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獎勵
1.1獎勵方式
1.1.1對員工的獎勵采取精神與物質相結合的獎勵機制。
1.1.2精神獎勵分為:公司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等。
1.1.3物質獎勵分為:崗位工資晉升和一次性獎勵。
1.2獎勵條件
1.2.1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經公司人事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晉升一級崗位工資,一年內有效。
·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節約財資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有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在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員工利益免受損失的;
·長期遵守紀律,工作任勞任怨,有帶動性作用的;
·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1.2.2對上述表現好的員工也可以給予一次性獎勵。
1.3評比、獎勵程序
1.3.1公司先進生產(工作)者兩年評選一次,由各部門推薦、提名、評選,向公司人事委員會申報,經公司人事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條處罰
2.1對員工的處罰可分為: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經濟處罰,除名。
2.1.1行政處分
2.1.1.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警告處分:
·遲到、早退各一次者,當月遲到或早退二次以上者。(遲到是指主觀原因)
·叫人或替人刷考勤卡一次者;
·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串崗聊天、擅自外出購物者;
·在非吸煙區吸煙者,未穿著規定的工作服和勞保鞋,初次經教育勸誡后仍再犯者;
·因工作前酗酒而影響正常工作及在工作時間內私自飲酒者;
·不聽勸阻亂扔雜物。在生產、工作場所吸煙者;
·故意損壞樹木花卉草坪者;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情節較輕者;
2.1.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記過處分:
·曠工一天者;
·防火區域內擅自動用明火,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恣意行為不聽勸阻,嚴重妨礙干擾他人工作和生活或影響公司公共秩序者;
·未能做好自身本職工作而使公司財產受到損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連續十二個月內受兩次警告處分者;
·工作時間內睡覺者以及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情節較為嚴重者。
2.1.1.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在公司區域或工作時間內動手打人、互相打架,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者;
·偷竊公司或私人財物價值在500元至1000元以內者;
·惡意誹謗,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在員工中造成惡劣影響者;
·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財產,價值1000元至2000元以內者;
·在上班時間內或在廠區內參與賭博者;
·曠工兩天者;
·6個月內累計警告處分2次者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情節比記大過處分嚴重者。
2.1.1.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處分(行政職務及工資級別):
·未能做好自身本職工作而使公司財產受到損失,后果較嚴重者;
·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收受對方錢物數額較大者;
·受過記大過處分的有職務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在上班時間參與賭博者;
·1個月內警告及以上處分2次者。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情節嚴重者;
2.1.1.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撤職處分(解除行政職務及降薪):
·未能做好自身本職工作而使公司財產受到損失,后果嚴重者;
·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收受對方錢物數額較大,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者;
·管理人員在上班時間參與賭博,情節嚴重者;
·在受降級處分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情節嚴重者。
2.1.1.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擅自涂改、假報或藏匿報表、單證、帳目以及涂改偽造醫療及其它證明,情節嚴重者;
·叫人或替人刷考勤卡兩次者;
·故意損毀公共財物或產品,情節惡劣者;
·上班時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惡劣者;
·在撤職期間,再次發生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者。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情節嚴重者。
2.1.1.7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十二個月內,曠工累計三天者;
·擅自涂改、假報或藏匿報表、單證、帳目以及涂改偽造醫療及其它證明,情節惡劣者;
·在公司區域或工作時間內尋釁滋事、持械斗毆、擾亂公司秩序;
·未能做好自身本職工作而使公司蒙受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者;
·利用職權貪污、行賄、受賄而使公司的聲譽、形象、經濟蒙受損失者(以司法機關認定為依據)。
·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者;
·在十二個月內累計受兩次記過處分者;
·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
2.1.2經濟處罰
·由于主觀原因,發生產品質量事故,造成公司財物損害的,給予一次性罰款。一次性罰款不超過本人月崗位工資的20%;
·受警告處分者,一次性罰款30元至50元;
·受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同時不得月獎金;
·由于本人工作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不良,其經濟處罰按質量獎懲制度處理。
·經濟處罰金由公司在本人的發放工資中扣除。
2.1.3除名
·連續曠工3天者(含三天)。
第三條處分的撤消
3.1解除行政處分的年限
3.1.1警告的處分期為3個月;
3.1.2記過的處分期為6個月;
3.1.3記大過的處分期為12個月;
3.1.4在處分期間,有突出事跡或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撤銷行政處分或縮短處分期限;
3.2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期滿,本人提交思想小結,由所屬部門提出建議,提交公司職能部門。
第四條處分的負責部門
4.1各部門負責違紀員工的經濟處罰處理,并報人事部門備案;
4.2各部門負責提出記過以上(含記過)的違紀處理意見;
4.3公司人事委員會負責對記過以上(含記過)違紀員工作出處理報告并下達處理決定。
第五條違紀處理程序
5.1由所在部門根據匯集的現場違紀記錄和本規定,對記過處分以上者(含記過),由行政人事填寫《員工違紀的處理單》,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并保存管理。
5.2記過以上(含記過)違紀員處分決定由公司人事委員會簽署生效,行政人事負責實施;
5.3警告處分由所在部門通知違紀員工,所在部門領導有責任對違紀員工加以批評教育。
5.4行政人事在受理記過以上(含記過)違紀員處分時,聽取本人申辯,由本人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并歸入個人人事檔案。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