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前歸貸收取違約金的探討
一、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提出的背景
1、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投放已經形成規模。商業銀行對房地產業的支持經歷了三個階段,1992-1993年房地產熱之前,商業銀行按照其經營批發貸款業務的慣性將信貸資金投向經營房地產的法人客戶,房地產熱結束后泡沫的破裂,給商業銀行帶來了相當的損失。此后至1998年的五六年間銀行開始嘗試將信貸資金投向個人按揭領域,但受當時經濟形勢、收入水平和房改進程的影響,這一領域的貸款在商業銀行的信貸總投入中還沒有形成規模。1998年之后的4年左右時間里,隨著房改的全面推進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至20**年,全國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突破5000億元,當年新增量突破2000億元,20**年一季度余額接近6000億元,住房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貸款已經成為各大商業銀行信貸資金投入,尤其是新增貸款投放的重要領域。
2、大量提前還款問題困繞商業銀行。20**年是我國繼“房地產熱”以來房地產業發展最為“火爆”的一年,是全國城鎮竣工樓盤最多的一年,也是商業銀行對個人按揭領域投入最大的一年。自20**年2月21日降息開始,伴隨著大量購買期房的客戶順利入住新居并拿到產權證書,消除了“爛尾樓”的憂慮,本來就存在不愿負債的心理因素的借款人因不能立刻享受到降息的優惠(個人住房貸款遇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才按照調整后的利率計息),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開始大量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根據某國有商業銀行的反映,1-5月該行在北京、浙江兩地的一級分行個人住房貸款收回再貸數額比去年同期分別增長了97%和50%,1季度浙江分行個人住房貸款累計發放17.6億元,收回再貸10.5億元,其中提前還款額為6.3億元,占累計發放額的35.8%,占收回再貸額的60%;北京分行某支行一天接到的提前還款額就達到了3000多萬元。由于客戶的提前還款,商業銀行必須為這些意外回流的資金尋找新的出路,同時,由于利息的下降,商業銀行的收益也受到了相當的影響。
3、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的法律基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的兩個基本原則之一的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所有條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的原則,全面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最根本要求。當事人如果不遵守全面履行原則,使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未能按合同規定得到履行,都構成違約行為,應依法被迫究違約的責任。提前歸還按揭貸款改變了合同的履約期限和報酬,應該視作一種違約行為,銀行作為無過錯一方,應當得到一定賠償。
《合同法》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了費用,有關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根據這一規定,各商業銀行在個人按揭貸款合同中均做出了“借款人需征得貸款行同意方能提前歸還貸款”的規定,但由于商業銀行作為服務性企業的特殊地位,為了穩定與客戶的合作關系,極少有不同意客戶提前還款的情況發生。由于目前對提前還款的費用問題沒有明確約定,這就使銀行在這一問題上,失掉了自我保護的有力武器,意外回流的資金積壓所造成的損失和增加尋找新客戶的費用都沒有得到補償。 綜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情況,商業銀行“對提前歸還的個人按揭貸款收取違約金”的主張實際上反映了銀行依據法律規定保護自身利益,更積極地把握資金流動的期望。
三、對提前還款行為收取違約金對銀行的影響
1、由于商業銀行沒有對客戶提前還款的制約手段,在防范利率風險和經營風險的過程中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可以限制部分因利息變動而產生的提前還款,穩定商業銀行的預期收益。
根據中央銀行規定,個人住房貸款遇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執行,如果利率下降,部分客戶會因不能立即享受利率下調的優惠而歸還貸款;如遇利率上浮,借款人因資金成本上升,亦會爭取提前還款。在前一種情況下,銀行在相對較高的利率水平下支付了相映的籌資成本,卻不能按預期回收資金,同時還要重新支付尋找新客戶的費用;在后一種情況下,利率的上升導致信貸資金的投放壓力增大,由于銀行在接受儲蓄方面比較被動,容易導致資金的積壓。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仍不發達,國內銀行尚無按揭證券化的先例,存貸款利率又由中央銀行統一規定,且存款利率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均按固定利率執行,不可浮動,這些客觀條件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以技術手段規避利率風險,改善自身資產的流動性和收益的能力。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適當收取一定比率的費用,有利于商業銀行規避利率風險,使其流動性保持在適當水平,穩定存貸比例。
從經營風險方面看,部分購買期房的客戶由于擔心期房“爛尾”而盡可能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樓款的支付,一旦購房人與發展商發生糾紛,購房人即出現違約傾向,實際上將開發商的經營風險轉嫁給了銀行。設定一個合理的提前歸還按揭貸款的違約金比率有利于改善當前個人住房按揭領域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風險與收益的承擔不對等的現狀。
