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結構專業施工圖審查中的常見問題(1)
1.常見的違反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地方有關技術政策文件的規定。在設計文件審查中常發現有下列問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將面臨處罰問題):
1.1未按勘察成果設計問題:國務院2000年1月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設計單位應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中發現有些工程設計時的參數取值與勘察報告不符,如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樁基礎和支護結構的計算參數、地下水位等。出現該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設計人員根據個人的經驗確定設計參數,且未與勘察單位協調調整補充相關資料,設計人員以為勘察報告中的設計參數不合理時,應與勘察單位協調,對勘察報告進行修改。最常見問題的是設計所采用的地下水位與勘察結果不符,按照勘察結果抗浮或者地下室底板算不下來的時候自己假設一個水位進行計算,水位取值一定要經過勘察單位核實確認。
1.2采用指定產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57條規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有些結構施工圖設計中的砼外加劑、建筑構配件卻指定了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如在圖中注明采用某某廠生產的UEA、某某廠生產結構膠、采用某種牌號的鋁型材等,裝修工程和加固工程設計圖中出現該問題的機會較多)。
1.3地基基礎設計問題:樁型及其施工工藝的選擇應與實際環境、地質條件相適應,應考慮擠土、振動、噪音可能對周邊造成的影響,符合環保、施工安全的有關要求。具體規定詳見省廳文件《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礎技術政策公告》(閩建科〔20**〕46號)規定,不符合該文規定時應進行專門論證并應經有關部門審批(有砂、碎卵石含水層中采用人工挖孔樁的問題較為突出,今年年初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查時就發現有兩個工程存在該問題。如一定要在這種情況下采用人工挖孔樁,要經過論證審批,圖紙中一定要注明降水和試開挖的要求,我個人認為該文規定不夠明確,經降水后施工期間不存在“有砂、碎卵石含水層”,應該不算違反該文規定),該文主要內容有:
1)錘擊沉管灌注樁禁止在市區及深厚軟土地基中使用;
2)振動沉管灌注樁禁止在密集市區及深厚軟土地基中使用;
3)靜壓沉管灌注樁限制在對擠土、振動及噪音有嚴格要求的區域中使用;
4)沖鉆孔灌注樁無泥漿處理系統時禁止在可能造成污染的環境區域使用;
5)錘擊預制樁限制在市區及擠土、振動、噪音可能對周邊造成影響的場地使用;
6)靜壓預制樁限制在擠土可能對周邊造成影響的場地使用;
7)人工挖孔樁:限于安全、防護有保證的允許深度內使用;地下水位以下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降水措施、且不會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時方可使用;有砂、碎卵石含水層,深厚淤泥層(W>60%),垃圾填埋層以及化工廠等場地禁止使用;
8)振沖擠密碎石樁限于在市區以外的砂土、粉土、粉質粘土、素填土和雜填土地基處理,不應采用振沖置換碎石樁;
9)懸臂式支護:當軟土厚度≥5m且基坑深度≥5m時限制使用;
10)水泥土重力式支護:當軟土厚度>8m且基坑深度≥6m時限制使用;
11)土釘墻支護:適用于非軟土場地,且基坑深度不大于12m、地下水經過處理;
12)噴錨支護:當開挖深度>4m時限制使用。
1.4超限問題: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 46號)中規定范圍內的高層建筑,應根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1號令)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尤其建質[20**]46號文規定中的特別不規則超限工程,應該調整結構設計,或者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個人認為:對于平面不規則、豎向不規則、扭轉超限等問題,應當盡量調整結構布置或者適當調整建筑方案,避免超限審查這個復雜程序。如扭轉周期超限可通過加強四周抗側力結構剛度、減小中部抗側力結構剛度的方法來調整,平面嚴重不規則可通過加設挑板、增加梁的連結等方法來調整)。建質[20**]46號文中的規定比較籠統,歸納后大概內容有:
1)房屋高度超過規范中A級高度限值(B級高度為超限工程);
2)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地震作用下,塔樓范圍內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A級高度高層建筑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5倍; B級高度高層建筑、混合結構高層建筑及復雜高層建筑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4倍。
