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常規國有土地掛牌出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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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規國有土地掛牌出讓程序

  一、征詢規劃意見。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建設局征詢擬出讓地塊規劃紅線及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二、報批方案。市國土資源局向市政府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委托土地評估機構對擬出讓地塊進行地價評估,結合土地儲備開發成本和房地產市場狀況,由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擬訂土地出讓底價報市國土資源局,經市土地估價審定委員會研究確定出讓底價。

  四、公告。市國土資源局通過報刊、信息網絡等媒介發布公告并將掛牌底價密封交公正機關。

  五、報名。競買人到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領購有關掛牌文件資料,提交競買申請書和保證金,領取競買證。

  六、報價。競買人在公告規定的掛牌報價期限為填單報價,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即時公布最高有效報價。

  七、確定競得人。報價截止時間到時,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根據報價情況按規則確定競得人。

  八、簽訂確認書。競得人當場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成交確認書》,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于掛牌活動結束5日后退還。

  九、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競得人在確認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出讓金及有關費用。

  十、土地登記。競得人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后,并按規定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

篇2:溫州市市區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2007)

  溫政發〔20**〕53號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溫州市市區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和《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溫州市市區(含鹿城、龍灣、甌海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國有土地(含工業標準廠房、村二產留地委托公開出讓的等工業類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國土資源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市國土資源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指市國土資源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條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和綜合條件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四條 對具有產業目標、開發建設要求較高、僅有少數受讓意向者的工業用地,可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對工業項目有嚴格限制和特別要求的,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第五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按規定的公開出讓工作流程進行。

  第六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按規定確定起始價、起叫價及底價。起始價、起叫價的確定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

  第七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財綜〔20**〕68號)和《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綜字〔20**〕23號)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總成交土地地價及相關的定金、競投保證金和預付款必須全額繳入市財政土地出讓金專戶。

  第八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二)有利于推進經濟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引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三)有利于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

  第九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定期、定批有計劃地進行。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各區人民政府、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對條件成熟的工業用地提出初步的工業用地項目出讓計劃。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區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提出的工業用地項目出讓計劃進行聯審評定,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年度供地數量、供地結構及具體供地位置,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可供地信息。

  (三)在有關地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及土地未征收未農轉用之前,為便于開展土地農轉用和征收土地報批等前期工作,用地項目的業主單位暫定為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分批次報批農轉用和征收土地。有關征地、拆遷、補償等政策處理由相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出讓前的有關費用暫由各區、開發區的財政安排支出,最后在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中統一結算。

  (四)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凈地出讓,在具體工業項目用地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和“三通一平”工作后,由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會同規劃部門劃定相關地塊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及規劃設計條件,委托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評估后,提出擬出讓地塊的投標人或競買人資格、產業準入、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投資強度、稅收要求等相關要素,經市市區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文件,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條 參加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投資項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溫州市先進制造業基地產業指導目錄》和《產業布局導向規劃》及功能定位的要求。

  (二)符合能耗標準和環保要求

  。

  (三)符合省、市有關投資強度、容積率及產出效率指標的要求等。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起始日的20天前,按規定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指定的媒體和溫州市招標投標信息網上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內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

  第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出讓宗地的具體工業門類、生產技術要求、投資強度、稅收及環保要求等。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拍賣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前,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發改、經貿、外經貿、工商等部門,根據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文件對投標人、競買人的入圍資格進行審查評定,確定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對象。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規

  劃以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規定的競買資格的,一律作為無效申請,申請人不得參加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申請人的投標或競買資格,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取得投標或競買資格者不得少于3個。

  第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出讓人的委托,應當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受讓人憑《成交確認書》,根據《溫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須知》規定的時間要求,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成交的土地出讓金價款及相關稅費后,辦理交地手續。簽訂的出讓合同應在10日內送交地塊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市財政、發改、經貿等部門備案。

  市國土資源部門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凡出讓總價款中包含有關稅費項目的,應以清單形式寫明各類稅費的項目和金額,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必須

