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什么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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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管理

  一、問題界定

  這樣的追問是一種典型的西方思維方式,因為中國的先哲在說明一個概念時并不對其下定義,而是通過比喻的方式,如老子和莊子在說明“道”這個概念時,運用了大量的寓言和比喻,始終沒有一個完整的定義,這樣讀者如果領悟到了其中的一個寓言或比喻就能悟出“道”來,否則很難理解什么是“道”。

  反之,當西方的先哲要說明一個概念時往往給其下一個明確的定義,說明“某某是什么”。如亞里士多德在《工具論》中將存在世界分成兩類實體,即第一實體(個別的事物如個別的人等)和第二實體(一般的事物如人這個“種”和動物這個“類”等)。根據亞里士多德的看法,在一個由“是”構成的判斷句里,第一實體不能被斷言于第二實體,而只能是第二實體被斷言于第一實體,也就是不能說“人是某人”,而只能說“某人是人”。所以,當主詞和賓詞、第一實體和第二實體等在一個由“是”構成的判斷句里時,前后項都不是相互對等的關系,正是由于“是”(或存在Being)這一語詞世界和思維運動導致了哲學認識論、存在論的諸多變化。(周春生:《直覺與東西方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年8月版,第5頁)

  根據上面亞里士多德的定律我們先看看“什么是管理”與“管理是什么”到底是兩個什么樣的問題。第一個問題中的管理是賓詞,也就是將管理當作一個一般性的抽象概念,需要回答的是“哪些個別性的東西屬于管理這個范疇”。第二個問題中管理是主詞,需要用更一般的抽象概念來對管理一詞進行描述,也就是要對管理下定義,需要回答的是“管理這個概念其本質到底是什么”。前者是認識論問題,主要涉及到管理的外延;后者是存在論問題,主要涉及到管理的內涵。

  二、什么是管理?

  日常我們所接觸的“管理”基本上都是屬于“什么是管理”這個問題范疇,雖然很多時候是以“管理是什么”的句型出現的,實際上也是回答“什么是管理”這樣一個問題,因為回答的往往都是屬于“個別”的管理。大體來說,屬于管理這個范疇的個別性東西包括這樣幾類:管理意識、管理理論、管理技術、管理能力等等。管理意識是指每個人對管理的認識和理解,只要能想到“管理”這個概念,就應該屬于管理的范疇;管理理論是指形成系統、見諸文字的各種管理流派和學科;管理技術是指具體的管理活動中所用到的所有管理方法、技巧、工具、標準等等;管理能力主要是指管理者運用管理理論和管理技術的修養和素質。筆者暫時能想到的就是這些內容,至于很多人平常所說的“管理就是什么什么”之類,那是一種典型的“中國式思維”,表明的是他對管理的理解和領悟,往往不是一種嚴格的定義,聽者如果能夠理解這點,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爭執。本文筆者要回答的“管理是什么”才是試圖對管理下一個嚴格的定義。

  三、管理是什么?

  要回答管理是什么,自然首先必須對“管理”這個詞本身的含義有所了解。雖然本文采用的是西方式思維方式,但是筆者并不能熟練掌握西方語言,無法從西方語言來考察“管理”一詞的含義,況且本文是用中文寫的,面對的也是中文讀者,所以只對“管理”一詞進行中文含義的考察。

  可是當筆者試圖對“管理”一詞進行中文含義的考察時,發現了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就是在《辭?!分胁椴坏健肮芾怼币辉~的解釋。這個現象得到了孫滌的證實,他在《管理瑣話》(學林出版社,1997年7月版)一書中寫道:“在‘管’字頭下面,竟沒有‘管理’的條目,只在第七義有極簡略的釋義:管者,管理;管轄。須知管理和管轄之別可謂大矣(筆者查的19*版《辭?!吠瑯尤绱?。我國對管理的貶斥源自前蘇聯,斯大林時代把管理視為資本主義的剝削伎倆打入冷宮后,用‘控制論’(Cybernics)一詞來取代管理。各類管理行為包括人事、物料、生產過程、利益交換和分配,乃至革新創造,包括技術引進的管理,均用各式新舊名詞代稱之,唯管理一詞被驅逐在外。

  “既無管理之名,管理之實也遭到很大的扭曲。開放以來,管理的正名活動一直持續至今,似乎仍有羞羞答答的困惑。比如談到管理,在國內常常要湊上‘科學’的限定詞,似乎有了科學來撐腰,管理才能站得住腳。事實上,‘科學管理’(ScientificManagement)在國外甚少運用,偶爾用時,多半指的是在本世紀初,工程人員發展出和當時流水裝配作業相適應的狹義的機械性管理的一些手段,即國人所熟知的‘泰勒制’之謂。正是對泰勒制的檢討、批判、改進、揚棄,以及對人們行為的研究分析,管理科學(ManagementScience)才有長足的進步,走向成熟?!?/p>

