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中的術語
單元式住宅:是指在多層、高層樓房中的一種住宅建筑形式;通常每層樓面只有一個樓梯,住戶由樓梯平臺直接進入分戶門,一般多層住宅每個樓梯可以安排24到28戶。所以每個樓梯的控制面積又稱為一個居住單元。
商品房的結構:售房的樓書常見用語,房屋架構可分為磚混結構、磚木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結構。
期房: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購買期房時應簽商品房預售合同;
現房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時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開發商已辦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產證的商品房,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立即可以辦理入住并取得產權證。
房屋的開間:是指房屋的寬度;房屋的進深:是指房屋的實際長度;
房屋的層高:是指下層地板面或樓板面到上層樓層面之間的距離,也就是一層房屋的高度;房屋的凈高:是指下層地板面或樓板上表面到上層樓板下表面之間的距離。
商品房建筑容積率:是指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的面積之比;建筑密度是指建筑覆蓋率,即項目用地范圍內所有基底面積之和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綠化率:是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
商品房的起價:是指商品房在銷售時各樓層銷售價格中的最低價格;
均價:是指商品房在銷售價格相加之后的和數除以單位建筑面積的和數,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價格;預售價:是指商品房預售的價格。
低層房:是指1至3層高的樓房;小高層房:是指9至11層高以下的樓房;
高層房:是指總高在12層以上的樓房。
商品房的使用率:是指房屋的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的比例。
商品房的變頻供水:是指居住在樓房的居民生活用水直接來自設立在小區的變頻泵房輸入輸出。
躍層式商品房:是指由上、下兩層樓面、臥室、起居室、客廳、衛生間、廚房及其他輔助用房,并采用戶內獨用的小樓梯連接的房屋;復式商品房:是由香港建筑師創造設計的一種經濟型房屋,是在層高較高的一層樓中增建一個夾層,從而形成上下兩層的樓房。
水景商品房:是指依水而建的房屋;TOWNHOUSE也叫聯排別墅,正確的譯法應該為城區住宅,系從歐洲舶來的,其原始意義上指在城區的沿街聯排而建的市民城區房屋。
篇2: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章 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簽訂、審核
第五章 合同的備案、監章、存檔、返還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及管理工作,保證公司銷售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交房標準、補充協議)以及其他一切與商品房銷售相關的文件、圖紙、資料實行綜合管理。
第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由公司委托營銷公司負責簽訂,或由公司自行組織相關人員負責簽訂。
第四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行簽約代表填寫、銷售負責人初審、公司經營部審核、簽章編號、歸檔保管的制度。
第五條 公司實行簽約培訓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顧問人員對簽約代表進行簽約前的培訓并將培訓記錄歸檔。
第二章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經營部應將簽約所需的資料準備齊全,并將簽約流程和培訓內容擬訂歸檔。
第七條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證件、資料的準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國土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5、預售許可證;
6、預售面積報告書。
(二)主要圖紙、資料的準備:
1、房屋平面圖及在整個樓棟中的位置圖(應標明方位)及總平圖;
2、簽約數據統計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建筑層數(應標明地上層數、地下層數)、樓層號、單元號、房號、房屋用途、層高、凈高、朝向、陽臺數、陽臺結構形式(封閉或非封閉)、建筑面積(列明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房屋所在樓棟的主體建筑結構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若為有坡屋頂的項目,應標明坡屋頂的最低米數和最高米數;
3、銷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樓層號、房號、單元號、建筑面積;
4、交房標準(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三)銀行按揭相關資料及開戶銀行帳號等情況。
(四)簽約所需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簽約審核表、簽約變更審批表等樣本的擬訂并歸檔備查。
第八條 相關文件、圖紙、資料如有變更或修改的情況,應實行會簽制并及時書面告知各部門。
第三章 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第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簽訂前,可以由簽約代表與客戶簽訂認購書。
第十條 認購書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一條 認購書應寫明簽約代表的姓名、聯系電話、客戶的姓名(客戶自己親筆簽字)、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簽訂日期并附客戶的身份證復印件二份。
第十二條 認購書一式二份,客戶將認購金存入公司的戶頭后憑收訖回單換取財務收據和認購書,其余的認購書連同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由銷售負責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條 認購書由經營部審核后登記歸檔,并進行信息統計,對未簽或作廢的認購書進行登記收回。
第十四條 認購書的統計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編號:R(認購書)--**(項目名稱縮寫)-00*(序號);
(二)客戶姓名、聯系電話;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積;
(四)幢號、樓層號、單元號、房號;
(五)購買單價、總價;
(六)付款方式、簽訂日期。
第十五條 簽約代表在與客戶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同時必須收回客戶持有的認購書并隨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一并報送公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簽訂、審核
