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 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帶來的利益或損失明顯大于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 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 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并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 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批準后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 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三)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擔保項目由股東大會審批。
第八條對外擔保有效期內,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對有關擔保事項嚴格監控,對風險情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公司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
第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年*月*日起實施。
篇2:不動產信用擔保公司規章制度
不動產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規章制度
1、所有員工應當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做一個合格的公民。
2、所有員工應熱愛公司,熱愛公司的事業,并珍惜公司的財產、聲譽、形象。
3、員工除正常休假外,必須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
4、員工要嚴守公司的紀律,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機密,維護公司的責任與義務。
5、尊重別人,尊重別人的勞動,尊重別人的選擇,尊重別人的隱私。
6、員工要注意自己的外表形象,要以整齊的儀表、溫文而雅的舉止,贏得合作伙伴的信任。
7、員工在工作時要有分明的上下級關系,欣然接受上級的指示并努力付諸實施。嚴格遵守各部門的規章制度,須準時參加所屬的各種例會,按時向所屬的主管人員交各類工作報表。
8、員工應自覺維護公司形象,注意保持公司的安靜、整潔,嚴禁喧嘩、嬉戲,吃零食等有破壞公司形象的行為,不準在公共場合化妝,換裝,不能擅入其他部門,以免影響其他部門工作。不允許在上班時間隨便外出,如遇特殊事情必須由主管級以上領導批準。
9、工作時間內不允許占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
10、不允許有冷落客戶,對來訪客人視而不見或出言粗魯與客戶爭吵事件發生。
11、職員不能進行有損公司的私人交易活動,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答應客戶提出的要求。
12、員工要愛護公司財產,凡屬人為損壞公司財產的,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公司所配備使用的貴重財產,在離職前應交還公司。
13、在辦公室內嚴禁吸煙,保持清新的工作環境。
有如下行為者,給予警告,扣發部分至全部工資或獎金;
1、無正當理由拒絕執行上司的指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受損者(扣發半月工資)。
2、未經允許擅離工作崗位,影響工作(扣發當天工資)。
3、對上司不禮貌的言行舉止(扣發當天工資)。
4、工作時間不專心本職工作,隨便串崗聊天(扣發當天工資)。
5、一個月遲到或早退3次者(扣發當月全部獎金)。
6、一個月曠工兩天(包含兩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全部獎金)。
7、人為造成公司意外損失者(扣發全月獎金)。
有如下行為者,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1、向客戶索要回扣。
2、挪用、盜竊公司的資金,財產(追究刑事責任并予以開除)。
3、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工作重大失誤者。
4、觸犯國家法律,造成法律處罰者。
5、蓄意破壞公司財產、公司形象者。
6、一個月內無故曠工兩天以上者。
7、泄露公司機密情報,以公司名義私自拓展業務,進行私下交易者。
8、在同行業中兼職。
9、以惡劣行為與顧客發生爭執。
篇3:C公司員工擔保管理制度
員工擔保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氨WC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擔保書》
擔保書
擔保人 系 省 市(縣)人,自 年 月 日起就職于 。本人自愿為 同志在河南恩湃電力技術限公司特殊崗位工作期間提供經濟擔保,凡因該同志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由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本人出具該證明后愿意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對我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核實,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責任。
擔保人工作單位及聯系電話: 被擔保人工作部門及聯系電話:
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被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擔保人電話: 被擔保人電話:
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被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簽名): 被擔保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擔保書一式三份,擔保人、被擔保人、人力資源部各執一份)
附: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