2、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一定比率的費用符合商業銀行經營中應體現的“每一步服務都應具備增值能力”的國際慣例,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收入結構,降低經營風險。
隨著商業銀行業務領域的不斷拓展,利息收入在銀行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斷下降。如何對金融產品進行合理設計以提高其增殖能力,改善銀行的收入結構已成為商業銀行面臨的重要課題。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在向個人客戶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服務中,只按照央行規定利率收取利息作為回報。利息的本質,是借貸資本的收益,顯然,目前國內銀行在信貸業務中的收入結
3、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在短期內可能對信貸資金的投放構成不利影響。長期以來,在我國金融服務領域形成了以利息為主的費用支付形式,商業銀行很少對客戶直接收取其他形式的服務費用。外資銀行對低于5000美元的個人賬戶收取賬戶管理費,對取現收取交易費在國內客戶中引起強烈反響的事實表明,國內個人客戶普遍已習慣了銀行提供的“免費大餐”。因此,對提前歸還的按揭貸款收取違約金在短期內會對借款人在心理上形成一定的壓力,會使部分存在提前還款傾向的借款人壓縮借款額,在短期內勢必對信貸資金的投放形成壓力。
三、推行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作好前期調查、測算工作,確定合理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和比率。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涉及到各家商業銀行和數量龐大的潛在客戶,費率的設定將對潛在客戶向實際客戶的轉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充分做好前期調查、測算的基礎上,設計合理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費率及調整方式,將有利于政策轉型期保持穩定的客戶數量和貸款投放量,減少政策轉型期間商業銀行信貸資金投放和房地產市場的波動。違約金的合理設定,將使銀行增加新的有效調控手段。
2、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或服務費用要求貸款機構提高服務水平。
根據對目前提供個人住房貸款服務的部分商業銀行的了解,各家商業銀行對客戶提供的提前還款服務普遍存在不規范情況,多數商業銀行都不對客戶提供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單,個別商業銀行在客戶提前還款的情況下,沒有嚴格遵循會計準則“對年、對月、對日”核算剩余本金產生的利息。如果銀行對提前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客戶收取相應的違約金或服務費用,就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完善相應的服務環節,規范操作流程,保護客戶的知情權。
另一方面,當前在個人住房貸款領域,各家商業銀行提供的普遍是無差異的還款計劃,即依據貸款總額和期數平均分配各期歸還的本金(或本息),如果銀行對提前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客戶收取相應的違約金或服務費用,則應考慮幫助客戶制定符合客戶自身經濟條件變化的還款計劃。差異化的服務無疑對商業銀行的營銷、貸款管理、會計核算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銀行對提前還款收取違約金或服務費用是銀行業務收費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銀行服務收費機制的建立僅僅依靠銀行的力量是不夠的,這一機制一方面要求客戶對銀行收費標準和服務水平的比較和認同,另一方面還需要政府機構、監管部門和新聞輿論的通力合作以及各家銀行的充分自律。
篇2:提前歸貸收取違約金探討
對提前歸貸收取違約金的探討
一、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提出的背景
1、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投放已經形成規模。商業銀行對房地產業的支持經歷了三個階段,1992-1993年房地產熱之前,商業銀行按照其經營批發貸款業務的慣性將信貸資金投向經營房地產的法人客戶,房地產熱結束后泡沫的破裂,給商業銀行帶來了相當的損失。此后至1998年的五六年間銀行開始嘗試將信貸資金投向個人按揭領域,但受當時經濟形勢、收入水平和房改進程的影響,這一領域的貸款在商業銀行的信貸總投入中還沒有形成規模。1998年之后的4年左右時間里,隨著房改的全面推進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至20**年,全國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突破5000億元,當年新增量突破2000億元,20**年一季度余額接近6000億元,住房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貸款已經成為各大商業銀行信貸資金投入,尤其是新增貸款投放的重要領域。
2、大量提前還款問題困繞商業銀行。20**年是我國繼“房地產熱”以來房地產業發展最為“火爆”的一年,是全國城鎮竣工樓盤最多的一年,也是商業銀行對個人按揭領域投入最大的一年。自20**年2月21日降息開始,伴隨著大量購買期房的客戶順利入住新居并拿到產權證書,消除了“爛尾樓”的憂慮,本來就存在不愿負債的心理因素的借款人因不能立刻享受到降息的優惠(個人住房貸款遇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才按照調整后的利率計息),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開始大量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根據某國有商業銀行的反映,1-5月該行在北京、浙江兩地的一級分行個人住房貸款收回再貸數額比去年同期分別增長了97%和50%,1季度浙江分行個人住房貸款累計發放17.6億元,收回再貸10.5億元,其中提前還款額為6.3億元,占累計發放額的35.8%,占收回再貸額的60%;北京分行某支行一天接到的提前還款額就達到了3000多萬元。由于客戶的提前還款,商業銀行必須為這些意外回流的資金尋找新的出路,同時,由于利息的下降,商業銀行的收益也受到了相當的影響。
