴禁利用項目帳戶做與本項目無關的收支。
2)、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該項目原則上只設一個項目帳戶,確因工作需要開設帳戶的,需報雙方公司負責人同時批準后方可設立(書面批準依據),已經開設的,需向項目財務部補辦備案手續。
3)、項目帳戶必須與雙方公司銀行帳戶嚴格區分(財務專用章、其他專用章等銀行預留印簽),雙方公司不得用各自公司帳戶進行本項目收支。
4)、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印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一方保管,另外1枚由另一方保管,不準1方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應委托他人代管。
5)、銀行支票的使用規定:
a、業務部門使用銀行支票時,必須憑付款審批單,經項目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字,寫明用途、金額、日期;
b、會計人員核單后,出納才能簽發銀行支票,同時要求業務經辦人員在銀行支票使用簿上簽字,登記銀行支票號碼、金額、收款人;
c、簽發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寫上“¥”。
d、支票用于轉帳的,必須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斜線;
f、支票開出后,必須在十日內報銷清帳,不得轉借其他用途使用。對于預付貨款,應做好合同管理,根據合同規定報帳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帳的,應到財務部說明原因,限定報帳時間,否則追究業務經辦人的相關責任。
g、支票報銷是必須附發票、收據、入庫單等原始單據,對于分期付貨款的,必須按每次付貨款金額開具發票或收據方可報銷。
e、業務人員收到支票應到財會機構辦理入帳手續,一般應先確認收到款項后,才發貨或提供勞務。
5)、該項目的所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必須按項目指定帳號進帳。
6)、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在付款憑證后記帳備查。付款審批單應附有合法的付款依據(合同或其他)。
同一項目(同一業務)應按合同總額上報審批,不準同一業務分次報批、支付。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7)、根據已獲批準簽訂的合同,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托,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
9)、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追究財務及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0)、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如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批件必須附在有關發票、單據后面入帳備查。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審批,財務人員必須征求雙方公司總經理(總裁)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業務。
11)、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篇2:物業公司銀行存款管理作業規程
物業公司銀行存款管理作業規程
1.0目的
1.1本規程規范銀行存款管理,確保存、取款的合理及安全。
2.0適用范圍
2.1本規程適用于公司銀行存款的管理。
3.0職責
3.1出納員負責銀行存款的存、取、結算及余額的核對工作。
3.2財務部會計負責銀行存款的核算工作。
3.3財務部經理負責銀行存款管理的監督。
4.0程序要點
4.1銀行存款的基本原則
4.1.1公司原則上只能在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不能在多家銀行及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4.1.2出納員應按照開戶銀行規定保留庫存現金,超過規定為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4.1.3禁止出租、出借銀行帳戶。
4.1.4出納員應正確、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
4.2銀行存款的結算
a)公司如需使用支票結算往來業務時,由經辦人填寫費用報銷憑證或《銀行支票借據》。借據內容包括:借支人、借支用途、票據金額等;
b)財務部經理在接到《銀行支票借據》或費用報銷單后應認真審核,如有疑異應即時查明予以處理;如無疑異應在財務審核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
c)《銀行支票借據》或費用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d)借支人賃審核手續完整的《銀行支票借據》到出納員處簽名領取支票;
e)出納員在填寫支票時應使用藍、黑墨水、墨汁或碳素墨水;
f)出納員填寫現金支票時應詳細填明單位或個人、用途、金額等;
g)出納員填寫轉帳支票時,除按規定填寫收款單位或個人、用途、金額等,還必須在支票的左上角加畫兩條斜線;
h)出納員將填寫完畢的支票交財務部經理加蓋留存銀行印鑒;
i)加蓋留存銀行印鑒時,應將印蓋在簽發人簽章處,不能蓋在磁碼打印帶上;
j)出納員在交付支票時,應讓收票人在支票存根聯上簽字,同時在支票借據上的票據號碼欄內填寫支票號碼;
k)出納員收到外單位簽發的支票時,50萬元及以上的應在當日送銀行辦理進帳,50萬元以下的支票至遲在次日到公司開戶銀行辦理進帳;
l)公司原則上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如因特殊原因必須簽發沒有金額的空頭支票時,應列明支票的限額;
m)需要補充庫存現金時,應報財務部經理批準后使用不畫線支票;
n)公司委托銀行代發工資時,應將當月應發的工資資料制單后,連同一張填制完整的支票交開戶行即可;
o)出納員或經辦人應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遺失應及時掛失。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發票、支票、印鑒專用章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處理。
4.3銀行存款的清查
4.3.1公司財務部出納員應于每月31日將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以便檢查賬目是否有遺漏。
4.3.2銀行日記賬與對賬單如果不符,應查明原因并及時調整。一般情況下,不符的原因有兩個:
a)記賬錯誤、出納員應認真檢查銀行日記賬有無錯記現象;
b)未達賬項:
-公司已記增加,銀行未記增加的款項;
-公司已記減少,銀行未記減少的款項;
-銀行已記增加,公司未記增加的款項;
-銀行已記減少,公司未記減少的款項。
4.3.3出納員在逐筆核對銀行對賬單后,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4.3.4如果調節后的存款余額相同,說明雙方賬目無錯誤;如果余額有誤,則說明賬目發生錯誤,出納員應及時匯報財務部經理查明原因子以更正。
4.4銀行存款資料的保管
4.4.1財務部會計在月末將銀行存款資料匯總編制憑證、登記賬薄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4.2財務部經理對銀行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無誤后將其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5本規程的執行情況作為財務部相關人員的考評依據之一。
