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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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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校)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我們制定食物中毒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六)、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篇2:某中學學校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中學學校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加強我校食堂用餐,小賣部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確保學校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的控制學校食源性疾病及其他食物中毒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紅橋區教育局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制定學校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如下:

  1、對學校食堂和小賣部,食品衛生經營過程中不符和衛生和規定的要求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2、學校食堂、小賣部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從而從事食品衛生經營的,或者對患者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的 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責令改正。

  3、學校食堂、小賣部經營者使用不符和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使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4、生產和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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