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公司財物盤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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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有限公司財物盤點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財物盤點工作,規范公司財物盤點程序,確保公司各項財產物資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公司經營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公司的各個部門。

  第三條 盤點范圍:

  (一)存貨,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包裝物等;

  (二)固定資產;

  (三)其他財產,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

  第四條 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庫管人員、具體負責部門人員會同財務部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固定資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3.其他財產:由財務部經理與出納等實質保管人員共同盤點。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庫管人員、經管部門及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

  (三)月內抽點:

  由財務部會同經管部門,做隨機抽樣盤點。

  第五條 盤點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盤點負責人: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處理。

  (二)復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或其指派人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實施、督導。

  (三)盤點人:由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四)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負責會點并記錄,并與盤點人核對,確認點計數量無誤。

  (五)協點人:由經管部門指定,負責盤點過程中的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六)監點人:由辦公室指派人員擔任。

  第六條 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按照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

  (二)庫管人員、經管部門將準備盤點用具,財務部準備相關盤點表格。

  1.存貨的堆放,應擺放整齊、分類排列,并置標示牌。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賬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賬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等填制"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部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門以備核對和盤點。

  (三)盤點期間已驗收但未辦妥入賬手續的物料,應另行存放,并予以標示。

  第七條 年中(終)全面盤點

  (一)財務部應在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部門參與盤點人召開盤點協調會,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做好盤點準備工作并參與盤點。

  (二)盤點期間除緊急情況外,應暫停實物流動,以利于盤點順利進行。

  (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全盤時,應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采用適宜的方式。

  (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算器具,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認真確定,盤點后不得更改。

  (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每一項目核對一次,經查無誤后除在該表上雙方簽名確認外,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須重點查核;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營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計算確定盤盈(盤虧)金額。

  第八條 不定期抽點

  (一)由財務部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具"財物抽點通知單",報總經理批準后辦理。

  (二)抽點日期及抽點項目,不應事先通知相關經管部門。

  (三)盤點前應由財務部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調整至盤點前的實際賬面結存數。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九條 盤點報告

  (一)財務部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經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說明及處理意見后,由財務部匯總轉呈總經理批復,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第二聯財務部自存做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報上級批復。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于盤點后兩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報上級批復。

  (三)盤盈、盤虧金額,平時記入待處理科目,年終時應查清原因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第十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主管人員或其指派人員(會點人員)與出納及其他經管人員共同盤點外;平時,財務部應至少每月抽盤一次。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上班正式營業前或下班結賬后辦理。

  (三)盤點時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

  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人員保存,第二聯財務部保存,第三聯送辦公室。

  (五)對有價證券及其他所有權證等認真清點、核對,會點人員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由經管人員保存,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如有出入,應即由經管人員說明原因及處理意見并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一條 存貨盤點

  (一)存貨的盤點,應在當月結賬日進行。

  (二)存貨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如確實無須全面盤點,或全盤的實施有困難,應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采用適宜的盤點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項目盤點

  經管部門應將新增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及時送財務部核查。

  第十三條 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必須深入了解。

  (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規定時間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負責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原因應事先報經批準,否則以曠職論處。

  (三)所有盤點財物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在盤點過程中應盡量減少財物的移動。

  (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的相關欄目若需修改,均須經有關盤點人員簽認始為生效,否則應追究其責任。

  (五)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計量的確實資料為依據,不得猜想數據或偽造數據。

  (六)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應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輪流補休。

  (七)盤點全過程中各組盤點人員均應接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八)盤點終了時,應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第十四條 盤點獎懲

  (一)參與盤點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由主盤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賬面錯誤處理

  (一)賬面數量如因漏賬、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者,對記賬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報總經理、人力資源部門處理。

  (二)賬面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現象,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人員簽報總經理、人力資源部議處。

  第十六條 賠償處理

  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員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人力資源部門處理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調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批準而擅自移轉、出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被竊、損失者。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財務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企業存貨、財產盤點制度

  企業存貨、財產盤點制度

  一、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二、盤點范圍:

  (一)存貨盤點:系指燃料、物料、商品、零件保養材料。

  (二)財務盤點:系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

  (三)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而言。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者。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者。

  三、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集團公司稽核與財務部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各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

  (三)月份檢查

  由檢核部門(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后,會同經管部門,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二)主盤人:由各部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三)復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及各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監督之責。

  (四)盤點人:由各部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五)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六)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四、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門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二)各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部門準備。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來自:www.fdcew.com)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門。

  (三)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一)財務部門應于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部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二)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至于各部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

  (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并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五、不定期抽點:

  (一)由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于呈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各部門為原則。

  (三)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六、盤點報告:

  (一)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送責任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

  (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三)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七、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門會同該部門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辦理。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部門存,第二聯財務部門存,(來自:www.fdcew.com)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五)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狀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后呈核。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存財務部門 第三聯送往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

  八、存貨盤點:

  (一)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存貨,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盤點方式。

  九、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經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職論處。

  (三)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

  (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五)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之。

  (六)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得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可以輪流編排補休。

  (七)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八)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十、盤點工作獎懲:

  (一)盤點工作事務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由主盤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二)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事部門議處。

  十一、帳載錯誤處理:

  (一)帳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層呈總經理議處。

  (二)帳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十二、賠償處理:

  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篇3:地產公司財產盤點管理制度

  地產公司財產盤點管理制度

  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工作的正確性、準確性和時效性,以切實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心,確保公司財產完整無損,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條 財產盤點范圍:固定資產、工程材料、低值易耗品、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現金、銀行存款等。

  第二條 盤點前準備:盤點前,根據現有的資產臺帳,填寫盤點表中盤點資產的名稱、數量/單位、存放地點、保管人。

  第三條固定資產的清查:固定資產的清查工作擬在每年十二月進行,由財務部、辦公室會同使用部門組成資產清查小組,按照固定資產卡片、臺賬,進行實地盤查,對固定資產的性能、存放地點,附屬設備的完整性作記錄。

  第四條 存貨的清查:

  1.低值易耗品由辦公室建立臺賬,每月末將購入、領用、庫存情況匯總交與財務部。由財務部和辦公室在年終進行實地盤點。

  2.商品房應由營銷部按類別、區(攤位)號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并建立”出租產品卡片”,詳細登記出租房的坐落地點、結構、層數、面積、租金單價等情況。

  3.材料由物資部和財務部定期進行清查。

  4.提供給物業公司的備品、備件由物管部和財務部定期進行清查。

  第五條 盤點情況處理:盤點結束后,將各分項盤點表匯總裝訂成冊,作為下一次盤點的基礎表,并進行書面總結,財務部編制盤點匯報。盤點匯報由盤點部門經理、財務部經理確認簽字后,上報分管副總、總經理,領導審批后,和盤點表一同在總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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