  與地塊的受讓方簽訂項目管理合同,以便對項目履約情況進行后續的監督管理和配套服務。

  第十六條 中標人、競得人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出讓人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中標人、競得人取得土地開發權,完成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環境評估等有關報批手續后,按《溫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須知》規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如中標人、競得人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而導致該項目不能落地,土地未移交給中標人、競得人的,出讓人即不應履行交地手續,并全額返還已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返還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原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自行失效,其土地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置。

  第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必須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結束后5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在土地出讓金專戶中統一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結束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10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規定的媒體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布,并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貿委備案。

  第二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后,應當依法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有關程序進行辦理,最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按照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溫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須知》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條款約定進行建設。

  有關地塊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投資行政、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共同做好出讓合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項目管理合同的履約管理和復核檢查工作,加大違約責任追究力度,有效約束企業低效利用和隱性浪費土地現象的發生,一旦發現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中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工業國有土地或倉儲、物流類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2003)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土地有形市場進行。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競投(買)條件的項目用地,擬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進行。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以及市場需求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1 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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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擬定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開始日前20日發布公告,公布擬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競投(買)的時間和地點、競投(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競投(買)規則等。

  公告應當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至少一家設區的市級以上新聞媒體發布。

  第八條 競投(買)人應當了解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宗地的有關情況,遵守競投(買)規則,依法參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惡意串通。

  第九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應當由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程評估后,由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土地招標出讓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二)招標人對報名的競投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競投入繳納保證金,領取招標文件,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指定標箱;

  (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招標人邀請所有競投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開標,當眾啟封并宣讀標書。競投入少于3名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出讓;

  (四)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審投標文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五)招標人根據評標小組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

  (六)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競標人。中標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抵作定金;未中標競投人的保證金于定標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七)中標人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1 5%的定金:

  (八)中標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

  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使用權招標評標專家庫。專家庫由省、設區的市價格、財政、建設、規劃、土地、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庫組成人員每兩年調整一次,調整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20%。

  評標小組從土地招標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單數成員、并由招標人委派2名代表組成,負責進行評標。

  第十二條 土地拍賣出讓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

  (二)拍賣人對報名的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并發給統一編號的應價牌;

  (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拍賣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拍賣:

  1、競買人出示應價牌,主持人清點競買人;

  2、主持人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介紹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并在拍賣前對拍賣宗地是否設定底價予以聲明;

  3、拍賣宗地設定底價的,主持人宣布起叫價,競買人舉牌應價;拍賣宗地未設定底價的,競買人直接報價;

  4、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5、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6、競得人與拍賣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四)拍賣成交后,競得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抵作定金;其他競買人已繳納的保證金于拍賣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五)競得人應當在拍賣成交后1 5日內與拍賣人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出讓金15%的定金;

  (六)競得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主持人、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競得人簽名。

  第十三條 土地掛牌出讓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掛牌人)發布土地掛牌公告;

  (二)在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以及掛牌期限等,在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三)掛牌人對報名的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填寫報價單;掛牌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競買人報名截止期限為掛牌期限截止前1日。

  (四)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的,此次掛牌出讓成交;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

  ,先報

  價者為競得人。

  掛牌期限截止前1小時停止更新掛牌價格。在停止更新掛牌價格期間,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掛牌人應當對掛牌宗地參照土地拍賣規則進行現場競價,最后掛牌價格為現場競價的首次報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五)出讓成交后,掛牌人應當向競得人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成交結果通知其他競買人。競得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抵作定金;其他競買人已繳納的保證金于出讓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六)競得人應當在收到成交通知書后1 5日內與掛牌人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出讓金l 5%的定金;

  (七)競得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四條 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競投(買)人,或者所有競投(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出讓底價或者達不到其他競投(買)條件的,停止該幅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束后,出讓人應當在1 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和發布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的新聞媒體公布,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交后,土地有形市場按照規定向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于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相關經費開支。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照本辦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依法先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八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標或者成交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不按照規定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的,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承擔本次土地交易費用。

  第十九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照規定期限付清出讓金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已按照規定期限付清出讓金,出讓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由出讓人返還已交付的出讓金,雙倍返還定金,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利用土地。確需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取得出讓人同意,(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未經出讓人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條件的,該宗地依法收回,重新組織出讓。

  第二十二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n

  bsp;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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