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結構專業施工圖審查中的常見問題(2)
4.上部結構設計存在的問題:
4.1超限問題:高層建筑應根據建設部建質[20**]46號文規定審查是否屬于超限建筑工程,尤其文中的特別不規則超限經常被忽視,計算結果某些參數超限雖然不違反強條,但屬于超限工程,超限建筑工程應進行抗震專項審查。
4.2基本風壓值的取值:《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中對基本風壓值未明確的地區較多,50年一遇基本風壓值不應小于30年一遇基本風壓值的1.1倍,對于山區的建筑物,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應考慮地形條件的修正。對于特別重要或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高層建筑,其基本風壓應按100年重現期的風壓值采用。
4.3地震動參數取值問題:凡福建省境內的建筑工程應按福建省建設廳、地震局文件《關于貫徹執行〈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的通知》(閩建設〔20**〕37號)執行。該文附件2中,特征周期為0.35s、0.40s的地區,屬設計地震分組第一組,0.45s屬設計地震分組第二組。設計采用的特征周期值Tg不應直接按《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取值,應根據設計地震分組和建筑場地類別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第5.1.4條表5.1.4.2確定。
4.4豎向不規則問題:施工圖審查中常見框架結構底層層高很大,二層層高較小的情況,且底層作為車庫或者架空花園使用,隔墻很少或者無任何隔墻,側向剛度突變(高層建筑中還常見設備層層高較小,相鄰下一層層高較大的情況),對抗震極為不利,應采取加強措施處理,計算時應強制按薄弱層處理。底層層高很大且設有夾層,二層層高較小,軟件計算未反映出該位置的側向剛度變化,應進行必要的補充計算(宜按不帶夾層的模型復核),并按豎向不規則處理(地震剪力系數放大1.15倍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對于底層無隔墻,上部樓層有較多隔墻的框架結構設計方案,如何考慮隔墻剛度的影響進行計算是個難點,現有計算軟件未解決這個問題,要算清楚很麻煩,所以建議底層盡量予以加強。對于底層側向剛度遠小于相鄰上一層的框架結構,必要時可在底層加設剪力墻或者斜向支撐予以加強。
4.5底層嵌固端問題:無地下室且基礎埋深較大、基礎梁標高與基礎不一至時,對于嵌固端的選擇、底層計算高度取值及采取的相關措施,各設計院做法不一,有的基礎梁以下按一層地下室計算,有的加強基礎梁與基礎或承臺間的構造(基礎梁與基礎連成整體,基礎梁與基礎間不存在柱段)、把底層嵌固端設在基礎梁面,這兩種方法應該是可行的。
4.6半地下室設計的問題:建在山坡上的建筑,經常設置一側開口的半地下室,土層側壓力直接作用在主體結構上,當建筑物層數不多時,存在抗傾覆和抗滑移的問題,應進行驗算。尚應考慮土壓力對主體結構計算的影響。建議擋土墻與主體分開設計,以簡化主體結構設計。擋土墻與主體未分開時,由于墻體不對稱布置造成嚴重扭轉,應該避免采用該方案。
4.7地面錯層問題:高層建筑底層室內外高差較大時,作為嵌固端的地面層室內外板面標高變化處不應形成錯層(高差變化超過梁高范圍),超過時應采取措施處理(如梁加腋以增強高差處傳遞水平剪力的能力)。
4.8地面層兩端層高不一樣問題:由于場地標高變化或者特殊使用要求,建筑物底層兩端層高一端很大、一端很小,層高大的一端抗側剛度小、層高小的一端抗側剛度大,存在嚴重扭轉不規則的問題,應在層高大的一端提高抗側剛度,可加大梁柱斷面尺寸、加設短肢剪力墻或者斜向支撐。
4.9大跨度空曠結構的扭轉問題:如體育館、影劇院、禮堂等,當與附屬用房連在一起未設縫斷開,且剛度較大的附屬用房在一側布置時,扭轉嚴重,對抗震十分不利,應加大大跨度結構的抗側剛度(在框架中加設斜撐等措施),或在兩者間設縫斷開,減小扭轉影響。
4.10托柱轉換梁:經常發現托柱轉換梁的設計方案,轉換梁作為上一層柱的傳力轉換構件參與抗側力作用,不管該梁是否與下一層柱相連,均應按框架梁要求設計,轉換位置柱底應在兩個方向布梁,否則轉換梁在上一層柱底彎矩作用下扭轉嚴重,極為不利。托柱轉換梁主要承受集中力作用,箍筋應通長加密,并配置不小于 16-200的腰筋。
4.11計算荷載和計算模型問題:樓面計算荷載偏小或者局部隔墻計算荷載遺漏、構件設計截面尺寸或材料強度等級與計算不符,幾乎是每個工程都有發現的問題,主要是由于建筑、結構專業配合不密切,以及設計和審核把關不嚴引起的。對該問題進行整改時往往要重新電算,修改時打印計算書的工作量很大。
4.12關于實配鋼筋與計算書的一致性問題:施工圖審查時核對構件實際配筋是否滿足計算要求是一項非常繁重的工作。由于審查周期很短,審查師不可能對所有構件一一核對,只能對主要構件進行抽查。但是設計人員整改時往往只針對審查師指明的某一構件問題進行修改,未指明的其余構件的實配鋼筋比電算值少就沒有自行認真核對整改。
4.13超配筋問題:對于一級框架結構,抗震規范和高規均規定應根據梁的實際配筋面積進行強柱弱梁驗算,SATWE軟件計算時可輸入梁超配筋參數,梁實際配筋時應與此相符,即實配鋼筋不應大于計算值與梁超配筋參數的乘積。有的工程框架梁支座負筋實配鋼筋面積比電算值多出很多,而梁的箍筋與柱子的配筋按電算配筋,其結果形成強梁弱柱、強彎弱剪,與抗震設計原則相違背,對抗震極為不利。且由于支座負筋面積增大之后,又使得梁支座負筋配筋率超過2.5%,或超過2%而箍筋直徑又未增大2mm,反而違反強制性條文規定