第十六條 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后,由簽約代表負責與客戶聯系并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合同及附件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八條 銷售負責人在審查確認簽約代表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與樣本無誤、《簽約說明書》要求的材料齊備并在銷售簽約審核表上簽字后,移送經營部審核。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相關材料不齊備的,簽約代表必須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內負責補齊。否則,合同不予蓋章備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簽約代表
與銷售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同的備案、監章、存檔、返還
第二十條 經營部審核合格后,蓋章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數據信息錄入備案系統并報房管機關監章。
第二十一條 房管機關監章完成后,由經營部核實確認款付清后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給客戶,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當時返給客戶蓋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余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資料應交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進行編號管理,規則如下:
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H(合同)-**(項目名稱縮寫)-00*(序號);
補充協議編號:**(幢號)--**(單元號)--**(房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50元:
(一)不按規定完整填寫相關合同條款的;
(二)未填寫銷售簽約審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的;
第二十四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錯誤填寫房價款、建筑面積(含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幢號、單元號、房號、層高等合同條款信息的,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 簽約代表在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買受人一欄中代客戶填寫姓名的,罰款2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 簽約代表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添加與合同條款無關的信息,如有變更情況,必須按照公司的規定填寫簽約變更申請單,在得到總經理批準后方能按變更后的條款執行。否則,罰款500元。
第二十七條 簽約代表和銷售負責人應如實向客戶宣傳、解釋、說明商品房買賣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內部人員核實、咨詢的,應先和內部人員溝通后再向客戶作出解釋、說明,否則,罰款200元。
第二十八條 負責辦理預售許可證的責任人應保證錄入房管機關備案系統的預售面積數據與預售面積報告書上的數據一致。如果面積數據不一致,每次罰款500元。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20**年5月1日起實施。
篇3:房產經紀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房產經紀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由簽約主管根據銷售代表提供的簽約通知單上網錄入,其他人員無權上網操作。
第二條所有與客戶間的相關法律文本文件,原則上均由銷售支持部簽約主管或過戶主管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第三條《房屋認購書》一式四份,其中公司兩份分別由銷售部及財務部收存。財務人員每月4、14、24日必須與銷售統計人員核對賬目。
第四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一式四份,辦理預售登記三日內,交予公司兩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綜合計劃部收存,正本由財務部收存,銷售支持部預留復印件一份。
第五條若補充協議在公司提供的文本基礎上有修改,必須經銷售部經理上報公司各部門、公司總經理,在需簽訂的文本上簽署文字意見后,方可加蓋合同章執行。最后送財務部一份備案。
第六條銷售代表與客戶簽訂完《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交與銷售主管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但未超過3日的每次處以50元罰款;若超過5日仍未歸檔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第二次違規者辭退。
第七條簽訂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和客戶個人資料(與該房屋相關的補充審批單、折扣單等)一并交銷售支持部,經簽約主管審核后方可加蓋公司合同章,轉預登主管,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違者但未超過3日的每次處以50元罰款;若超過5日仍未歸檔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第二次違規者辭退。
第八條預登主管辦理預售登記工作必須在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若沒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時限仍未辦理完畢,將對責任人每次予以罰款200元,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此類情況,將予以辭退。
第九條自客戶簽訂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揭主管必須追蹤銷售代表辦理客戶貸款手續,若沒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時限仍未辦理完畢,將對責任人每次予以罰款200元,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此類情況,將予以辭退。
第十條非銷售部人員要查看合同或索取客戶資料及數據的必須經營銷總監或上級領導的批準。
第十一條 行政人員若將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丟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罰款200元,第二次辭退。
第十二條 涉外審批單由前期開發部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