  孫滌對“管理”一詞的中文含義的考察止步于此,但其中透漏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語言是哲學和文化的聚焦點,往往在一種語言現象背后蘊涵著深刻的哲理和文化內容?!?周春生,20**)。因此,我們對“管理”含義的考察還必須繼續下去。從1989版商務印書館的《現代漢語詞典》終于找到了關于“管理”一詞的解釋,有三個條目:①負責某項工作使順利進行,如管理財務;②保管和料理,如管理圖書、宿舍、公司等;③照管并約束(人或動物),如管理罪犯、牲口等。這樣的解釋與我們通常所見到的管理類專業書籍的定義有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反應了中西方思維方式的差異。因為我們現在所接觸的管理類專業書籍基本上是從西方國家(主要是美國)引進的,早年被稱為“西方管理學”,后來去掉了“西方”兩字,這樣就形成了一種“言必稱希臘”的現象:談到管理必定是談西方管理,至少在理論界基本上是如此。但是,《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基本上代表了絕大多數中國人對“管理”一詞的理解,可以說沒有接受過專業管理訓練的中國人都是這樣來理解“管理”的,即使接受過專業的管理教育的人,只要他接受的是中國大陸的基礎教育,恐怕在潛意識中也是這樣來理解“管理”的。因此,我們可以說《現代漢語詞典》對“管理”一詞的三個解釋基本上代表了當代中國人對“管理”的理解,只要找到三種解釋*同的內涵基本上就可以把握當代中國式管理的本質了。

  為了找到三種解釋的共同點,必須對“管理”一詞的詞源進一步追溯,但是翻遍中文辭書、字典都找不到關于“管理”的更多解釋,因此只能從“管理”是由“管”和“理”這兩個詞組成的這條線索進行考察。本文考察詞源的思路是這樣的:因為人類的思維都是一個從感性思維上升到理性思維的過程,因此一個詞的產生和發展先是與一個具體的直觀事物相聯系,隨著時代的推移人們不斷將一些相關的抽象概念附加其上,并不斷進行新的闡釋,于是以這個詞的本義為中心形成了一個語義“界域”,只要在這個界域里使用這個詞,都能恰如其分地轉達這個詞的詞義,即使使用者和接受者對同一個詞的理解存在差異,但是只

  要都在同樣的界域范圍內就不會有太大的溝通障礙。本文的目的就是試圖找到管理一詞的圓心及其界域。

  “管”

  “管”的本義是泛指細長的圓筒形物,用得比較多的物件有管狀樂器、鑰匙等,如《左傳?僖公三十二年》:“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此處即為鑰匙義。

  從細長圓筒形物引申出的含義是狹小、狹窄,如管見、管窺等。

  從鑰匙義引申出的是樞要、保管、看管、管束等含義。如《荀子?儒教》:“圣人也者,道之管也”此處即“樞要”的含義。與此緊密相關的詞組是“管轄”:“管以開門閉戶,轄以解脫車輪。管轄:喻機要之地(《詞源》,商務印書館,1980年8月修訂第1版)?!边M一步得出“總理其事曰‘管’(《康熙字典》,中華書局,1958年1月版)”的含義,如管家、總管等。

  “理”

  “理”的本義是指玉石的紋路,“物之脈理唯玉最密,故從玉(《康熙字典》)”。由此引申為物體的紋理或事情的條理,如文理、肌理等。因為“井井兮其有理也”,“井井”是整齊不亂之意,故此又引申出“道理”一詞,表示“規律”和“原則”。古人把人心所同的,便謂之“理”,如“乘理雖死而非死”,乘理,指合乎原則。凡是人心所向、合乎原則的客觀事物及其規律在人們意識中的正確反映,便是“真理”。符合希望的、使人滿意的、經過奮斗能夠實現的想象或目標,便是“理想”。(陳政:《字源談趣》,廣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版)。

  “理”作動詞時的本義是“治玉”,即把玉石雕琢加工,制成玉器,所以引申出“治理”、“整理”的意思來,如修理、理財等。

  “管理”

  由于筆者暫時查不到“管理”一詞中文含義的來源,這里我們只能運用形象思維(直覺思維)來推測一下當初創造“管理”這個詞的本意。創造“管理”這個詞肯定是因為“管”和“理”都不能包含所要表達的意思,但是兩者的意思加起來基本上就是那個意思了。因此,“管理”=“管+理”。那么“管+理”表達的是什么意思呢?