3)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級高度高層建筑大于0.9,B級高度高層建筑、混合結構高層建筑及復雜高層建筑大于0.85。
4)同時具有兩項以上(不含兩項)平面、豎向不規則以及某項不規則程度超過規定很多的高層建筑。
5)結構布置明顯不規則的復雜結構和混合結構的高層建筑:
同時具有兩種以上(不含兩種)復雜類型(帶轉換層、帶加強層和具有錯層、連體、多塔)的高層建筑;
轉換層位置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的高位轉換的高層建筑;
錯層兩側未采用結構布置和側向剛度相近的結構體系;
連體結構各獨立部分不具有相同或相近的體型、平面和剛度,未采用雙軸對稱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設計時層數和剛度相差懸殊的建筑采用連體結構;
單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過多的大底盤(裙房)高層建筑:多塔樓建筑結構各塔樓的層數、平面和剛度不接近,塔樓對底盤未對稱布置;單塔塔樓結構與底盤結構質心的距離大于底盤相應邊長的20%;抗震設計時轉換層設置在底盤屋面的上層塔樓內;
七、八度抗震設防時厚板轉換的高層建筑。
6)單跨的框架結構的高層建筑。
1.5采用舊規范、標準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在一些設計文件所注明的“設計依據”中,常常會采用一些已經廢止的規范和標準圖集,如91年的《建筑鋼結構焊接規程》、96年的《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等等(鋼結構設計文件由這方法問題較多),采用淘汰材料或產品(如大城市中采用實心粘土磚墻)也視為違反規定。
1.6施工圖審查內容: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4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三)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撤銷審查資質,并對審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另處罰款。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施工圖審查不光是審查強制性條文,涉及安全性和正策性的問題也是必審的內容,審查結果不符合這些要求時均應進行修改。
2.基礎設計方面的問題:
2.1穩定性驗算問題: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驗算其地基穩定性。當地下水埋藏較淺,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存在上浮問題時,未進行抗浮驗算(地下室車道、地下水池的抗浮驗算比較容易漏掉)。
2.2液化土層計算問題:場地存在液化土層時,未對樁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進行驗算是經常發現的問題(目前樁基礎大多通過現場靜載荷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承載力,對根據試驗確定的承載力如何考慮液化土層的影響規范未作出規定,抗震驗算時單樁承載力可參照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第5.2.12條的規定扣除液化土層的側阻力)。
2.3負摩阻力:地面堆載、大面積填土未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考慮樁側負摩阻力對基樁承載力的影響。
2.4布樁計算問題:樁基礎設計中,僅按豎向荷載作用進行布樁,未驗算彎矩作用下承臺底部邊樁的反力。尤其是大跨度結構、框剪結構的剪力墻、剪力墻結構核心筒底部彎矩和剪力對基礎承載力的影響很大,不應遺漏。對于水位較高的地下室和短肢剪力墻、大跨
度結構等彎矩較大的承臺底部樁基尚應驗算是否存在向上的抗拔力(大跨度結構如影劇院、廠房等,柱底彎矩很大,軸力很小,計算結果甚至會出現抗拔樁,這時應加大樁距,即加大反力力臂,盡量避免出現抗拔樁。小高層建筑由于布置較少的剪力墻,且墻肢長度小,墻底彎矩大,也容易出現抗拔樁,可同樣處理)。根據電算結果進行基礎設計時尚應計入底層隔墻及基礎梁荷重或者承臺及覆土荷重。2.5抗拔樁設計方面的問題: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下室、大跨度空曠結構、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廠房剛接柱腳,存在著抗拔樁受力狀態,在設計中往往缺抗拔樁抗裂性驗算、抗拔樁靜載試驗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說明??拱螛对O計時,樁身配筋量僅按強度要求進行計算,缺少裂縫寬度驗算,按裂縫寬度控制計算結果的配筋量遠大于按強度要求計算的配筋量。采用預制樁作為抗拔樁時,往往只注意樁身的抗拉強度要求,樁基與承臺間連接鋼筋的強度要求接樁段的裂縫寬度要求經常被忽視。
2.6抗拔樁計算問題:抗拔樁配筋計算時荷載分項系數取1.0有誤(審查中發現,抗浮計算時水浮力和壓重分項系數均取1.0計算,當水浮力大于壓重時,抗拔樁樁身配筋按“〔水浮力-壓重〕/ 鋼筋強度”計算,嚴重錯誤)。
