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關于實習(訓)基地建設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建立穩定高質量的實習(訓)基地是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客觀要求,是我校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的需要。為了規范和加強我校實習(訓)基地建設及其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我校實習(訓)基地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畢業實習基地,包括各師范類專業教育實習基地和其他非師范類專業實習基地;二是配合日常教學所需的實習(訓)基地,即教學實習(訓)基地,包括工業實習、野外實習、課程見習的基地等。凡以學校名義簽訂協議的,稱“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實習(訓)基地”(以下簡稱實習(訓)基地),學校給基地單位掛牌并著力建設;未以學校名義簽訂協議而由系自行聯系并派有實習生的實習(訓)單位,稱系實習(訓)點,由系自行建設,待條件成熟后,可升為學校的實習(訓)基地。
第三條實習(訓)基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與專業基本對口,技術和設備先進,能滿足實習大綱要求,熱心教育事業,有較強的領導力量、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教學實踐管理經驗,有指導和接受學生進行實習的能力和條件。每個實習(訓)基地每次應能接納10個以上的實習生進行實習。
第四條建立實習(訓)基地的工作程序是:系向教務處提出建立實習(訓)基地的報告;教務處、系與擬建實習(訓)基地單位洽談有關事宜,簽訂協議;新建實習(訓)基地掛牌;實習(訓)基地正式啟用。各系應充分利用自身各方面的優勢,在實習(訓)基地建設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五條實習(訓)基地建設經費主要由學校在教學實習經費中每年劃出專項經費,由教務處統一管理使用。
第六條學校與實習(訓)基地單位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共建。學校應利用科技、教學、人才、文化、信息等資源優勢,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加強與實習(訓)基地單位聯合開展項目(研究)合作,為實習(訓)基地單位提供服務與指導,幫助實習(訓)基地單位培養人才;同時,聘請實習(訓)基地單位專家、名師擔任我校兼職教師。
第七條學校應注重對已建實習(訓)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加強實踐教學環節的組織領導和管理監控,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定期開展對實習(訓)基地的檢查評估。
第八條建成并掛牌的實習(訓)基地,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消。主要負責系與基地單位須經常保持聯系,主動與實習(訓)基地單位加強交流、建設,不斷提高實習(訓)基地質量,使之成為全校實踐教學優質共享資源。
第九條學校實習(訓)基地建設工作由教務處統一管理。
篇2:CY學院校外教學實習基地建設與管理規定
CY學院校外教學實習基地建設與管理規定
校外教學實習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規模并相對穩定的能夠提供學生參加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的重要場所。教學實習基地的建設和管理直接關系到實習教學的順利開展和實習教學的效果,條件良好的教學實習基地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校外教學實習基地的建設和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校外教學實習基地的建設
1、教學實習基地是學校和社會有關企事業單位通過協商,共同建立的用于開展實習教學、校企合作的場所。建立比較完備的實習基地是保證教學質量的需要,教學管理部門和各教學單位必須重視實習基地的建設。
2、學院教務處對教學實習基地建設進行宏觀管理和協調,根據教學需要提出教學實習基地建設的有關要求,指導各教學單位開展教學實習基地建設。
3、各系應根據不同專業和學科性質特點,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擇能滿足實習教學要求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必要的教學實習基地。
4、教學實習基地應滿足以下條件:
(1)能滿足相關專業完成實習教學任務的要求;
(2)基地建設雙方互惠互利、義務分擔;
(3)就近就地、相對穩定和節約實習經費;
(4)能滿足實習學生食宿、學習、勞動保護和衛生等方面的條件;
(5)能與“產學研”一體化相結合。
5、建立教學實習基地的步驟
(1)教學單位根據實習教學的要求,了解能夠提供實習條件的有關企事業單位,確定擬聯系的目標單位;
(2)與目標單位溝通、協商,在雙方形成共識的基礎上,達成建立教學實習基地意向;
(3)在符合建立教學實習基地條件的基礎上,由學院與基地所在單位簽訂教學實習基地建設協議書。
協議書一般包括雙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設目標與受益范圍、雙方權利和義務、實習師生的食宿與學習、協議有效年限等內容; 協議書一式二份,由學院、教學實習基地單位各執一份。
二、校外教學實習基地的管理
1、教學實習基地建立后,學院和相關教學單位要加強對基地的管理,充分發揮基地在教學和人才培養中的作用。
(1)直接與實習基地進行聯系的教學系,要保持與實習基地的經常性聯系,及時將學生實習的內容以及實習教學中對實習基地條件的要求反饋給實習基地,爭取實習基地的支持,不斷改善實習條件。
(2)積極探索與教學實習基地的各項合作,促使教學實習與“產學研”一體化相結合,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加強與教學實習基地的互惠合作,建立穩定、友好的關系。
(1)學院在人才培訓、委托培養、課程進修、咨詢服務、信息交流等方面對教學實習基地優先給予考慮;
(2)在國家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許可范圍內,征求畢業生本人意見后,教學實習基地可優先選聘畢業生;
(3)爭取教學實習基地對學生實習的有關收費給予優惠,減少實習開支;
(4)爭取教學實習基地對實習師生的食宿、交通的便利安排,使實習順利進行。
3、學院與教學實習基地簽訂合作協議后,經雙方認可,掛“CY學院教學實習基地”銅牌,實習基地銅牌統一規格,由學院統一制作。
4、教學實習基地建立后,所屬教學系應每年對教學實習與合作等情況做出總結,分析實習基地作用與效果。
5、教務處會同有關教學系不定期地到教學實習基地檢查,評估實習教學情況。
6、對協議到期的教學實習基地,根據雙方合作意向與成效,可辦理協議續簽手續。
7、根據教學實習基地建設情況適時評選優秀教學實習基地,由學院進行表彰獎勵。
三、校外教學實習基地建設經費管理
1、學院根據學科、專業發展需要設立教學實習基地建設專項經費,用于新建教學實習基地和已建成的教學實習基地的建設與管理費用。
2、教學實習基地建設經費由教務處統一管理。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