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辦公用電子設備管理規定
為規范公司數碼照相機、移動硬盤、錄音筆、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投影機等電子設備的使用,加強對以上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規定如下:
第一條 數碼照相機、移動硬盤、錄音筆、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投影機等電子設備應作為公司固定資產及時入庫,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二條 負責管理電子設備必須先行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熟悉設備的各項功能,并整理好一套簡明手冊,方便借用人員正確使用。
第三條 因工作需要長期使用電子設備的部門,須在辦公系統上填寫《辦公用品及設備申購單》經總經理簽批同意,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采購,所需部門保管人員填寫《辦公用品借用單》,經相關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到總經理辦公室辦理借用手續。如為短期臨時借用,則由物品所需部門人員直接填寫《辦公用品借用單》,經相關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 借用人員在辦理電子設備借用時,須仔細查看所借用的設備情況,檢查設備是否能夠正常使用,設備配件是否齊全。如發現設備不能正常使用或配件不全,須立即向設備管理人員指出。管理人員須對借出部件與相機狀況予以聲明,做好借用登記。管理員還應對設備使用作詳細囑咐,以防出現損壞情況。
第五條 借用人員在使用所借設備前,應仔細閱讀所借設備的操作說明書,嚴格按照操作說明進行操作,如因違規操作造成的設備損壞,由借用人照價賠償。
第六條 短期借用電子設備時,經批準后借出的設備,申借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管理人員還清所借物品,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時,需重新辦理借用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逾期不歸還者,總經理辦公室有權強制收回。
第七條 設備歸還時,須經設備管理人員檢查驗收。若有丟失零配件、摔壞設備等損壞現象,由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聯系正規修理廠家進行修理,修理產生費用,由借用人承擔。
第八條 設備在借用時,如發生設備遺失或損壞后無法修復,一律全價賠償。
第九條 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監督執行。
篇2:酒店通訊設備管理規定(2)
酒店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二)
根據酒店實際情況及原有規定,特將酒店管理人員對外聯系電話及話費報銷制度規定如下,總經理簽批后即日執行。
酒店部門經理(含營銷經理)及以上人員,每人酒店將配備手機一部(含手機卡、號),酒店并統一印制名片;私人手機號不得印制,作為酒店的聯絡工具,并要求24小時開機。
酒店統一配備的手機(含卡),應倍加愛護,丟失或損壞原價賠償(當月工資中扣除),自然維修除外;離職時必須交回酒店,否則按原價扣除。
主管不再配備手機,但享有話費。
管理員電話費隨每月工資發放,標準為:
主管:50元/月
部門經理:100元/月
總經理、助理:150元/月。
篇3:公司辦公設備管理規定
公司辦公設備管理規定
(一)電腦
1.行政部根據公司文件類別建立完整清晰的目錄及子目錄系統;
2.根據保密原則需要,由行政部對行政、業務文件目錄設定統一管理的電腦密碼;
3.員工在所屬部門目錄下設立個人子目錄
4.員工不得私設電腦密碼
(二)傳真機、復印機:
1.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與使用
2.建立嚴格的使用登記制度
3.未經許可,個人不得自行操作使用
(三)可運用狀態維護
行政部負責電腦、傳真機/復印機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設備的可運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