3、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的法律基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的兩個基本原則之一的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所有條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的原則,全面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最根本要求。當事人如果不遵守全面履行原則,使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未能按合同規定得到履行,都構成違約行為,應依法被迫究違約的責任。提前歸還按揭貸款改變了合同的履約期限和報酬,應該視作一種違約行為,銀行作為無過錯一方,應當得到一定賠償。
《合同法》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了費用,有關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根據這一規定,各商業銀行在個人按揭貸款合同中均做出了“借款人需征得貸款行同意方能提前歸還貸款”的規定,但由于商業銀行作為服務性企業的特殊地位,為了穩定與客戶的合作關系,極少有不同意客戶提前還款的情況發生。由于目前對提前還款的費用問題沒有明確約定,這就使銀行在這一問題上,失掉了自我保護的有力武器,意外回流的資金積壓所造成的損失和增加尋找新客戶的費用都沒有得到補償。 綜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情況,商業銀行“對提前歸還的個人按揭貸款收取違約金”的主張實際上反映了銀行依據法律規定保護自身利益,更積極地把握資金流動的期望。
三、對提前還款行為收取違約金對銀行的影響
1、由于商業銀行沒有對客戶提前還款的制約手段,在防范利率風險和經營風險的過程中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可以限制部分因利息變動而產生的提前還款,穩定商業銀行的預期收益。
根據中央銀行規定,個人住房貸款遇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執行,如果利率下降,部分客戶會因不能立即享受利率下調的優惠而歸還貸款;如遇利率上浮,借款人因資金成本上升,亦會爭取提前還款。在前一種情況下,銀行在相對較高的利率水平下支付了相映的籌資成本,卻不能按預期回收資金,同時還要重新支付尋找新客戶的費用;在后一種情況下,利率的上升導致信貸資金的投放壓力增大,由于銀行在接受儲蓄方面比較被動,容易導致資金的積壓。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仍不發達,國內銀行尚無按揭證券化的先例,存貸款利率又由中央銀行統一規定,且存款利率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均按固定利率執行,不可浮動,這些客觀條件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以技術手段規避利率風險,改善自身資產的流動性和收益的能力。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適當收取一定比率的費用,有利于商業銀行規避利率風險,使其流動性保持在適當水平,穩定存貸比例。
從經營風險方面看,部分購買期房的客戶由于擔心期房“爛尾”而盡可能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樓款的支付,一旦購房人與發展商發生糾紛,購房人即出現違約傾向,實際上將開發商的經營風險轉嫁給了銀行。設定一個合理的提前歸還按揭貸款的違約金比率有利于改善當前個人住房按揭領域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風險與收益的承擔不對等的現狀。
2、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一定比率的費用符合商業銀行經營中應體現的“每一步服務都應具備增值能力”的國際慣例,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收入結構,降低經營風險。
隨著商業銀行業務領域的不斷拓展,利息收入在銀行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斷下降。如何對金融產品進行合理設計以提高其增殖能力,改善銀行的收入結構已成為商業銀行面臨的重要課題。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在向個人客戶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服務中,只按照央行規定利率收取利息作為回報。利息的本質,是借貸資本的收益,顯然,目前國內銀行在信貸業務中的收入結
3、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在短期內可能對信貸資金的投放構成不利影響。長期以來,在我國金融服務領域形成了以利息為主的費用支付形式,商業銀行很少對客戶直接收取其他形式的服務費用。外資銀行對低于5000美元的個人賬戶收取賬戶管理費,對取現收取交易費在國內客戶中引起強烈反響的事實表明,國內個人客戶普遍已習慣了銀行提供的“免費大餐”。因此,對提前歸還的按揭貸款收取違約金在短期內會對借款人在心理上形成一定的壓力,會使部分存在提前還款傾向的借款人壓縮借款額,在短期內勢必對信貸資金的投放形成壓力。
三、推行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作好前期調查、測算工作,確定合理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和比率。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涉及到各家商業銀行和數量龐大的潛在客戶,費率的設定將對潛在客戶向實際客戶的轉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充分做好前期調查、測算的基礎上,設計合理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費率及調整方式,將有利于政策轉型期保持穩定的客戶數量和貸款投放量,減少政策轉型期間商業銀行信貸資金投放和房地產市場的波動。違約金的合理設定,將使銀行增加新的有效調控手段。
2、對提前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收取違約金或服務費用要求貸款機構提高服務水平。
