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綠航房地產公司公文辦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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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航房地產公司公文辦理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公文辦理程序,提高辦文效率和質量,“明按照確分工、各負其責、加強協作、統一管理”的原則,對公司的收發文進行規范管理。

  一、收文辦理:

  1、凡是收文,一律由綜合部登記,并根據文件內容,由綜合部簽批擬辦意見,分別呈送各級領導閱示及有關部門辦理,急件及時送辦;

  2、承辦部門應按文件時限要求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不適宜本部門辦理,應當迅速退回綜合部并說明理由;總經理簽批由具體部門或個人負責辦理,則必須按總經理要求辦結;

  3、對已辦結的公文,各部門均應及時送交綜合部歸檔。密級公文辦完后立即送交,業務指導性公文需留用的,可采取復印件的辦法備用;

  4、簽收登記后批辦的文件,由綜合部負責催辦。領導批示限期辦理的文件,重點催辦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5、未按辦文程序直接送總經理的公文有關部門在接到總經理交辦的公文時應到綜合部進行補辦登記、簽收手續。

  二、發文辦理:

  1、根據本規章制度確定的部門職責,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需要對外發文的,由各部門擬定文稿,按公文格式抄寫在發文稿紙上,擬稿人、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送到綜合部核稿,由總經理簽發后發文。發文部門應在領導交辦的時間內,將文件呈送給主送部門和抄送部門;

  2、簽發后的文稿由發文部門負責校對、打印,成文蓋章后統一發文,綜合部應將正文附件連同原稿留存存檔;

  3、公司發文一律由綜合部秘書統一編排發文字號;

  4、除各部門對外業務往來發文外,公司內部發文及代表公司的對外行政發文,均由綜合部擬稿,經總經理簽發后,方可發文。

篇2:公司公文處理實施細則(7)

  公司公文處理實施細則(七)

  □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公司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部門的公文,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必須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應發揚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公文統一由辦公室文秘人員收發、分辦、用印、立卷。

  第五條 各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國家機密。

  □ 公文種類

  第六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請示

  請上級指示和批準,用"請示"。

  (二)報告

  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用"報告"。

  (三)指示

  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對公眾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布告"。

  向國內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復

  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

  (六)通知

  傳達上級的指示,要求下級辦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項,批轉下級的公文或轉發上級、同級和不相隸屬單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報

  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以及需要所屬各單位知道的事項,用"通報"。 (八)決定、決議

  對某些問題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用"決定"。

  經過會議討論通過,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互相商洽工作,向有關主管部門請示批準等詢問和答復問題,用"函"。

  (十)會議紀要

  傳達會議議定事項和主要精神,要求有關單位共同遵守執行的,用"會議紀要"。

  □ 公文格式

  第七條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單位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抄報)單位、公文字號、主題詞等。

  (一)公文的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發文單位和公文種類。 除批轉法規性文件外,公文標題一般不加書名號和其他標點符號。

  (二)向上級請示的公文,一般只寫一個主送單位;如果需要上報另一個上級單位時,可以用抄報的形式。

  (三)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單位簽發的日期為準。

  (四)公文字號一般包括單位代號、年號、順序號。幾個單位聯名發文,只標明主辦單位的公文編號。

  (五)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后、單位名稱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稱和件數。

  (六)收、發文單位應寫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簡稱。聯合發文,應將主辦單位排列在前。 (七)文字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

  第八條 公文紙一般用16開,在左側裝訂。"通告"等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行文關系。

  第九條 對上級單位組織的請示或報告,用單位組織名義發文。

  第十條 對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對市局及市局處室的請示或報告, 與不相隸屬單位協商工作等,用行政名義行文。

  第十一條 內部行文,可按問題的種類和性質,用分公司或部門名義行文。分公司、各部門不得聯合行文,部門之間不要用發文形式解決一般性的問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一般不得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的,應當抄報越過的單位。

  第十三條 向上級請示的公文,應一文一事,主送一個單位,不要同時抄送下級單位,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除領導直接交辦外);向下級單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報直接上級單位。

  第十四條 按照一級抓一級的管理原則,公司行文原則上只發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門,不直接發到下屬子公司。

  第十五條 發文應根據需要確定主、抄送單位,不得濫發。

  □ 公文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收文處理。一般包括登記、分辦、擬辦、批辦、催辦等程序。

  (一)上級發來的文件及注有密級的簡報、電報、資料和平級發來的文件,均由文秘人員統一簽收、開拆、登記、呈閱、分發并按不同類別進行分類處理。其中內容重要的急件,及時呈送領導閱批,如領導出差,立即送辦公室領導處理。

  (二)承辦人應根據文件規定的傳閱范圍或領導指示,安排傳閱或辦理。領導人之間不宜直接橫向傳

  遞,以免積壓或傳失。

  (三)凡需辦理的公文,應先送辦公室主任簽批意見,再分送給有關部門辦理或送領導批示后辦理。辦公室主任在簽批公文時,認為無需送領導閱批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據公文內容和性質直接批有關部門閱辦。 各單位收到急件時,應在3天內答復并退回文件,一般要辦理的文件,一周內應辦理并退文件,最遲不能超過15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馬上處理的,也要先書面或口頭簡要回復。