4.14連梁問題:剪力墻交叉位置、一端為剪力墻另一端為框架柱位置的梁,當跨高比不小于5時應按連梁設計,連梁與剪力墻正交位置計算時宜按鉸接處理,如下圖所示:
4.15一字形剪力墻:規范中的“一字形剪力墻”可參照下圖所示確定:
4.16約束邊緣構件配筋范圍:框架柱、剪力墻邊緣構造體積配箍率計算時,箍筋配筋量應去掉重疊部分,斷面尺寸應去掉保護層。剪力墻由多個墻段組成時,約束邊緣構件配筋范圍lc的計算方法可參照下圖所示確定(計算時hw應取各墻段總長,中間位置約束邊緣構件配筋范圍不應與兩端頭相同):
4.17頂層空曠房間:高規規定結構頂層取消部分墻、柱形成空曠房間時,應進行彈性動力時程分析計算并采取有效構造措施,其中有效構造措施應包括柱箍筋全高加密。
4.18平面不規則問題:抗震規范和高規對建筑物的平面不規則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和限制。其中凹凸不規則定義為結構平面凹進的一側尺寸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的30%,樓板局部不連續定義為樓板的尺寸和平面剛度急劇變化,例如有效樓板寬度小于該層樓板典型寬度的50%,或開洞面積大于該層樓面面積的30%,并規定不應采用某項不規則程度超過規定很多的設計方案。在實際工程中,入口門廳、越層會議室和餐廳、立面開洞等設計方案根本做不到上述要求,所以凹凸不規則和樓板局部不連續應理解為大部分樓層不規則,局部樓層可不受該條文限制,但應采取有效加強措施(如加密開洞四周梁板配筋構造,開洞很大時尚宜加強相鄰樓層梁板配筋構造)。
4.19框剪結構最大適用高度問題:高規規定,框架-剪力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采用,其最大適用高度和高寬比限值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其中放寬要求后的最大適用高度和高寬比限值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
ρ — 框剪結構中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占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百分比;
H、λ — 框剪結構當ρ>50%時的最大適用高度、最大高寬比;
H1、λ1 — 框架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最大高寬比;
H2、λ2 — 剪力墻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最大高寬比。
4.20短肢剪力墻問題:高規對短肢剪力墻較多時高層建筑的抗震措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短肢剪力墻較少時(局部短肢剪力墻)不必滿足該規定的全部要求,只需對其軸壓比、配筋率進行控制即可,不必提高抗震等級。較常見短肢剪力墻截面的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偏小的問題,短肢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
4.21板的計算模型問題:有的工程樓屋面板電算配筋時,對邊梁的截面尺寸、相鄰板塊的布置與跨度大小不加區分約束條件進行分析,一律按嵌固邊支座約束條件計算(如大跨度板,板厚較大,相鄰板厚相對小很多,不應為固定支座),其結果有的板面支座負筋配的很多鋼筋,而板跨中和內跨支座板面負筋配筋不夠,一般大、小跨板相鄰時大跨度板底配筋均宜加強。
4.22懸挑板問題:有的工程設置跨度較大的懸挑板(最大時達1.5~2.0m),所在的邊梁和內跨板設計時應考慮挑板傳來的彎矩作用。常見的問題是:①挑板所在的內跨板厚遠小于挑板厚度不合理,②懸挑
板配筋與內跨板配筋分開畫,未考慮兩者間的平衡,懸挑板支座負筋伸入相鄰內的板的長度偏小,內跨板支座負筋不足,③邊梁未考慮扭轉影響,④懸臂板未按二a類環境控制裂縫寬度,⑤懸臂板在可能積水位置計算時未計入積水荷載,⑥二a類環境懸臂板上表面未按砼規范9.2.4條要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懸挑板配筋直徑小,開裂后容易銹蝕,因耐久性問題引起的工程事故較多,應予重視。4.23大跨度板配筋問題:大跨度板支座負筋伸入相鄰較小跨度板的長度,應根據彎跨包絡圖確定,常見的問題是:大小跨度板支座負筋長度均取本板跨的1/4,即大跨度板支座負筋伸入相鄰較小跨度板的長度偏小不合理。有的大小跨度板間有30mm左右的高差,小跨度不考慮大跨度傳來的負彎矩影響,我個人以為不合理。
4.24箍筋不足問題:有多根次梁集中力作用的框架梁,經常出現梁端在箍筋加密區以外,支座與集中力間配筋不夠。
4.25剪力墻端柱:應滿足框架柱的有關要求,常見剪力墻端柱未設箍筋加密區,緊靠抗震墻洞口的端柱未按要求全高加密箍筋。
4.26短柱問題:常見短柱體積配箍率不足1.2%。常見由于通長窗臺填充墻約束形成凈高不大于柱截面高度的4倍的框架柱,箍筋加密區范圍未取全高。
4.27越層柱(連層柱)的縱筋、箍筋特殊要求未在圖中注明(縱筋應拉通布置,箍筋加密區高度應根據連層高度確定)。
4.28地面層作為嵌固端時,地下層框架柱配筋量小于或等級地面層,未加大。
