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執行《規范》(簡稱)不力的樓長,中心將及時對其進行告誡和教育;對不能勝任者,予以解聘。
二、對于因執行《規范》不力造成工作上的嚴重失誤或給中心、學校造成較大影響、嚴重侵犯學生切身利益者,給予相應處罰:
1. 因對本樓員工管理不善,本樓員工工作未達工作規范要求者,樓長應連帶相同罰款;發生員工與學生打架、爭斗,員工中有違章用電、偷摸行為及其它惡劣行為者,除對當事者予以相應處罰外,對該樓樓長予以每人次罰款20元,損失、影響尤為嚴重者,每人次罰款50元。
2. 因對本樓值班員工要求、管理不嚴,造成外來人員進入樓內實施偷盜、騷擾、推銷等,除對當事人予以相應處罰外,負責樓長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每人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者,每人次罰款50元。
3. 因未能嚴格執行《規范》要求,消防意識不強,造成本樓內因學生使用違章電器、動用明火等引起的火災,每人次罰款100元;造成較大損失者,罰款200元,中心主任責任亦不可推卸,連同罰款200元;造成嚴重損失者,除罰款外,對負責樓長、中心主任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三、因工作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得力,造成每學年(期)在校生的宿舍調整及畢業生離校、新生入校的宿舍安排及各類學生臥具、家具、電話機、門鎖、鑰匙的收藏與發放工作不能順利進行或完成,以及發生物品丟失等情況,每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者,罰款50元。
四、不服從領導、搞小團體、小幫派、因個人恩怨影響中心工作,給中心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使中心形象嚴重受損者,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尤為嚴重者,予以解聘。
五、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經考察不適合擔任樓長者,中心將勸其離職或直接辭退。
六、對執行《規范》得力,主動、有效開展工作、成績突出者,中心將給予適當獎勵。
篇2:學生公寓宿舍規范(試行)
學生公寓(宿舍)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學生宿舍的管理,搞好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學生的集體主義精神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創造整潔有序、安全舒適的環境,讓宿舍成為學生之家,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學生在宿舍內的日常行為,應嚴格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遵守學校制定的有關宿舍管理規章制度,提倡團結友愛和集體主義,反對自私自利和個人主義,尊重宿舍管理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配合工作,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二章 學生宿舍行為規范
第三條 住宿學生應服從并配合宿舍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四條 各寢室室長應排定衛生值班表;值日生每天負責拖掃地面、擦洗門窗、督促本室同學整理好個人內務;公寓寢室的值日生還須每天清掃衛生間、客廳,將垃圾裝袋后放到指定地點;每周末各寢室全體成員大掃除一次。
第五條 寢室所有成員都有責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擺放物品的整潔衛生和整齊劃一,不在寢室內吐痰、亂扔雜物,不帶飯菜入宿舍進食,不將室內垃圾掃至走廊。
第六條 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時起床、歸宿、就寢。
第七條 平時保持宿舍內安靜,不大聲喧嘩、嬉鬧,在不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情況下進行打牌、下棋等娛樂活動。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時間及自修內,不得在宿舍內打撲克、看影碟、玩電子游戲等,更不允許從事任何不健康的娛樂活動。
第八條 午休時間和晚上熄燈后,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使用電話;特殊情況接聽電話應輕聲細語,以不影響他人休息;不得利用電話長時間閑聊。
第九條 團結友愛、文明交往、互相幫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賭博、不聚眾哄鬧。
第十條 注意宿舍內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貴重物品,及時將多余大額現金存入銀行,最后離開寢室的同學應隨手關好門窗,關燈,關閉水龍頭。
第十一條 不擅自在宿舍區域內進行促銷、經營等商業活動(含網上商業活動)。
第十二條 注意宿舍內用電安全,室內無人時要切斷電源,不私拉私接電源和使用電爐、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褥子等違章電器,以及未經學校批準,功率大于200瓦的電器。
第十三條 節約用水,保持廁所內用水管道暢通,不向洗臉盆(池)、便器內亂扔雜物。
第十四條 不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包括點蠟燭、酒精爐、煤油爐、點蚊香、抽香煙等)、焚燒紙張雜物。
第十五條 不在陽臺欄桿上放置凳子、啞鈴等重物,不向窗外和陽臺外拋砸各種物品,潑倒廢水等。
第十六條 不在宿舍內飼養狗、貓、鳥等動物。
第十七條 嚴禁來訪人員進入異性寢室。
第十八條 學生應按時回自己所住寢室就寢。晚歸學生一律憑本人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并說明原因后方可進入宿舍。不翻越宿舍圍墻、欄桿。不擅自夜不歸宿。
第十九條 學生應按指定房間和床位住宿,不私自調換房間或床位,不在寢室內留宿非本室人員。
第三章 宿舍管理獎懲
第二十條 損壞宿舍內的公共設施,損壞寢室內的門窗以及造成他人財產、公共財產損失的,須照價賠償;造成他人財產、公共財產損失,寢室內責任不清的,由寢室成員共同賠償;對有故意損壞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于下列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分別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
1、未經批準,私自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宿舍或者出租床位,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一個月內連續兩次檢查宿舍衛生"臟、亂、差"(60分以下)而受到通報批評者,則該宿舍學生取消所有評優評先資格,經教育不改者,并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3、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學生宿舍晚上正常熄燈后,一次遲歸給予通報批評,經批評教育,仍然遲歸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學生夜不歸宿者,一次夜不歸宿給予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住校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用火及其它危險物品以及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違章電器等相關規定的,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因以上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賠償經濟損失;觸犯法律法規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在宿舍區公共場所酗酒、哄鬧、砸(擲)瓶子等物、燒雜物等擾亂公共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及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篇3:某學生公寓中心副主任工作規范獎懲細則
學生公寓中心副主任工作規范獎懲細則
一、未能按時完成中心主任安排的任務,每次罰款10.00元。
二、遵守財務紀律,嚴格財務報銷手續,不做假帳。因此造成損失者,罰款50-100元;后果嚴重者,依校規校紀追究其應負責任。
三、因責任心不強,造成中心財務損失者,罰款50-100元。
四、認真審核員工考勤記錄,及時發放員工工資。因工作疏忽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自行負責。
五、認真保管各類財務賬簿、認識檔案等,因保管不力造成損失者,罰款50-100元。
六、采購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等需開拒正式發票,假公濟私者,除追回貨款外,罰款50-100元。
七、因工作態度欠佳引起與員工、學生的糾紛者,每次罰款10.00元。
八、協調中心各部門工作和運行不力者,罰款50-100元。
九、工作表現優異者,中心將以適當形式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