根據對目前提供個人住房貸款服務的部分商業銀行的了解,各家商業銀行對客戶提供的提前還款服務普遍存在不規范情況,多數商業銀行都不對客戶提供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單,個別商業銀行在客戶提前還款的情況下,沒有嚴格遵循會計準則“對年、對月、對日”核算剩余本金產生的利息。如果銀行對提前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客戶收取相應的違約金或服務費用,就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完善相應的服務環節,規范操作流程,保護客戶的知情權。
另一方面,當前在個人住房貸款領域,各家商業銀行提供的普遍是無差異的還款計劃,即依據貸款總額和期數平均分配各期歸還的本金(或本息),如果銀行對提前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客戶收取相應的違約金或服務費用,則應考慮幫助客戶制定符合客戶自身經濟條件變化的還款計劃。差異化的服務無疑對商業銀行的營銷、貸款管理、會計核算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銀行對提前還款收取違約金或服務費用是銀行業務收費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銀行服務收費機制的建立僅僅依靠銀行的力量是不夠的,這一機制一方面要求客戶對銀行收費標準和服務水平的比較和認同,另一方面還需要政府機構、監管部門和新聞輿論的通力合作以及各家銀行的充分自律。
篇3: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的同時適用案例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違約金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處理的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產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據不同、性質和功能不同、計算的標準也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而違約金是違約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懲罰,是一種違約責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支持。但對于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減少。
[經典案例]※申訴人鄭某于1995年12月入職被訴單位某物業管理公司任保安,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年9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鄭某的工資為800元/月。20**年11月20日,物業管理公司口頭通知鄭某因其年齡問題不再適合保安工作;當月30日,物業管理公司出具“臨工辦理辭退通知”,內容是:“總務科:科室鄭某臨工因工作離職需要辦理辭退手續。(如期約未滿者,按規定扣押金伍拾元)。請給予辦理。終止期約時間:20**年11月30日。使用科室簽名:保衛科科長唐某。”通知落款有物業管理公司名稱及日期,并備注有“因保衛科根據有關規定辭退,暫不扣押金。”鄭某于當日正常工作完并在總務科辦理了離職手續后離開被訴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未支付鄭某經濟補償金。申、被訴雙方在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七條約定:合同期內一方違反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被訴人未支付申訴人違約金。
處理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訴人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7200元和違約金5000元。
【律師評析】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與鄭某的勞動合同于20**年12月31日期滿,物業管理公司在20**年11月30日辭退鄭某,顯然屬于違約行為,同時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期內一方違反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屬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訴人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鄭某經濟補償金7200元和違約金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期內一方違反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該違約金條款對勞動者將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用人單位還是同樣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僅適用于違反培訓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但對用人單位則無限制,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用人單位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操作指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僅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這兩種情形,這是法律為了限制用人單位隨意約定違約金而侵害勞動者權益而作出的全新規定。但《勞動合同法》并未限制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可由雙方自由約定,不受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這兩種情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