4.29附加橫向鋼筋:地下室頂、底板次梁集中力很大,常見附加橫向鋼筋僅按總說明要求配置偏小。
4.30屋頂水箱套用以舊規范編制的標準圖,未按現行規范要求(配筋率、保護層厚度等)進行復核。
4.31二a類環境砼強度等級問題:現在大多工程設計總說明均直接套用省里統一編制的樣本,其中內容不一定很全面,如對露天雨蓬、檐溝、女兒墻等結構砼強度等級未作規定,這些構件處于二a類環境,不應低于C25、并滿足相應最小配筋率要求。
4.32非結構構件設計的問題:非結構構件的抗風、抗震設計普遍被忽視。有的工程建筑因為造型需要,在屋面上用磚砌筑較高的女兒墻,有的工程甚至局部女兒墻有4m多高,僅在墻體內設置鋼筋砼構造柱與壓頂梁,也不進行抗風與抗震的驗算,在臺風或地震作用下,有倒塌砸人或砸壞屋面板的可能,雖然是非結構構件,但是結構設計未采取可靠措施,將給工程留下安全隱患。屋頂高大女兒墻采用鋼筋砼結構按懸臂結構設計時,作為嵌固端的邊梁未考慮女兒墻傳來的扭矩作用,相鄰的屋面板也未加強,同樣存在安全隱患。
5.結構整體電算分析:
5.1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強制性條文),但規范未對“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作出明確的定義,根據福建省建設廳〔20**〕24號文規定,樓層的最大位移與該樓層兩端位移平均值的比值為1.3 ~1.5時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5.2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相交角度大于15度時,未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也是常見的問題。
5.3彈性樓板假設不當。平面不規則的結構,未選用合適的計算軟件進行結構計算。有的工程僅將某一板塊假定為彈性樓板,或者僅在洞口四周部分范圍內假定為彈性樓板,彈性樓板未在某一區段貫通,實際不起作用。
5.4對于框架結構,底層無填充墻的架空層計算時無法反映抗側剛度較弱的實際情況,底層地震力宜放大。
5.5電算時某些框架柱按小墻段輸入,導致剪力調整錯誤,抗震時框架柱底層彎矩未按要求放大,并且導致框架梁剛度按連梁折減引起配筋不足等錯誤。
5.6復雜平面的建筑通過設置防震縫分為多塊后,各塊未分開單獨計算或者按多塔模型進行計算,造成各塊間變形一致,計算結果錯誤。
5.7多層鋼筋砼框架結構住宅,有的工程周期折減系數取0.8~1.0計算,地震作用計算偏小,應當參照"高規" JGJ3-20**有關條文規定,框架結構考慮填充墻因素,周期折減系數需按0.6~0.7范圍取值。高規規定框架結構可取0.6~0.7、框剪結構可取0.7~0.8、剪力墻結構可取0.9~1.0,實際應用時應注意填充墻較多時應取小位、填充墻較少時應取大值,框筒結構可按框剪結構取值,剪力墻結構一般不應折減,當剪力墻結構中的短肢剪力墻較多時可取0.9。
5.8結構整體計算時振型數的取值,應保證最終時算結果的振型質量滿足規范要求。
5.9高規規定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大于0.9,B級高度高層建筑、混合結構高層建筑及復雜高層建筑不應大于0.85,超過時視為超限高層建筑。對于多塔結構,目前的計算軟件輸出結果中各塔樓的扭轉周期無法判斷,應把多塔結構切分開,按單塔結構控制扭轉周期。
5.10框架結構采用PKPM -SATWE軟件計算時,柱較普遍按單偏壓輸入電算,按"高規" JGJ3-20**第6.2.4條規定,抗震設計時,框架角柱應按雙偏壓計算。對跨度與柱距都比較大的多層框架結構,除了角柱應按雙偏壓計算復核外,其邊柱也建議按雙偏壓計算復核。
5.11B級高度的高層建筑結構和復雜高層建筑結構,未采用至少兩個不同力學模型的三維空間分析軟件進行整體內力位移計算,未采用彈性時程分析法進行補充計算。
5.12部分樓層的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一層的70%或小于其上相鄰三個樓層側向剛度平均值的80%,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彈塑性變形分析。
5.13框支梁截面尺寸一般由剪壓比控制,未進行截面組合的最大剪壓比驗算。
5.14風荷載計算時,軟件自動生成的結構基本周期與實際周期相差很大,應作人工干預,而且按實際周期復核后經常會有某些構件配筋量增加。
5.15常見住宅陽臺外側另設較大挑板的做法,計算時僅考慮挑板傳未的豎向荷載作用,未考慮挑板傳來的附加彎矩,挑梁配筋偏小,復核計算后挑梁的配筋量甚至會增加一倍以上。
5.16常見住宅陽臺活荷載取2.0 kN/m2,應為2.5 kN/m2。常見走廊、門廳、樓梯活荷載取值偏小,違反強條。
5.17常見儲藏間活荷載取值偏小常見花園荷載未計入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偏小。
5.18常見檐溝(包括積水)和水箱荷載遺漏,外挑結構非上人位置可能積水時未考慮積水等荷載。
5.19頂層網架支承于柱上時,計算時未按鉸接處理。
5.20大跨度空曠位結構(體育館、影劇院、禮堂等)應按平面框架對抗側力體系進行補充計算。
5.21對于結構轉換梁,未另行進行有限元分析?,F在大部分軟件都可以進行有限元計算,對于轉換大梁配筋計算結果均小于整體計算結果,但其上部的抗震墻經常會出現配筋計算結果大于整體計算結果的現象,未引起注意。
6.其它構造問題:
