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轄區共用設施設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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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轄區共用設施設備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轄區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不得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氣、供水、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

  二、不得故意損壞共用照明設施或擅自開啟配電箱、電表箱。

  三、不得將垃圾、廢棄物、化學品及其它物品投入下水管道。

  四、禁止使用電梯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及裝修材料、裝修垃圾,不得使用電梯超載物品及在轎箱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壞內壁。

  五、不得故意損壞各類智能化共用設施或擅自更改智能化設施預埋管線。

  六、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各類設備機房,嚴禁在機房內動用明火和吸煙。

篇2:公司辦公設施設備管理規定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辦公設施設備管理規定

  編號:AQ-BZH-48

  版本號:01

  辦公設施設備管理規定

  一、辦公設施設備管理

  1、辦公設施分類

  辦公設備:包括電腦、打印機、復印件、傳真機、軟件、等物品。

  辦公家具:包括辦公桌椅、會議桌、文件柜等物品。

  2、辦公設施設備采購

  辦公設施設備的采購,各部門按需提出購買需求,報總經理審核后統一購買。

  3、辦公設施設備的管理

  辦公設施設備實行分類檔案管理。

  4、辦公設施設備的異動管理

  辦公設施設備的內部轉移,由使用部門或使用人提出書面報告,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辦公設施設備的維修

  由使用部門提出維修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6、因管理或使用不當造成辦公設施設備毀損、丟失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二、電腦管理

  1、公司電腦由各使用人負責保管。

  2、注意事項

  2.1公司員工應妥善設置和保管好開機密碼,不得將密碼,特別是財務軟件使用密碼泄露他人。

  2.2盡量利用公司辦公網絡以無紙化方式處理公文,確需打印的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無序擺放。

  2.3不得在辦公電腦上玩游戲

  2.4個人筆記本電腦的硬盤不得存儲涉及公司機密的文件,凡機密文件出差時用軟盤(或其他存儲器)存儲,并妥善保管。

  2.5不得私自將公司電腦外借或交外單位人員使用。

  三、違則

  公司電腦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賠償,特殊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公司領導,視原因酌情處理。

  四、復印機管理

  1、復印機機統一由辦公室負責管理。

  2、復印機使用完畢后,應按“清除”按扭,將復印機恢復至初始狀態,復印無效的文件應立即銷毀。

  3、復印資料注意節約紙張,避免浪費。

  五、傳真機管理

  1、傳真機統一由辦公室負責管理。

  2、每一份收到的傳真件都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或個人領取。

  3、每一份發出的傳真件都要按發出的部門或個人在辦公室登記后才能發出,重要傳真件須復印一份交辦公室存檔。

  六、無關人員不準擅自翻閱甚至取拿傳真件。

  六、傳真機的使用注意事項(不得把下列稿件傳入傳真機)

  1、涂改液未干或稿件有涂層;

  2、稿件有皺紋、折縫或嚴重卷曲;

  3、破裂的稿件或稿件過厚;

  4、炭紙或背面有炭的稿件。

  七、重要提示

  下班時和遇雷電天氣時,要及時關閉辦公設備電源。

篇3:呼和浩特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規定(2019)

本文提要: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建設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未按規定建立維修基金的住宅區,由原建設開發單位負責維修......

呼房辦發[20**]第157號
20**年7月7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呼和浩特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條凡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建設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未按規定建立維修基金的住宅區,由原建設開發單位負責維修。
第四條維修基金統一由市房產管理局代管,專戶存儲、??顚S?由市物業管理處審核、監督維修基金的收繳和使用。
第二章維修基金的繳交
第五條維修基金按房屋建設地點、房屋類別、建設標準和建成年代,核準售房單價,按建筑總面積,確定維修基金總額,維修基金應當一次性足額繳清。
第六條維修基金來源:
一、商品住房按購房款3%的比例繳交維修基金。購房者和售房單位分多4按1.5%的比例繳交;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單位應從售房款中提取20%作為維修基金。
第七條維修基金專戶余額低于總額的30%時,需經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八條 申辦產權的售房單位在產權初始登記時,應按規定代交維修基金,對未按本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不予辦理總確權。
第三章維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條維修基金足額繳交后,以單幢樓設置明細戶,由物業管理部門每年向業主委員會公布維修基金專戶余額,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業主轉讓住宅時,其維修基金剩余部分不予退還,由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一條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帳面余額將按業主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四章維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的使用必須堅持申請一審批——使用的程序。維修基金在足額繳交后,如需進行大型維修、更新,改造時,由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確定專業維修的隊伍。
申請內容包括工程地點、修繕部位、范圍、損壞情況及原因,并附工程預算書、修繕委托合同和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維修基金的使用實行兩級審批制,市物業處負責10萬元以上物業維修基金項目的審批、監督,并組織竣工驗收。各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10萬元以下物業維修基金項目的審批、監督與驗收。
第十四條工程結束后,申請單位分別向審批部門提供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與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與工程決算書必須由申請單位及業主委員會簽屬意見,并加蓋公章。區物業辦審批的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后,將維修報表報市物業處備案。
第十五條樓房本體的維修,工程費用從該幢樓房維修基金專戶中劃撥。住宅小區共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費用從該小區各樓棟專戶中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接照本規定足額繳交維修基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交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繳交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繳交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八條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未果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九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房產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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