2.7單柱單樁、一柱兩樁基礎存在的問題:目前建筑工程大量采用截面尺寸較小的預應力管樁,且在多層建筑中采用單柱單樁或一柱兩樁基礎,柱底彎矩由基礎梁和樁共同承受。單柱單樁或垂直于兩樁連線方向的基礎梁設計中,未考慮平衡該方向柱腳在水平風荷載或地震作用下所產生彎矩因素,基礎梁兩端箍筋未按框架梁抗震構造要求設置箍筋加密區(根據福建省建設廳〔20**〕24號文規定,單柱單樁之間或垂直于兩樁連線之間的基礎梁宜按框架梁要求設計),基礎梁的上下主筋在樁承臺內錨固長度與構造做法要求未加說明。如果樁身考慮承受上部結構傳來的彎矩作用時也未進行抗彎承載力計算,存在著抗震薄弱環節,給工程留下潛在的隱患。
2.8管樁與承臺間的連接節點:施工圖中僅注明套用標準圖,未根據標準圖要求明確連接鋼筋根數和型號。
2.9承臺計算:應根據實際樁反力進行計算,有的工程樁反力統一取單樁承載力設計值進行計算不安全,在偏心荷載作用下樁反力可能大于該值(最大允許反力為單樁承載力設計值的1.2倍)。
2.10承臺設計:套用標準圖《閩20**G104》,該標準圖根據樁的最大豎向力設計值來確定承臺型號,施工圖審查時常見直接根據單樁承載力設計值確定承臺型號,即把單樁承載力設計值等同于樁的最大豎向力設計值,應注意在偏心荷載作用下,邊樁允許反力設計值為單樁承載力設計值的1.2倍。
2.11兩樁承臺抗扭設計問題:兩樁承臺上面承受可能產生扭矩的荷載,如布置L形墻肢,至少應在構造上考慮扭轉影響(即按梁式配置箍筋)。
2.12抗拔樁承臺配筋問題:抗拔樁承臺頂部為受拉區,有抗拔要求的承臺按一般樁基受壓的承臺進行配筋,承臺頂部受拉區未配筋。
2.13基礎梁板配筋問題:筏基基礎梁、條基基礎梁或地下室底板梁的受力方向與一般樓屋面梁板不同,其梁配筋設計也采用平法表示但未附加圖示說明,存在安全隱患。
2.14承臺周圍土層處理問題:在未設置地下室的高層建筑部分,整體建筑的水平荷載作用主要由基礎埋深范圍內的土層承受,承臺高度范圍內的所有雜填土層均應進行壓實處理,以承受水平荷載作用,并且應采取措施保證承臺間和承臺底下1.0m范圍內土層為非液化土層。
2.15基槽檢驗要求:淺基礎施工圖中,經常未注明基槽開挖后應進行基槽檢驗的要求,該要求在規范中為強制性條文,經常遺漏。樁基礎施工圖中經常未注明樁端持力層檢驗、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樁進行豎向承載力檢驗的要求。
2.16軟弱下臥層計算問題:天然地基擴展基礎持力層或樁基持力層下面存在軟弱下臥層,有的工程既不進行沉降驗算,又不作軟弱下臥層地基承載力驗算。
2.17壓實填土地基處理問題:有的工程處于部分挖方、部分填方地段,填方地段采用壓實填土人工處理地基,其壓實填土地基的填料、施工、壓實填土的范圍以及壓實填土地基檢驗等均未提出具體要求說明,甚至未注明壓實填土的密實度要求和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要求,壓實填土地基施工質量如何控制,其地基承載力能否達到設計要求等均存在疑義。
2.18天然淺基礎與地下室底板變形協調問題:天然地基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帶梁板式的地下室底板設計中,地下室底板與柱下獨立基礎埋置于同一持力層上,結構計算中僅按上部結構荷載全部由柱下獨立基礎承擔,而地下室底板僅按一般地下室底板受荷情況進行設計,實際上整個地下室底板與柱下獨立基礎在上部荷載作用下,將會一起發生沉降變形共同受力,按上述計算原則進行設計,對柱下獨立基礎是偏于安全,對底板而言是偏于不安全的,有可能會導致地下室底板承載能力不足而開裂。按照變形協調受力的原理,應當將地下室底板與獨立基礎連為一體按彈性地基有限元受力分析。也可以采取如下模式:除了柱下獨立基礎之外,其地下室底板與持力層之間采取褥墊處理措施。這時,底板可不參與獨立基礎分擔上部荷載,而按底板本身承受底板與疏水墊層自重、地下水上浮力、人防等效荷載(有人防時考慮)等進行設計。
2.19片筏基礎設計:片筏基礎梁較多、斷面尺寸很大,且未上翻,應采取措施保證基礎梁基槽開挖時防止擾動持力層或基槽兩側土層松動影響承載力(砂、卵土持力層尤其應注意,基礎梁基槽開挖時基槽兩側土層肯定會松動)。片筏基礎設置沉降后澆帶,所在跨在后澆帶澆筑之前為懸臂受力狀態,有的懸挑長度很大,應進行施工階段驗算并滿足受力要求。
2.20天然地基錐體獨立基礎設計問題:有的基礎設計錐體斜面坡度大于1:3,該錐體部分砼很難振搗密實,現場施工往往是砼自然堆上,采用鏟子或抹灰刀拍搗成形,其錐體部分的砼很難達到設計強度要求。
2.21地下室底板下基礎設計問題:高層建筑地下室設計時,當底板下的土質較好時,地下室底板自重、地下室隔墻和水池等荷載考慮由底板下的土層直接承受,應要求不擾動土層、對遇到軟弱土時的處理方法,超開挖或者標高變化處的回填土的施工應提出明確的要求,回填土未加處理將引起底板開裂。
2.22附屬建筑基礎設計問題:建筑物主體采用樁基礎,而室外坡道、臺階等附屬建筑常采用淺基礎,且附屬建筑淺基礎常落在回填土上,應對回填土的施工提出明確的要求,附屬建筑與主體結構間應設置調整沉降的后澆帶,或者采用后期施工的方法,并應注意附屬建筑的抗浮設計。
2.23地面層高差處擋土結構做法問題:經常發現建筑物底層地面由于使用要求設置較大的高差,采用鋼筋砼墻作為擋土結構,鋼筋砼墻落在基礎梁上,支承擋土墻的基礎梁承受擋土墻傳來的水平荷載作用,該基礎梁承受雙向彎矩,并以水平荷載產生的側向彎矩為主。存在的問題是:基礎梁寬度太小,當跨度較大時難以承受四水平荷載產生的側向彎矩(有的工程僅取200或250,而跨度為5m左右,截面計算高度僅為跨度的1/20~1/25),且常見未按計算配筋、配筋方式也不對(未在梁兩側配筋)。審查中發現有的工程地面層高差處擋土結構套用標準圖采用重力式擋土墻,擋土墻落在回填土上,未對填土進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并且重力式擋土墻與承臺間的基礎梁存在交叉打架的問題。