  (四)加強公文檢查催辦工作。文秘人員對有領導批示的公文及本公司發出的文件,要認真督促、催辦,以防積壓或漏辦。各分公司、各部門對上級發出的文件,需要匯報貫徹執行情況的,要及時檢查反饋。

  (五)領導參加重要會議帶回的文件,在匯報和傳達后,應將會議文件交文秘人員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發文處理。一般包括擬稿、審稿、簽發、繕印、校對、用印、封發等程序。

  (一)草擬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應盡量與原來的有關政策相銜接,并加以說明。

  2.情況要確實,觀點要明確,文字要精練,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標點符號要正確,篇幅要力求簡短。

  3.引用的公文要寫明發文機關、公文編號、標題和發文時間。

  4.草擬公文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的公文稿紙,文件字跡要清楚,文面應保持整潔,凡是文面凌亂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5.數字的寫法。正式文件中,除文件編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專用術語和百分比必須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外,其他用漢字書寫。

  6.章節序數的寫法。一般應按下列順序排列: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

  三層為"1",第四為"(1)"。

  7.不要濫用簡稱。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稱、事物名稱等,一般不要簡稱。

  (二)公文審核。公司的文稿在送領導簽發前,應由起草文件部門負責人審核后送辦公室核稿。以工會、社團名義發文的,由董事會和分管領導審核。

  審核的重點: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與本單位發過的公文是否銜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

  4.處理程序是否完備,行文關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5.文字敘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邏輯,標點符號是否正確。

  審核時如發現不妥之處,必須進行修改,屬于重要的原則性的問題,應退回原承辦單位修改,改動過大的,要重新抄正。

  (三)公文簽發。公司行政文件,由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后,由總經理簽發。工會、社團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領導簽發,重要文件,由最高行政領導簽發。

  (四)公文擬稿、改稿和簽發,一律用鋼筆,禁止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五)簽發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確需修改,必須重新送簽。

  (六)公文簽發后,由文秘室負責打印、蓋章、裝訂、登記、分發。打印文件要美觀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裝訂要整齊牢固,不漏頁、錯頁、粘頁。印章蓋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壓正文,下沿略壓年、月、日,如正文末頁無空檔,可另起一空白頁注上日期蓋章,并在該頁的左上方標明"此頁無正文"字樣。

  (七)公文校對以原稿為準,非承辦人不得擅自改動原文。校對未發現的差錯,由校對人員負責;校對后,打字員沒有改正的,由打字員負責。

  第十八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要及時送交文秘人員整理立卷,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應存檔的文件。

  □ 文件的管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文書的處理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人員的保密紀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嚴禁將秘密文件帶往公共場所或家中。文件傳遞過程中,必須辦理登記、簽收、注銷等手續,并按照收文薄檢查歸檔,以防遺漏。

  第二十條 各單位工作中形成的文書,包括文件、會議記錄、決議、照片、圖表、錄音帶、錄像帶等有保存價值的資料,都必須由承辦人收集齊全,分類整理,移交文書或有關人員核對整理后,于次年第二季度送交檔案室歸檔,各單位、各經辦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應該歸檔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檔案室鑒別、登記后銷售。本細則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篇3: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27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5.01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市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辦法》及本細則,并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種類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明確要求下級機關貫徹執行;報請上級機關予以批轉或者轉發。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保密期限、緊急程度、

  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在首頁右上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密級與保密期限并排,中間以“★”隔開;“絕密”、“機密”級公文應當在首頁左上方標明份數序號。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體保密期限應當明確標注;凡未標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認定。

  (三)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在首頁右上方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名稱應當排列在前;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應當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五)發文字號,包括發文機

  關代字、年份、序號,應當在首頁發文機關標識下方標明,年份、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標識。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非主辦機關可以在會簽文稿時,自編文號,內部掌握,以便傳遞、整理(立卷)和歸檔。

  (六)上報的公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于發文字號右側。聯合上報的公文,主辦機關簽發人姓名排列在前,其他機關簽發人姓名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排列。

  (七)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八)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九)公文附件,指對正式公文具有補充、說明性的附加文字材料,應當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附件順序使用阿拉伯數碼,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

  (十)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用印應當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以上印章時,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其他機關印章按順序排列。

  (十一)成文日期,以本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會議決定的事項以會議通過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成文日期使用漢字,并標全年、月、日;零寫為“○”。

  (十二)公文附注,指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在成文日期左下方標注。

  (十三)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報的公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主題詞在公文的抄送欄之上標注。

  (十四)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p; (十五)印發機關名稱和印制日期,應當在抄送欄之下標明,無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之下標明。

  (十六)上報的請示性公文,應當在印發機關名稱和印制日期之下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十七)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

