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4月3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商標法》《建筑法》《電子簽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確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措施,進一步為企業和群眾減負;決定下調對進境物品征收的行郵稅稅率,促進擴大進口和消費;聽取藥品集中采購、短缺藥供應及醫療救助工作匯報,要求更多讓群眾在用藥就醫上受益。
會議指出,為使《外商投資法》有效實施,適應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須有序修改相關法律及配套法規和政策。
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商標法》《建筑法》《電子簽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修改建議其中包括:
在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原則中增加“非歧視”原則;
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大幅提高侵權賠償數額;
對符合條件的施工許可證申請,壓縮審批時間;
允許在辦理土地、房屋等轉移登記時使用電子文書。
據悉,《建筑法》上一次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年4月22日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p>
本決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1997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1997年11月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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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國務院常務會議《建筑法》修正案草案通過
國務院總理*4月3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商標法》《建筑法》《電子簽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確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措施,進一步為企業和群眾減負;決定下調對進境物品征收的行郵稅稅率,促進擴大進口和消費;聽取藥品集中采購、短缺藥供應及醫療救助工作匯報,要求更多讓群眾在用藥就醫上受益。
會議指出,為使《外商投資法》有效實施,適應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須有序修改相關法律及配套法規和政策。
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商標法》《建筑法》《電子簽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修改建議其中包括:
在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原則中增加“非歧視”原則;
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大幅提高侵權賠償數額;
對符合條件的施工許可證申請,壓縮審批時間;
允許在辦理土地、房屋等轉移登記時使用電子文書。
據悉,《建筑法》上一次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年4月22日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p>
本決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