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SH高?;椖亢贤瑓f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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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高?;椖亢贤?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窘ㄔO合同(協議)管理行為,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SH市法律、法規、及學校法務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合同(協議)指學校授權基建處為一方當事人與社會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 凡是由基建處組織實施的工程項目(含新建、改建和擴建),均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 合同(協議)的會簽、審核及簽訂

  第四條 合同(協議)會簽:基建項目合同(協議)需項目組兩人以上人員負責談判、擬稿,在職能科室科長、分管副處長、處長間進行流轉,提出修改意見,擬稿人根據相關修改意見認真修改合同(協議),形成正式合同(協議),并填寫《SH大學基建處合同(協議)會簽單》,相關科室、主管副處長、處長、主管校領導核定并簽字確認后,送校辦加蓋公章。

  第五條 合同(協議)審查:合同(協議)提交時需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如工程預算、立項報告、招投標文件、評(議)標結果,中標通知書等。會簽人員須在各自的職能崗位上認真負責地對合同(協議)有關條款進行審核,并對其修改的部分負責。主要審核內容:

  1、合同(協議)文本是否規范,項目是否齊全,有無遺漏;

  2、合同(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與建設單位招標文件、項目施工單位投標書及相關報價文件一致;

  3、合同(協議)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得到充分保證,有無受到損害;

  4、其他需審核的內容。

  第六條 合同(協議)簽署:簽訂工程合同(協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審查通過的合同(協議)由各項目組至少一人在經辦人(代理人、代表人)欄內簽字;

  第七條 合同(協議)蓋章:合同(協議)經會簽通過后,項目負責人將根據會簽意見修改后的正式合同(協議)交對方單位先簽字或蓋章,然后送基建處計劃科負責實施合同(協議)蓋章手續;合同(協議)提交法務辦審核后,由分管校領導簽字送交校辦蓋章。

  第八條 合同(協議)份數:正本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副本視情況而定,一般建議我方不少于三份,校辦、財務、基建處各留一份。

  第三章 合同(協議)履行、付款及監督

  第九條 基建合同(協議)訂立后由基建處代表學校負責履行合同(協議)。

  第十條 需付款的基建合同(協議)由計劃科送交一份原件給學校財務處。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和有關批準手續辦理付款。

  第十一條 所有基建合同(協議)副本(或復印件)由項目部送交總包單位、監理、項目負責人并簽收,各自負責對合同(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合同(協議)的管理

  第十二條 計劃科在合同(協議)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合同(協議)條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領導報告合同(協議)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 對于合同(協議)變更的要重新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程序同正式合同(協議)。

  第十四條 建立臺賬:基建處計劃科完成合同(協議)簽約后,應當及時編號和登記,包括紙質簽字登記和電子檔管理。登記欄目應當包括施工單位、合同(協議)名稱、合同(協議)金額,簽約日期、經辦人等等。計劃科負責準確、及時、完整反映合同(協議)履行情況及合同(協議)價款往來狀況。

  第十五條 計劃科對所簽訂的有效合同(協議)的履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凡已履行完結的合同(協議)在登記表上注明"履結"及日期,到期未結的合同(協議)向處領導及時報告,督促對方盡快履結。

  第五章 合同(協議)爭議的解決

  第十六條 合同(協議)履行爭議解決方式應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若需訴訟解決的,基建處須與學校法律事務部商討確定法律解決方案。

篇2: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2011修正)

  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20**修正)

 ?。?995年11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 [1995] 85號文件公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 [1997] 111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二十六個政府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00年6月3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 [2000] 7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大連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3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6 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4次修正。)

  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監督管理,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和履行合同,應遵守本辦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合同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合同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所在行政區內的合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合同監督管理制度,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二)監督檢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監督管理拍賣合同;

  (五)辦理合同鑒證;

  (六)辦理抵押合同中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物登記;

  (七)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指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網絡;

  (九)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十)調解合同糾紛。

  關聯法規:

  第四條 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機構,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合同簽訂、審批、履行、檢查、合同文本和印鑒使用、合同臺賬、統計報表、崗位責任等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訂立書面合同,須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訂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他當事人可以參照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八條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按規定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的,應使用合同專用章??讨坪贤瑢S谜马毥浌ど绦姓芾聿块T批準,并持有關批準證件到公安部門辦理刻印手續后,方可刻制。

  第九條 當事人以企業的設備、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及其他企業動產作為抵押物簽訂抵押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當事人不得以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企業抵押物登記證》。

  第十條 訂立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具《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代理人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簽發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證明書》,根據授權的范圍、權限和期限,以委托人名義簽訂合同。

  《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證明書》,由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發放。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擔保的,必須由具有擔保能力的保證人擔保。無擔保能力的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視為欺詐,應當追究保證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同當事人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給第三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轉讓合同義務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權利的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取得對方的同意,并簽訂合同轉讓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經鑒證的合同,應當報原鑒證機關備案。

  因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不得轉讓。

  第十三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全面履行,單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爭議,當事人雙方可申請調解,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應進行調解。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如實提供合同、賬目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申報重合同守信用的單位,應進行考核認定并發布命名公告;對已獲得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稱號的,應進行年度審檢,符合條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條件的發布公告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進行鑒證。

  下列重要合同應當辦理鑒證:

  (一)國有、集體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含國有民營);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裝飾裝修合同;

  (三)化肥、農藥、糧食和種子購銷合同;

  (四)汽車、石油購銷合同;

  (五)委托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財產租賃合同(含場地、柜臺出租);

  (七)商品房銷售合同;

  (八)國有產權交易合同;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鑒證的合同。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合同,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對已鑒證的合同,應進行跟蹤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一)偽造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地址、假銀行賬號簽訂合同的。

  (三)無履約能力,采取下列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

  1.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賄、回扣、先付部分貨款等圈套騙取貨物的;

  2.用戶已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名義或盜用其他企業名義,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合同的;

  3.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以及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合同擔保金、合同保證金、押料款、材料款等的。

  (四)利用合同轉包漁利的。

  (五)非法轉讓或倒賣合同的。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銀行賬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務介紹信等其他方便條件簽訂合同的。

  (七)利用他人資質證書、許可證簽訂合同、謀取利益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查閱、復制被查處單位和個人與合同有關的發票、賬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

  (二)違法合同財物用于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依法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保存價款。

  第二十一條 各金融機構在辦理借貸等業務時,發現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有權拒絕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違法合同案件時,需要從當事人賬戶中扣劃相關款項的,應申請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二款規定,注銷《企業抵押物登記證》,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責令補辦鑒證手續,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但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

  (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依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行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通知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票據;罰沒款上交財政。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有包庇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歸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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