6.1施工圖審查時最經常發現的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構造問題主要有:
普通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取值偏?。ㄈ鏑20板保護層厚度按15mm);
板配筋不滿足受彎構件最小配筋百分率要求,人防墻、板配筋不滿足受彎構件最小配筋百分率要求;
框架柱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偏??;
截面長寬比較大的框架柱縱向鋼筋單側配筋率小于0.20%;
框架短柱(指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現有大部分計算軟件未提供剪跨比計算結果,現仍按框架柱的凈高是否大于柱截面高度的4倍判斷)未全高加密箍筋;
框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2.5%;
框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2%時,箍筋直徑未按要求增大2mm;
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配筋量的比值偏??;
框架梁高小于400時加密區箍筋間距偏大(如采用@100,小于梁高的1/4);
連梁按框架梁設計,沿連梁全長箍筋的構造未按框架梁梁端加密區箍筋的構造要求采用;
與剪力墻相連且跨高比小于5的梁未按連梁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剪力墻連梁抗震等級應與剪力墻一致,當剪力墻抗震等級為一級時,連梁箍筋直徑采用φ8偏??;
外框筒梁和內筒連梁箍筋直徑小于10mm;
墻體水平分布鋼筋未要求作為連梁的腰筋在連梁范圍內拉通連續配置;當連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時,其兩側面沿梁高范圍設置
的縱向構造鋼筋的直徑小于10mm;對跨高比不大于2.5的連梁,梁兩側的縱向構造鋼筋(腰筋)的面積配筋率小于0.3%;框支梁未沿梁高配置間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6mm的腰筋;
樓梯圖中,與休息平臺梁相連的兩端框架短柱箍筋未全高加密,該休息平臺梁又未按框架梁抗震構造要求配筋。
篇2:房地產工程管理部施工圖紙審查制度
房地產工程管理部施工圖紙審查制度
目的
規范施工圖紙審查要點,指導施工圖紙審查工作的開展。
一般規定
1.工程項目施工圖紙審查工作,必須遵守此項制度;
2.施工圖紙審查應根據《施工圖紙審查要點》規定,對重點部分進行重點審查;
3.工程管理部經理負責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進行施工圖紙會審;
4.施工圖中各專業圖紙之間的協調性審查,作為施工圖紙審查的工作要點;
5.各專業工程師對施工圖紙提出會審意見,項目部經理負責整理,形成部門意見;
6.工程管理部經理負責審閱部門意見,報總工和各有關部門審閱,無異議后,形成公司會審意見,抄送設計院和其他有關部門。
實施程序
1.接收設計院下發的施工圖紙;
2.工程管理部經理聯系有關部門,安排專業工程師,進行會審前的工作布置;;
3.有關部門和專業工程師進行施工圖紙審查,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出審查意見;
4.召開圖紙會審會議,對有關問題進行研討,整理出會審意見;
5.項目部經理根據會議內容進行整理,形成部門意見,抄送總工和有關部門審閱;
6.意見一致后,形成公司施工圖紙會審意見按,抄送設計院;
7.資料員將審查文件備案。
相關文件及質量記錄
附錄A 施工圖審查要點
篇3: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 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 審查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
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級標準中的各類新建、 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均屬審查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布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具體的審查范圍。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第七條 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三)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還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批準的立項文件或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四)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件名稱。
第九條 為簡化手續, 提高辦事效率,凡需進行消防、環保、抗震等專項審查的項目,應當逐步做到有關專業審查與結構安全性審查統一報送、統一受理;通過有關專項審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設計審查批準書。
第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特級和一級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審查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并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書面意見后,由審查機構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施工圖審查批準書,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第十二條 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 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復查結果。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要對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勘察設計文件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設計審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獨立完成過五項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工程設計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
(二)有獨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上述人員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認定后,可以從事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設計審查機構的設立, 應當堅持內行審查的原則。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方可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設計審查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地級以上城市(含地級市)的審查機構,具有符合條件的結構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 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縣級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五)審查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強
制性標準、規范。
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其他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的機構,方可承擔審查工作。
首批通過建筑工程甲級資質換證的設計單位,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優先予以考慮。
已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職審查機構,按本辦法做適當調整、充實,并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后,可繼續承擔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 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具體取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與地方的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對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完成的施工圖進行審查。
審查人員要在審查過的圖紙上簽字。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和機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暫?;蛘叩蹁N其審查資格,并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鐵道、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辦法,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