  第十一條 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及《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制標準(試行)》執行。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毫米×297毫米),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 下級機關應當向直接上級機關請示和報告;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和報告的,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并注明理由。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內容應當為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上級機關要求報告辦理情況的事項,須經上級機關審批或者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政府及其各部門應當主動處理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屬于政府部門直接辦理的事項,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應當直接向主管部門行文。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批準也可以由政府部門行文,文中應當注明經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凡本部門職權范圍內能夠解決或者通過部門間協商可以解決的事項,一般不要請示上級機關;凡本部門發文或者若干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要求上級機關批轉或者轉發。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可以相互行文,可以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政府部門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應當報請本級政府批轉或者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的,應當報經本級政府同意,并在文中注明經政府同意。

  第二十條 政府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向本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制發政策性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門審批下達應當由部門審批下達的事項;與相應的其他機關聯系工作確需行文,應當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二十一條 政府部門下屬單位應當以政府部門名義向同級政府報送公文。

  第二十二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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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第二十三條 聯合行文機關不宜過多。行政機關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排列在前、先簽署意見,其他機關依次會簽;一般不使用復印件會簽。行政機關與同級或者相應的黨的機關、軍隊機關、人民團體聯合行文,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

  第二十四條 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或者未經上級機關批準裁決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者撤銷。

  第二十五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抄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也不得抄送個人。

  第二十六條 “請示”與“報告”必須嚴格分開,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求批示或者批準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請求上級機關批轉或者發文的事項,應當在“請示”中說明發文依據、理由,并附代擬稿。

  第二十八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并要求直接報送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九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三十條 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向來文機關答復請求批準的事項,應當使用“函”,不得使用“請示”或者“批復”。

  第五章 發文辦理

  第三十一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

  第三十二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與現行政策、規定銜接,應當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定,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以及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公文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使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者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

  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三十三條 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者裁定。

  上報的請示性公文,主辦部門應當附上與其他部門協商一致或者不同意見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四條 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公文種類、公文格式、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上報公文,由主要負責人(指行政機關的正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命令(令)由本機關正職負責人簽發,制發的決定、公告、通告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制發的其他公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六條 會簽公文,主辦機關應當送會簽機關文秘部門按公文辦理程序會簽。

  第三十七條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復核。復核的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公文格式是否統一、規范等。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當按程序復審。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第三十八條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三十九條 文秘部門對收到的公文應當及時登記、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使用公文文種、公文格式是否規范。

  第四十條 經審核,對符合《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報負責人批示、閱知,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辦理、閱知。對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或者經上級機關授權、委托由部門辦理的事項,應當直接轉請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公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對不符合《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公文,經本機關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后,退回呈報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辦理情況告知交辦部門或者呈報部門,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報

  負責人批示的公文,負責人應當及時批示。負責人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對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四十三條 負責人批示或者轉請有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的公文,批示或者辦理后,不得隨意橫傳,應當及時退回文秘部門,由文秘部門按規定程序處理。

  第四十四條 報負責人批示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防止積壓、延誤。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對市政府文件、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和市政府負責人批示、市政府辦公廳交辦公文的辦理:

  (一)市政府文件、市政府辦公廳文件中要求報告執行情況,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主管部門應當按時限要求及時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辦公廳。

  (二)對市政府辦公廳分發或者翻印的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應當認真貫徹。確需由市政府行文作具體部署的,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貫徹意見,并代擬文稿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三)對市政府負責人批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或者市政府辦公廳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應當按規定時限要求辦理。緊急公文應當在1至2個工作日內、非緊急公文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報送市政府辦公廳;確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時辦理完畢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廳報告。突發事件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對需要貫徹執行的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依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廳建立執行《辦法》及本細則的報告制度和通報制度,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向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公文為一式5份。一般公文不超過3000字。

  第七章 公文歸檔

  第四十八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形成過程中的正本、定稿、重要稿件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其中與公文并辦的電報隨同公文一起整理(立卷)。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四十九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一條 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第五十二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要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

  交。

  第五十三條 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職文秘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五十五條 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第五十六條 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范圍。

  未經市政府轉發、翻印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同意,不得自行轉發、翻印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

  第五十七條 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傳遞秘密公文,必須采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應當安裝加密裝置;絕密級公文不得使用計算機、傳真機傳輸。

  第五十九條 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視同正式公文管理。

  第六十條 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一條 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

  第六十二條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個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三條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應當經過鑒別和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定期銷毀。

  第六十四條 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地點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含密碼電報)、機密級公文應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行政機關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及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使用印章,必須經本機關行政負責人批準。

  (一)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印章的使用: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公文,必須經市長、副市長批準,或者經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并經市政府秘書長簽發。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章的公文,必須經市政府辦公廳主任或者主管副主任批準;內容重要的公文,必須報請市長、副市長或者市政府秘書長批準。

  (二)市政府專用印章的使用: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國任務審批專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專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專用章”和市政府其他專用章的公文,必須經主管副市長或者市政府授權的市政府負責人批準。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外事、行政規章方面的公文,除應當遵守《辦法》及本細則外,還應當依照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 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辦法》及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文處理中涉及電子文件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統一規定發布之前,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制定本機關或者本地區、本系統的試行規定。

  第七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對上級機關和本機關下發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細則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8日市政府辦公廳發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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