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業委會擅自打官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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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本市東部某小區業委會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輸一贏。贏的是奪得了一間業委會辦公用房,業委會委員們再也不用到小區隔壁的咖啡館碰頭開會了。輸的官司里有一個是侵害了物業公司的商譽,須賠償幾萬元,業委會希望每家每戶分攤幾百元錢,但遭到絕大多數業主的反對,理由是這5起官司中沒有一起征得過業主大會的表決通過。因此,業主表示該由業委會成員本人承擔訴訟風險,業委會準備將拒付訴訟費的業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業委會做主,討回公道。

  分析: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誰擁有房地產權證誰就是業主,業主大會是廣大業主的權利機構,而業委會則是一個執行機構,它既不是企業法人,也不是群眾自治組織,它無權作出任何重大決議,包括物業公司的選聘以及訴訟等有關廣大業主切身利益的決定,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得到管理區域有投票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明確授權才能生效。

  點評:

  目前,在本市一些小區,有的業委會擅自自作主張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業委會動不動就提起訴訟,有一個小區業委會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輸了官司業委會就辭職不干了。有的業委會雖然形式上通過了書面投票表決,而大多在征詢意見時往往寫上這么一句話:如果你未在規定的時間里將征詢意見表寄回業委會,則視為業主同意訴訟云云。這種做法其實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確規定:投票表決有3種,即同意、反對、棄權。既不能將棄權票加在反對票身上,更不能將棄權票強加到同意票的頭上。

篇2:物管案例: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能不能當業委會委員

  物管案例: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能不能當業委會委員

  某小區的有位業主平時很熱心小區事物,在業主中有人緣,在一次業主代表選舉中,該業主獲票較多。但物業管理公司以該業主半年來拒交物業服務費為由,認為該業主不具備當選資格。在未交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能否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問題上,部分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爭執不下......

  [案例分析]

  業主委員會委員是由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的,這是業主(代表)大會的權利,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物業管理轄區的一員,是受業主委員會委托為該轄區提供管理服務,充當的是“管家”的角色,對業主(代表)大會的任何選舉結果無權干涉。

  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看,權利和義務對等是一個整體概念,是并列的關系,業主交費和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既不存在對等關系,也不存有因果關系。如不能說一個人偷稅,沒有盡公民的義務,就可以剝奪他的公民權一樣。公民權不是誰都可以剝奪的,即使是犯過罪的人,如果法院沒有剝奪他的公民權,他仍然可以參加選舉。業主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是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剝奪的,也不是某個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剝奪的。

  至于該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以《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公約》等為依據經濟催繳。業主仍不交納,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解決方法]

  物業管理公司應向該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為自己的干涉行為道歉,但同時提醒該業主應交納物業管理費,否則將會給業主委員會帶來工作上的阻力,影響該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的形象。還希望在該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問題上,能夠得到業主委員會的理解和支持,配合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

  [相關法規制度]

  1.《業主大會規程》(節選)

  第一條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四條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

  第九條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一條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

篇3:小工業委會換屆選舉案例

  案例:

  20**年6月,閔行某小區因業委會任期即將終止,部分業主在當地居委會的主持下成立了選舉新一屆業委會的籌備組,前任業委會業主認為自己應當是下一屆業委會籌備組的成員,于是不去報名登記參加業委會委員的選舉,又不滿新一屆業委會的選舉結果,于是將給予他們登記備案的房地辦告上了法院,指責房地辦人員違法行政。

  分析:

  由于新的《上海市物業管理規定》對業委會到期后如何選舉下一屆業委會沒有作出相關的明確規定。它不是換屆選舉,因此根本不需要上一屆業委會成員以業委會委員的身份參與新一屆業委會的選舉工作,而應是以一個業主的身份重新到籌備組登記參加選舉。

  點評:

  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區的選舉過程中,由于該類問題而引發的訴訟正在逐步增多。業委會委員或主任的逐步“吃香”,與我國房地產物業管理的發展與進步是分不開的。相反,相關的有關業委會的選舉程序、標準等規定幾乎是空白,給糾紛的產生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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