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草案
為了規范金橋灣zz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 “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制定規約。
第一條 (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按照規定和本規約約定交納維修資金;
(二)維修資金的賬務由物業公司代管;
(三)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維修資金的補充)
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第(一)項方式補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納補充;
第三條 (維修資金不足時的籌集)
1.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下列第(一) 再次籌集的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中購房人交納的數額。
(一)一次性交納;
2. 原未交納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按以下第(一)項方式補建:
(一)根據房屋建筑面積,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納;
第四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的實施)
1、 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屬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經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情形;
(五)物業共有部分維修和更新費用在500元以內或2個人工費以內;共有設施 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在1000元以內或2個人工費以內。
共有部分 由業委會會同業主代表二人以上簽字驗收;共有設施設備由分管業主委員、正、付主任三人簽字驗收。
2、共有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費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內,由物業企業提出更新維修方案,項目預算費用須經zz苑維修項目經費審核小組審核、業主委員同意方可組織實施。
3共有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費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內,更新維修方案報價須詢價3個以上企業;100,000元以上項目須公開招標。實施方案20,000-100,000須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須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滲漏水維修的實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屬規定急修項目,物業服務接到報修后二小時內趕到現場,24小時內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業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維修方案應報告業主委員會、主業代表后,可組織實施,按第四條笫1款規定簽字驗收。
(二)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在5 平方米以內,物業企業可直接實施,由報修業主簽字驗收,按規定分攤支付。
(三)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超過5平方米,維修費用一室戶在1000元以內;二室戶在1500元以內;三室戶2000元在以內,物業公司踏勘后提出維修方案、報價,須由業委會會同與該幢樓業主代表共同復核審查認同,然后公示七曰業主無異議,方可實施。
屋面、外墻滲水維修費用超過上述規定金額的,還須經本幢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字通過方能實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該幢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再次會同業主代表、共同審核維修方案、報價,經審核后確實符合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亦可以實施。
( 四)竣工驗收單須經報修須由業主、業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簽字驗收。
(五)因違章裝修造成筑物滲漏水的、搭建安裝設施造成筑物滲漏水的、屋頂等共用部位為業主違規占為單獨使用筑物滲漏水的,其維修費用應由該業主自行承擔,不得從維修資金列支。
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超過5平方米,維修方案未經業委會與業主代表復核審查認同、未經公示直接實施的,其維修費用由報修業主自行承擔,若該業主不同意承擔費用的則由施工單位承擔費用責任。
第五條 (維修費用的承擔)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約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第六條 (維修資金的審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修費用需經有資質的審價機構審價后在維修資金中列支:
>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審價的;
(二)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小組決定審價的;
第七條 (維修資金的審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經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進行審計:
(一)業主委員會換屆的;
(二)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決定的;
(三)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必要時
審計報告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審計,維修資金、公共收益或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被違法、違規、違約使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賬目公布)
業主委員會或者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業主公布一次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收入、支出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和費用以及按戶分攤情況;
(三)利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從事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經營性活動而獲取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支用情況;
(五)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上述賬目公布信息張貼于小區公告欄及相關門牌幢出入口。
