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體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業績文化、監督和規范公司日常制度的執行,充分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員工獎懲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公司獎勵主要方式分為精神獎勵、物質獎勵、職級晉升,其中精神獎勵包括表揚、通報嘉獎等;物質獎勵包括發放獎金、獎品等;職級晉升包括員工的職位晉升、工資晉檔等。
第六條 對于工作業績和工作表現出色,或有特殊貢獻的員工,公司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獎勵。
第七條 獎勵的分類及條件:
(一)一類獎勵:
1、單位(部門)或員工績效評估一貫優秀,排名位列靠前或前20%或優秀的;
2、在年度考核中考評為先進集體、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和良好員工的;
獎勵方式:職級晉升或物質獎勵。
(二)二類獎勵(獎勵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
1、在年度考核中考評為先進集體、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和良好員工的;
2、盡職盡責,圓滿完成公司各項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的;
3、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公司采納的;
4、為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防止事故發生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卓著功績的;
5、為公司節約各類成本,成績突出的;
6、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7、敢于制止、揭發各種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為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8、獲得社會獎勵或受到業主表揚,為提高公司社會榮譽做出突出貢獻的;
9、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并幫助同事一起成長,成績突出的;
獎勵方式:物質獎勵。
(三)三類獎勵 (獎勵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可優先考慮):
1、二類獎勵中提到的,均可輔以三類獎勵方式;
2、其他未達到一類、二類獎勵條件的;
獎勵方式:精神獎勵。
第八條 獎勵基本流程:
1、員工職級晉升按《管理干部選拔與員工晉升管理制度》執行。
2、精神獎勵、物質獎勵由單位(部門)或員工的直接領導、業務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部門提議,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查、核實后擬訂獎勵方案,并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精神獎勵的形式包括大會表彰、設立員工光榮榜、通報表揚、在公司網站上設立專欄介紹先進事跡等;物質獎勵除發放獎金、獎品外,還可采取同等價值的獎勵旅游、學習培訓等。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應對受獎勵單位(部門)或員工的獎勵證明整理存檔。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應對獎勵效果進行跟蹤和分析,及時完善獎勵形式和措施,確保獎勵達到最佳的效果。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二條 公司處罰主要方式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留用察看、開除辭退,并輔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降職、降級等輔助手段。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員工違法/違規行為,將視性質和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 公司處罰的分類和條件:
(一)一類過失(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
1、違反國家法紀法規;
2、對公司應得知的個人重要信息有意欺瞞;
3、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4、利用公司賦予的工作職權進行關聯交易,或收受商業賄賂以獲取個人利益。
5、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6、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遭受名譽或經濟損失。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組成委員會對嚴重失職過失進行裁定);
9、惡意破壞公司財產、設備、器材等。
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1、本人或教唆他人罷工、怠工。
12、有生活作風問題并在公司內部造成惡劣影
響。
13、留用查看期滿仍不能達到規定要求。
處罰方式: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且保留追溯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的權力。
(二)二類過失(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
1、不服從公司正常工作安排;
2、工作態度消極,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3、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計劃與目標,對公司整體利益造成較大不利影響的;
4、半年(連續兩個季度)績效評估排名位列部門末尾或后10%或不合格、不稱職的。
5、吵架、斗毆、酗酒;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6、在公司看黃色、*的書刊雜志或瀏覽黃色、*的站點;
7、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8、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9、兩次書面警告后,工作表現未見明顯改進的;
處罰方式:留用查看(視情節嚴重給予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查看期),視情節嚴重程度,可以給予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且保留追溯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的權力。
(三)三類過失(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
1、有欺騙、欺詐行為,未給部門、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經許可帶公司以外的人進入工作區,并造成公司或個人損失的(視情節嚴重直至留用查看);
3、擅自攜帶未經登記的公物離開公司;
4、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
5、工作失職,造成客戶投訴的(視情節嚴重直至留用查看或開除辭退);
6、兩次口頭警告后,工作表現未見明顯改進的;
處罰方式:書面警告。
(四)四類過失(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所舉):
1、擅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及其他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壞的物品進入工作區域(視情節嚴重直至書面警告);
2、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視情節嚴重直至書面警告);
3、利用公司財物作私人用途(視情節嚴重直至書面警告并賠償相應損失);
4、上下班無故遲到、早退,每月累計3次(含)以上;
5、上下班無故不刷考勤卡,每月累計3次(含)以上;
6、季度績效評估排名位列部門末尾或后10%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視情節嚴重直至書面警告);
處罰方式:口頭警告。
第十五條 處罰基本流程:單位(部門)或員工符合上述行為的,由其直接領導填寫《處罰審批表》,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單位(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后提出處罰意見,經綜管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所受處罰單位(部門)或員工如有疑義,可書面陳述理由,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單位(部門)根據情況再次核查,必要時重新上報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處罰實施后,公司視情況對處罰的單位(部門)或員工進行內部通報。人力資源部應及時與受處罰單位(部門)負責人或員工面談溝通,并幫助其端正心態、改正錯誤。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部應對受處罰單位(部門)或員工的處罰相關材料整理存檔。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部應對處罰效果進行跟蹤和分析,及時完善處罰方式和措施,確保處罰收到應有的成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