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財務報告指引
第一條 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第二條 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報告期末及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
2.該兩年度的比較式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
3.報告年度的現金流量表;
4.有關附表。
第四條 會計報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說明;
2.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幣折算(包括匯兌損益的處理)、資產計價政策、租賃、收入的確認、折舊和攤銷、壞賬損失的處理、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等(見上一節);
3.與最近一期定期報告相比,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應予披露變更的說明;
4.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項:
企業經濟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
企業的主營業務;
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 這些要素一般包括:
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5.或有事項的說明
本公司按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獲得補償的可能性披露或有負債,如:
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或有資產一般不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6.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具體內容
7.有關非貨幣性交易的信息,包括:
非貨幣性交易的類型;
非貨幣性交易涉及的金額;
非貨幣性交易的計價基礎以及實現的損益。
8.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上短期投資、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存貨、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借款、應交稅金、遞延稅款、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等重要項目的說明;
9.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說明;
10.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部分)、研發費用的說明;
各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當期各項無形資產期初和期末帳面價值及其變動情況;
當期分項目確認的研究與開發費用。
11.盈虧情況及利潤分配情況;
12.資金周轉情況;
13.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
第五條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分為月度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度財務報告是指月份終了提供的財務報告;中期報告包括半年度報告(涵蓋會計年度第二季度及前六個月)及季報(涵蓋會計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及前九個月);年度財務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第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應按以下原則編報:
1.中期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披露所有特別重大的事項,如轉讓子公司等。
2.中期財務報告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一般應與年度財務報告一致,但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在中期財務報告中可不予披露。
3.中期財務報告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
第七條 月度財務報告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提供會計報表附注。
第八條 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機關、開戶銀行、稅務部門、證券監管部門。需要向股東提供財務報告的,還應按有關規定向股東提供財務報告。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四十五日內將中期報告刊登在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文本備置于公司辦公地點、證券交易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以供投資者查閱。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月度財務報告應于月份終了后六天內報出;中期財務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四十五日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于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報出。
第九條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十條 公司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合并原則、編制程序和編制方法,按照《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執行。
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并在內,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并。
第十一條 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
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總監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本規范是公司《會計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財務總監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財務總監。
第十三條 本規范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篇2:企業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
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權限證書管理,規范授權行為,明確經營管理權限,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EE發展總公司章程》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EE發展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及其他所屬公司和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及《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權限證書的簽發和使用應當遵循準確、守制、合法的原則。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單位名義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代表人、總公司的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并對總公司所屬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本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室在權限證書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起草、發布、推廣權限證書示范文本:
(二)辦理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公司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身份證書》手續;
(三)脅助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向其他職工簽發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與權限證書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出具、簽發的各種權限證書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規則編號,并由持有人簽收。
第七條負責權限證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各種空白權限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代表人的指示辦理授權委托手續。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出縣和使用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駐外機構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應當載明:該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并注明出據日期,加蓋本單位公章。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內容,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由法規室在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出具,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由總公司法規室在人事本部批準后出具,并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第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章 授權委托書的簽發和使用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非經授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國EE發展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對于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偣舅鶎俑鲉挝槐仨殗栏癜凑毡疽幎ǖ挠嘘P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手續。
第十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總公司各業務部門、各職能部門。各駐外機構職工簽發的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由法規派駐人員負責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委托書分為以下兩類:
(一)職務授權:職務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業務部門、駐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或由總公司作為股東向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發的,以及由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經營人簽發的,授權其依職權在一定時期內以所在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二)特別授權:特別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的,授權其在一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所在公司名義為某項業務而進行一般性的洽商、聯系或進行談判、簽約等決策性活動的法律憑證。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業法人的名稱;
(二)被授權人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所在單位、部門名稱、職務;
(三)授權事項及權限范圍、有效期限;
(四)授權人姓名及授權單位名稱;
(五)被授權人印簽預留;
(六)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授權委托書必須采用總公司法規室統一制訂的格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律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在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授權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授權委托書持有人代表授權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索取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權限證書原件或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第五章 授權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
(一)授權事項完成或授權期限屆滿的;
(二)因被授權人發生人事變動的;
(三)因公司自身發生變更的;
(四)因被授權人違反有關法律和公司規定的;
(五)其他總公司認為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的。
第二十一條授權被變更、解除或終止后,被授權人應當將授權書交回。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管理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
(一)保管空白權限證書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玩忽職守,不認真辦理有關手續,后果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持有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保管、使用權限證書不慎,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被授權人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三)被授權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屆滿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對外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權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在簽署(職員法律承諾書》的基礎上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篇3:某集團公司對外宣傳管理制度
> 集團公司對外宣傳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媒體關系科對外發稿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江蘇**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月度發稿計劃
(一) 每月月底擬定下月月度發稿計劃,內容包括稿件選題、刊發媒體單位、稿件數量。
(二) 將擬定發稿計劃報主管領導審閱簽字。
第四條 稿件選題范圍
(一)選題時從正面、客觀、全面的角度切入,避免對公司不利的選題,不涉及公司敏感話題。
(二)根據當前形勢及大政方針,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挑選與當下緊密相關的選題。
(三)做公司高層個人形象報道時,避免隱私選題。
(四)根據公司項目投資、發展規劃、新近動態做相關選題的報道,不涉及公司機密經營狀況。
(五)對外宣傳素材可以是公司舉辦的各種活動、經營業績、突出成果、經營方針、公益活動等。
第五條 對外宣傳的原則:
(一)有利于提高企業知名度、美譽度;
(二)與公司決策相接軌;
(三)講求實際效果,不斷總結改進;
(四)勇于創新、敢于探索;
(五)強化員工的對外宣傳意識,保持對外口徑一致。
第六條 稿件審批管理
(一)所有稿件撰寫完畢,必須上繳稿件審批表。
(二)稿件審批表包含發稿人員名單、稿件名稱、內容摘要、稿件字數、期望刊發的媒體單位及稿次。
(三)要求稿件加蓋騎縫章,報主管領導審閱。由主管領導對稿件提出意見和建議,達到發表要求,方可簽字同意。
(四)審批流程表送檔案處存檔,以備日后查找。
(五)稿件發表后,媒體關系科留存一份原件,檔案科留存二份原件。
(六)每月月底對發表稿件進行整理存檔,裝訂成冊。每年年底對發表稿件總結存檔,并裝訂成冊
(七)未經主管領導簽字同意,任何稿件不得對外發表,以免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如違反規定,后果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危機公關
(一)遇公司發生重大事故、事件、負面報道等,第一時間告知行政部主管領導。
(二)由主管領導決策,制定相關處理方案。
(三)如遇重大緊急事件發生,由董事長直接授權相關人員組織實施。
(四)危機公關處理完畢后,擬寫處理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內容,處理方案,處理結果,注意事項等。處理報告送檔案室存檔。
危機處理流程圖如下:
突發危機事件
當事人或知情人5分鐘內告知部門或分公司總經理
部門或分公司總經理10分鐘內告知集團行政部
集團行政部于15分鐘內告知董事長
由集團行政部牽頭制定危機處理方案
處理完畢后,經辦人上交危機處理報告至集團行政部審核,由集團檔案室統一存檔,以便今后參考。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八條 所有稿件必須責任到人,未按計劃發稿,相關責任人將扣除相應績效分數。
第九條 未經審批程序擅自發稿,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經濟處罰。
第十條 發現關于公司的不利或負面信息未能及時上報,將視情節輕重扣除績效分數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遇公司危機事件,未能及時上報或處理不善,將視情節輕重扣除績效分數或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部,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