第九條(違約處理)
業主違反本規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和修改)
本規約經___年__月___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篇2:住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草案)
zz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草案
為了規范金橋灣zz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 “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制定規約。
第一條 (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按照規定和本規約約定交納維修資金;
(二)維修資金的賬務由物業公司代管;
(三)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維修資金的補充)
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第(一)項方式補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納補充;
第三條 (維修資金不足時的籌集)
1.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下列第(一) 再次籌集的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中購房人交納的數額。
(一)一次性交納;
2. 原未交納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按以下第(一)項方式補建:
(一)根據房屋建筑面積,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納;
第四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的實施)
1、 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屬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經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情形;
(五)物業共有部分維修和更新費用在500元以內或2個人工費以內;共有設施 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在1000元以內或2個人工費以內。
共有部分 由業委會會同業主代表二人以上簽字驗收;共有設施設備由分管業主委員、正、付主任三人簽字驗收。
2、共有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費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內,由物業企業提出更新維修方案,項目預算費用須經zz苑維修項目經費審核小組審核、業主委員同意方可組織實施。
3共有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費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內,更新維修方案報價須詢價3個以上企業;100,000元以上項目須公開招標。實施方案20,000-100,000須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須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滲漏水維修的實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屬規定急修項目,物業服務接到報修后二小時內趕到現場,24小時內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業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維修方案應報告業主委員會、主業代表后,可組織實施,按第四條笫1款規定簽字驗收。
(二)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在5 平方米以內,物業企業可直接實施,由報修業主簽字驗收,按規定分攤支付。
(三)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超過5平方米,維修費用一室戶在1000元以內;二室戶在1500元以內;三室戶2000元在以內,物業公司踏勘后提出維修方案、報價,須由業委會會同與該幢樓業主代表共同復核審查認同,然后公示七曰業主無異議,方可實施。
屋面、外墻滲水維修費用超過上述規定金額的,還須經本幢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字通過方能實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該幢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再次會同業主代表、共同審核維修方案、報價,經審核后確實符合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亦可以實施。
( 四)竣工驗收單須經報修須由業主、業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簽字驗收。
(五)因違章裝修造成筑物滲漏水的、搭建安裝設施造成筑物滲漏水的、屋頂等共用部位為業主違規占為單獨使用筑物滲漏水的,其維修費用應由該業主自行承擔,不得從維修資金列支。
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超過5平方米,維修方案未經業委會與業主代表復核審查認同、未經公示直接實施的,其維修費用由報修業主自行承擔,若該業主不同意承擔費用的則由施工單位承擔費用責任。
第五條 (維修費用的承擔)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約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第六條 (維修資金的審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修費用需經有資質的審價機構審價后在維修資金中列支:
>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審價的;
(二)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小組決定審價的;
第七條 (維修資金的審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經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進行審計:
(一)業主委員會換屆的;
(二)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決定的;
(三)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必要時
審計報告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審計,維修資金、公共收益或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被違法、違規、違約使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賬目公布)
業主委員會或者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業主公布一次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收入、支出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和費用以及按戶分攤情況;