  我們知道“管+理”肯定是一種活動,既然是活動就一定有主體和客體(活動者和對象),我們假設自己就是那個活動者面對一個對象(人或物)在進行“管+理”的活動。首先是“管”:即將對象限制在一個狹小的范圍之內進行看管,這個對象對我們來說是很重要的,必須在我們的控制之下。接下來就是“理”:因為這個對象有自己的紋理、條理、道理和規律,所以我們必須充分了解對象自身的規律,并根據這些規律對對象進行整理或治理,最終達到一個使我們滿意的理想狀態或目標。

  我們進一步假設一個完整的加工玉器的活動來描述一下“管+理”的過程:

  我是一個玉匠,玉石的所有權可能是我的,也可能不是我的,更多的情況下不是我的,但是必須歸我“管”,即我受到了委托有權對這塊玉石的加工負全部責任。當我拿到這塊玉石后,首先就是對玉石的紋理進行充分的研究,想象它適合于加工成什么東西,這個過程玉石的所有者也可以參加,最后共同確定一個方案,比如雕成一個玉佛,這個玉佛可能在紙上畫成了圖像(藍圖),也可能沒有畫出來,但至少在我的頭腦中有了一個完整的圖象。然后按照這個圖象在玉石上面劃出墨線,根據這個墨線進行雕琢加工。在雕琢的過程中,刀具不可能完全按照墨線走,會在左右產生一些偏差,只要不超出一定的范圍(這個范圍在我的頭腦中)都沒有大的問題。然而也有可能出現大的意外,比如遇到一個當初沒有發現的“硬釘”(雜質),顏色質地都與玉石有很大的差別,已經無法完全按照預定的方案進行加工,需要對方案進行調整,或者挖掉這個雜質,或者處理成玉佛身上的一個飾件,如果處理得好有可能比原來的方案更為出色。通過這樣一個奮斗過程,最后形成了一件完整的玉佛,如果我是一個藝術修養很高的玉器大師,那么這個玉佛很可能是一件價值連城的藝術品;如果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玉器匠人,那么這個玉佛很可能只是一件平庸的擺設品。

  從上述過程可以看出,“管理”活動是一個主體和客體充分互動的過程,其中既有主體的權利、責任、目的、想象、行動、結果等,也有客體的規律、原則、道理、本性、被控制、被改變、滿足主體的目標等等。

  下面我們用一個簡單的圖形來描述一下這個過程可能更加直觀易懂:

  由此我們基本上可以得出“管理是什么”的結論:

  管理是一個活動過程,這個過程的順序是:首先通過授權形成一個明確的主客體關系(確定任務),主體通過對客體自身規律的研究并結合授權者的要求形成一個方案(目標、決策),主體根據這個方案按自己的意志控制并改變客體(實施),客體在自身規律的支配下進行活動(對抗),主體制定一個行為規范將客體的行為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制度),通過一段時間的互動,主體對客體的行為規律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客體的行為與主體的意志逐步趨于一致(文化),從而使主體的目標得以實現。

  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

  管理,是主體(人)通過客體(對象)來實現自己的目的的一種活動。

篇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修正)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修正)

 ?。ㄒ痪啪乓荒晡逶铝諊鴦赵号鷾?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號發布 根據20**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òㄗ灾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ㄒ唬┍疽幎ǖ谑龡l所列企業;

 ?。ǘv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ㄈ┩馍掏顿Y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ㄒ唬┯袚p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ǘ┛赡軐娫斐善垓_或者誤解的;

 ?。ㄈ┩鈬鴩遥ǖ貐^)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ㄋ模┱h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ㄎ澹h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ㄒ唬┤珖怨?;

 ?。ǘ﹪鴦赵夯蚱涫跈嗟臋C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ㄈ﹪鴦赵夯蚱涫跈嗟臋C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ㄋ模﹪夜ど绦姓芾砭忠幎ǖ钠渌髽I。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谄髽I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ǘ┎荒塥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ㄈ┠軌颡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ㄋ模┠軌颡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一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叢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于核準:

 ?。ㄒ唬┢髽I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ǘ┢髽I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ㄈ┢髽I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

  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ǘ┥米愿淖兤髽I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ㄈ┥米赞D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褂帽A羝趦鹊钠髽I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并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后,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準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篇3: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7號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行為,便于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伙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

  第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守《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將有關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事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的財務會計、稅務、外匯以及海關、人員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第十四條 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伙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伙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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