4.6引用文件和記錄表格
4.6.1《銀行余額調節表》
4.6.2《銀行支票借據》
篇3:物業公司銀行存款管理標準規程
物業公司銀行存款管理標準規程
1.0目的
規范銀行存款管理,確保存、取款的合理及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銀行存款的管理。
3.0職責
3.1財務部出納負責銀行存款的存、取、結算及余額的核對工作。
3.2財務部會計負責銀行存款的核算工作。
3.3財務部主管負責銀行存款管理的監督。
4.0程序要點
4.1銀行存款的基本原則。
4.1.1公司原則上只能在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在多家銀行及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4.1.2出納應按照銀行規定保留庫存現金,超過規定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4.1.3公司財務部原則上禁止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4.1.4出納應正確、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好與銀行的對賬工作。
4.2銀行存款的結算。
4.2.1支票結算:
a)公司如需使用支票結算往來業務時,由經辦人填寫費用報銷單或《借款單》。借款單內容包括:借款人、票據名稱、開戶行、借款用途、金額等;
b)《借款單》或費用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同意,報總經理批準或/總經理授權人及審批額度內批準生效。
c)財務部主管在接到《借款單》或費用報銷單后應認真審核,如有疑異應即時查明予以處理;如無疑異應在財務審核欄內簽署姓名、日期;
d)借支人憑審批手續完整的《借款單》或費用報銷單到出納處領取支票;出納在填寫支票時應使用碳素墨水;
e)出納在填寫支票時應詳細填明收款單位或個人、用途、金額等,并加蓋留存銀行的印鑒章。
f)出納在交付支票時,應登記《支票使用明細表》。讓收票人在支票存根聯、《支票使用明細表》上簽字,同時在《借款單》的票據號碼欄內填寫支票號碼;
g)出納收到外單位簽發的支票時,應在支票的結算期限內(10天,遇節假日順延)到公司開戶銀行辦理結算手續;
h)公司原則上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如因特殊原因必須簽發沒有金額的空頭支票時,應列明支票的限額;
i)公司委托銀行代發工資時,應將當月應發的工資資料備盤后,連同一張填制完整的支票交開戶行即可;
j)出納或經辦人應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遺失應及時掛失;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發票、支票、印鑒專用章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處理。
4.2.2銀行本票的結算:
a)業務經辦人如需使用銀行本票結算業務往來時,應按規定填寫費用報銷單或《借款單》報總經理批準;
b)財務部主管在審核支付項目時應根據需要選擇使用定額或不定額本票。定額票據為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不定額本票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c)出納根據審批手續完整的《借款單》,先將款項存銀行,由銀行按要求的本票種類簽發;
d)財務部收到外單位開戶行簽發的本票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30天,遇節假日順延)到公司開戶行辦理兌換手續;
e)出納及經辦人應妥善保管銀行本票,如有遺失,公司將責令責任人按全額賠償,并將按《行政獎罰標準作業規程》和《發票、支票、印鑒章管理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處理。
4.2.3匯票的結算。
a)業務經辦人在使用匯票進行業務結算時,應先按支票借支、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匯票借支手續。
b)在接到總經理批準后的《借款單》后,由出納在一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銀行匯票。
c)出納在辦理銀行匯票時,應先向銀行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委托書內容包括:兌付地點、收款單位、或收款人姓名;如需要在兌換地點支付現金的,應先在"匯款金額"欄內填寫"現金"字樣,然后再填寫匯票金額。
d)銀行匯票委托書在經財務部主管加蓋印鑒章后交銀行辦理簽發手續。
e)財務部接到外單位支付的銀行匯票時,出納應在規定的期限(30天,遇節假日順延)內到開戶行辦理結算手續。
4.2.4委托收款。
a)向住戶收取的管理服務費以及代收代繳的水、電、煤氣、電話費等通過銀行辦理委托收款時,應先填寫《委托收款明細表》,加蓋印鑒章后送交開戶行。
b)銀行受理后即可按規定日期向已在銀行開戶的住戶辦理收款手續。
c)出納在銀行每次托收后的3日內到銀行讀取、抄錄托收明細,并據此與保存的《委托收款明細表》進行核對。
d)會計審核后,如有不符應予以查清更正;如無不符應在審核欄內簽署姓名、日期。
e)出納將核對無誤的《委托收款明細表》交收費員開具收款憑據。
f)如外單位向本公司辦理銀行委托收款,出納應在收到銀行通知后及時交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同意付款的,報總經理審批后由出納到銀行辦理付款手續;如經審核不同意付款的,應在3日內向銀行提交書面拒付理由。
4.3銀行存款的清查。
4.3.1出納應于每月31日將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以便檢查賬目是否有遺漏。
4.3.2銀行日記賬與對賬單如果不符,應查明原因并及時調整。一般情況下,不符的原因有兩個。
a)記賬錯誤。出納應認真檢查銀行日記賬有無錯記現象。
b)未達賬項:
--公司已記增加,銀行未記增加的款項;
--公司已記減少,銀行未記減少的款項;
--銀行已記增加,公司未記增加的款項;
--銀行已記減少,公司未記減少的款項。
4.3.3出納在逐筆核對銀行對賬單后,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4.3.4如果調節后的存款余額相同,說明雙方賬目無錯誤;如果余額有誤,則說明賬目發生錯誤,出納應及時匯報財務部經理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4.4銀行存款資料的保管。
4.4.1會計應根據有關規定將銀行存款資料匯總編制憑證、登記賬簿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4.2財務部主管對銀行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無誤后將其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5本規程的執行情況作為財務部會計和出納的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5.0記錄
5.1《借款單》
5.2《委托收款明細表》
5.3《支票使用明細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工資發放標準作業規程》。
6.2《服務收費標準作業規程》。
6.3《現金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4《行政獎罰標準作業規程》。
6.5《財務部員工績效考評實施標準作業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