(三)利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從事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經營性活動而獲取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支用情況;
(五)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上述賬目公布信息張貼于小區公告欄及相關門牌幢出入口。
第九條(違約處理)
業主違反本規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和修改)
本規約經___年__月___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篇3:地下停車庫使用規約
本規約的設定是為有效管理XX科技島地下層停車庫(以下簡稱“停車庫”),使各業主或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可以正常地享用各停車設施和服務。本停車庫由上海**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XX科技島物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處”)管理。
1.本使用規約由管理處根據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制訂,使用人須承認及遵守本規約。2.本車庫之車位實行包月和臨時停放,相關收費標準如下:
2.1 包月停車:費用為人民幣1000.00元/車位.月(該包月停車費用包括:車位包月場地租金為人民幣820.00元/車位/月和物業管理費為人民幣180.00元/車位/月。);
2.2 臨時停車:
1) 4小時(含)以內按人民幣10.00元/車位.小時收取;
2) 4小時以上24小時(含)以內每車位按人民幣50元/車位收取;
3)超過24小時重新計算。管理處負責向使用人提供停車專用發票。
3.停車費由管理處根據國家有關規約制訂,并可隨時更改但需事先通知。
4.管理處應負責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承擔車庫公共照明、通風系統、排水泵等所產生的電費和燈管更換費用及公共設施日常維修保養費用。
5.管理處應安排專人對車庫進行安全巡視和看管停車場地,采用24小時攝像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各種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6.管理處負責對車位提供保潔服務,確保車庫環境整潔。
7.使用人須向管理處提供所停放車輛的合法有效證件(包括駕駛證、行駛證和車輛保險合同)復印件,須按照本約定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
8.使用人須遵照車庫管理員指示停泊車輛。進入停車庫人士均須對自身安全負責。
9.任何人士使用停車庫時均須遵守上海市有關道路交通法規,管理處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可以拒絕停放或放行。
10.車輛駕駛員須遵照停車庫內標志行駛及停泊。不得逆向行駛、阻塞車道或妨礙停車庫出入口通道。車輛必須停泊于車位界線內,不得構成阻礙及發出任何不必要之鳴號,管理處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采取移動等措施。
11.使用人須按照本規約約定的用途使用車位;任何使用停車庫人士均不得用其所租用之車位作儲物或封閉全部或部分以作任何用途。
12.如使用人租用月租車位而需要轉換車輛或車輛之車牌號碼,均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將有關資料通知管理處,并攜同該車輛之停車證及有關車輛登記文件副本(或行車證)到管理處更改登記資料。使用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將車位退還給出租方。
13.任何使用人不得自行或雇人在停車庫內維修或清洗車輛。
14.所有使用人必須保持停車庫內清潔,不亂扔雜物,同時需愛護停車庫內設施。
15.任何使用人不得攜帶危險、易燃或對他人造成危險之物品進入停車庫。
16.本停車庫僅提供停車場地,不承擔保管責任。因第三方造成使用人車輛受損、失竊等,應首先由責任方予以賠償;責任方不明的,由雙方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賠付款項不足部分,使用人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繼續追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使用人車輛損壞,管理處不承擔賠付責任;使用人需自行妥善保管好車輛內的貴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支票、有價證券、古玩、字畫、郵票、手機等等,管理處不承擔委托保管理責任。
17.訪客車輛不得停泊于本車庫連續10天(含)以上,否則管理處有權按以下方式處置:
17.1 連續停放于本車庫超過10天(含)以上30天(含)以內,管理處有權向使用人收取自停放之日起人民幣50.00元/車位.日的場地占用費(物業管理費根據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按實際停放天數加收);
17.2 超過三十天以上的,管理處有權將停車于本車庫的車輛移交警方進行處置(物業管理費根據臨時停放標準按實際停放天數加收);
17.3 使用人違規將其車輛停放于本車庫期間,管理處對于車輛之受損、失竊等意外情況不承擔相應責任。
18.對于未遵守本規約之使用人,管理處有權處暫不予放行之權利,并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權利;對于損壞停車庫內公共設備設施的,管理處有權責令使用人賠償損壞設施的更新或修復費用。
19.使用人應持有本停車庫發放之月租卡或臨時訪客卡,持卡人應承認并遵守本規約。
20.管理處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規約人士使用本停車庫而無需解釋。
21.管理處保留對此規約增、刪、修改及最終解釋權。
上海綠安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XX科技島物業服務中心
承諾書
本人/我等/本公司為XX科技島幢_______層_______室的業主/租戶,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承租人權益及促進XX科技島的管理,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及聲明如下:
一、 確認已詳細閱讀上海綠安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XX科技島物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處”)制定的《XX科技島地下停車庫使用規約》(以下簡稱“管理規約”)。
二、 完全明白并同意履行和遵守及促使和確保本人/我等/本公司及承租人履行和遵守管理規約及管理規約內列明我等/本人/本公司/承租方的所有責任及義務(包括根據管理規約的條款支付停車場地租金、物業管理費等等應付費用)。
三、 若本人/我等/本公司及承租人違反管理規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停車場地租金、物業管理費或其他費用),本人/我等/本公司及本承租人將共同承擔連帶后果及法律責任。
四、 本承諾書在本人/我等/本公司簽署的當日生效。
五、 本承諾書的訂立、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六、 管理處有管理規約的最終解釋權。承諾人(簽署/蓋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承諾人/ 公司資料
出生日期/公司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商業登記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