3.地下室設計的問題:
3.1地下室外墻配筋計算:有的工程外墻配筋計算中,凡外墻帶扶壁柱(或者主體結構框架柱)的,不區別扶壁柱尺寸大小,一律按雙向板計算配筋,而扶壁柱按地下室結構整體電算分析結果配筋,又未按外墻雙向板傳遞荷載驗算扶壁柱配筋。按外墻與扶壁柱變形協調的原理,其外墻豎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墻的水平分布筋有富余量。建議:除了垂直于外墻方向有鋼筋砼內隔墻相連的外墻板塊或外墻扶壁柱截面尺寸較大(如高層建筑外框架柱)之間外墻板塊按雙向板計算配筋外(此時框架柱尚應考慮外墻傳來的水平荷載作用驗算),其余的外墻宜按豎向單向板計算配筋為妥。豎向荷載(軸力)較小的外墻扶壁樁,其內外側主筋也應予以適當加強。外墻的水平分布筋要根據扶壁柱截面尺寸大小,可適當另配外側附加短水平負筋予以加強,外墻轉角處也同此予以適當加強,考慮外墻水平鋼筋受力時應注意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2地下室外墻嵌固端問題:地下室外墻計算時底部為固定支座(即底板作為外墻的嵌固端),側壁底部彎矩與相鄰的底板彎矩大小一樣,底板的抗彎能力不應小于側壁,其厚度和配筋量應匹配,這方面問題在地下車道中最為典型,車道側壁為懸臂構件,底板的抗彎能力不應小于側壁底部。地下室底板標高變化處也經常發現類似問題:標高變化處僅設一梁,梁寬甚至小于底板厚度,梁內僅靠兩側箍筋傳遞板的支座彎矩難以滿足要求。
3.3地下室外墻土壓力計算:應取靜止土壓力(靜止土壓力系數可按地基基礎規范GB50007條文說明取0.5左右),常見的問題:按主動土壓力計算,且由于墻體外側為回填土,土壓力系數取值沒什么依據
。3.4地下室外墻保護層厚度:設計說明中保護層厚度取50mm,配筋和裂縫寬度計算時取值與說明不符。
3.5地面層開洞位置外墻設計:地面層開洞位置(如樓梯間、地下車道)地下室外墻頂部無樓板支撐,為懸臂構件,計算模型的支座條件和配筋構造均應與實際相符。
3.6地下室外墻抗裂性驗算:有的工程漏掉抗裂性驗算。外墻的厚度目前做得比較薄,外墻鋼筋保護層比較厚,其裂縫寬度控制在0.2mm之內,往往配筋量由裂縫寬度驗算控制。
3.7人防計算的問題:人防構件斜截面承載力計算時未考慮砼強度設計值折減系數,人防墻柱計算時未考慮砼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折減系數,違反強條。
3.8人防構造問題:人防地下室采用較高砼強度等級時,最小配筋率大于砼規范的要求(如C40,Ⅱ級鋼,砼規范最小配筋率為0.26%,人防規范最小配筋率為0.30%),很容易違反強條,雙向受力的地下室內外墻水平鋼筋也應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人防板、墻拉結筋遺漏造成違反強條也常見(未設拉結筋或者拉結鋼筋間距大于500)。
篇2:房地產工程管理部施工圖紙審查制度
房地產工程管理部施工圖紙審查制度
目的
規范施工圖紙審查要點,指導施工圖紙審查工作的開展。
一般規定
1.工程項目施工圖紙審查工作,必須遵守此項制度;
2.施工圖紙審查應根據《施工圖紙審查要點》規定,對重點部分進行重點審查;
3.工程管理部經理負責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進行施工圖紙會審;
4.施工圖中各專業圖紙之間的協調性審查,作為施工圖紙審查的工作要點;
5.各專業工程師對施工圖紙提出會審意見,項目部經理負責整理,形成部門意見;
6.工程管理部經理負責審閱部門意見,報總工和各有關部門審閱,無異議后,形成公司會審意見,抄送設計院和其他有關部門。
實施程序
1.接收設計院下發的施工圖紙;
2.工程管理部經理聯系有關部門,安排專業工程師,進行會審前的工作布置;;
3.有關部門和專業工程師進行施工圖紙審查,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出審查意見;
4.召開圖紙會審會議,對有關問題進行研討,整理出會審意見;
5.項目部經理根據會議內容進行整理,形成部門意見,抄送總工和有關部門審閱;
6.意見一致后,形成公司施工圖紙會審意見按,抄送設計院;
7.資料員將審查文件備案。
相關文件及質量記錄
附錄A 施工圖審查要點
篇3: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 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 審查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
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級標準中的各類新建、 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均屬審查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布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具體的審查范圍。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第七條 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三)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還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批準的立項文件或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四)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件名稱。
第九條 為簡化手續, 提高辦事效率,凡需進行消防、環保、抗震等專項審查的項目,應當逐步做到有關專業審查與結構安全性審查統一報送、統一受理;通過有關專項審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設計審查批準書。
第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特級和一級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審查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并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書面意見后,由審查機構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施工圖審查批準書,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第十二條 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 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復查結果。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要對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勘察設計文件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設計審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獨立完成過五項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工程設計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
(二)有獨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上述人員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認定后,可以從事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設計審查機構的設立, 應當堅持內行審查的原則。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方可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設計審查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地級以上城市(含地級市)的審查機構,具有符合條件的結構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 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縣級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五)審查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強
制性標準、規范。
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其他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的機構,方可承擔審查工作。
首批通過建筑工程甲級資質換證的設計單位,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優先予以考慮。
已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職審查機構,按本辦法做適當調整、充實,并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后,可繼續承擔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 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具體取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與地方的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對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完成的施工圖進行審查。
審查人員要在審查過的圖紙上簽字。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和機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暫?;蛘叩蹁N其審查資格,并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鐵道、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辦法,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