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協議雙方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注冊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注冊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委托乙方對 (物業名稱)的保修事項提供保修期內的維修施工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物業基本狀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坐座落位置: 區 路(街道) 號
四至范圍:
東 南
西 北
總建筑面積: 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場 平方米,辦公樓 平方米,工業廠房 平方米,停車場(庫) 平方米,其他: 。 平方米;
第三條 委托保修事項
甲方將物業區域內的以下 (可選擇)保修事項的維修施工委托乙方承擔:
1、屋面防水工程;
2、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門窗的防滲漏;
3、供熱與供冷系統;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和基礎設施工程;
6、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照明燈具、消防器具、防盜門、避雷裝置、 、 等;
7、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包括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水泵間、 、 等;
8、
第四條 保修事項維修服務質量標準
1、維修及時率達到 %;
2、維修質量返工率低于 %;
3、維修服務滿意率達到 %;
4、 。
第五條 委托保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六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在委托乙方為其保修事項維修施工過程中,應維護對方(乙方)的權益和企業品牌信譽,達到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的目的;
2、甲方根據維修項目內容應事先做好現場調查核準,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維修施工方案和維修施工費用預算報價,并根據市場物資、材料、人員工資等的費用情況對報價進行調整。甲方應按核準后的施工費用預算報價,預先支付一定的施工費用給乙方作為開工費;
4、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維修施工流程和施工質量,對施工管理和施工質量不符合施工方案的,有權對其進行糾正,提出整改意見,對糾正后不整改的,有權要求停止施工;
5、甲方費用支付方式采用維修補貼金的,甲方有權根據協議維修服務質量標準,對乙方的施工質量進行考評,并依據考評結果支付維修補貼金;
6、甲方在對乙方的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后,應在施工驗收單上簽署意見;
7、甲方應依據協議約定,按時結算維修施工款項。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為交付物業的委托保修事項進行維修施工,應維護對方(甲方)的權益和企業品牌信譽,達到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的目的;
2、乙方應根據甲方書面報修的項目內容,按規定時間編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費用預算清單報價,報甲方審核;
3、乙方接到甲方審核確認后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費用預算清單,應按規定時間派工程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并按施工方案開始施工;
4、乙方應接受甲方人員對施工程序和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接受甲方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保證維修施工質量,達到驗收合格交付;
5、乙方應編制維修施工方案,規范現場施工管理,做好維修項目進度記錄,填簽維修施工驗收單;
6、乙方應合理編制維修施工費用預算報價,如遇市場物價浮動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通報;
7、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按照施工方案及施工技術保障要求進行實施,以確保施工質量,如不按施工方案要求施工,造成施工質量不合格,而出現返工維修,其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8、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時審核施工方案和確認費用預算清單而造成延誤開工日期和其他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9、確因設計缺陷,結構性原因或一般性維修無法解決的產品質量問題,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0、乙方應接受甲方的考評和維修服務滿意度的調查。
第七條 費用支付方式
(一)維修補貼金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每年給予乙方維修補貼金人民幣 元。甲方按 (季/半年/年)對乙方維修服務的內容、質量、標準進行一次考評,根據考評結果支付 (季/半年/年)補貼金人民幣 元??荚u不達標,每少一個百分點,則扣除相應維修補貼金的 %。
(二)維修施工費用
根據不同的修理項目,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保修費用:
1、簡單維修項目:由甲方向乙方派送聯系單,乙方簽收后,根據聯系單上所列的地點、時間進行現場情況檢查,在與甲方確定工作內容和完工時間后組織實施,完工后由業主在聯系單上驗收簽字。乙方憑經過驗收的聯系單定期到甲方辦理經費結算,按 (月/季/半年)結算一次。
2、大額修理項目:對維修費用預算在 元以上的項目,甲方應預付 %的經費用于乙方購買維修材料、預付人工費用等。施工結束后,乙方憑施工驗收單、施工決算清單等報甲方審核,甲方應在
天內一次性結算施工費用。
3、緊急修理項目:發生涉及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乙方在接到甲方報修通知后立即到達現場進行搶修。施工結束后,乙方憑相關證明報甲方審核,甲方應在 天內一次性結算施工費用。
4、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雙方如果出現各自未能履行其權利和義務時,應及時協商達成共識,協商不成,各自可按權利、義務提請仲裁及訴訟。
2、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有權提請申訴并要求賠償。
3、乙方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提請申訴并要求賠償。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1、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2、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協議份數
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 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保修金管理機構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2、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小區建筑工程主要施工管理措施:保修和回訪承諾
小區建筑工程主要施工管理措施:保修和回訪承諾
?。ㄆ撸┕こ瘫P藓突卦L承諾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 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 年。
5)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內每三個月派本工程有關人員到建設單位回訪一次,發現問題15 日內解決。
(1) 工程保修做到服務熱情,想建設單位之所想,急建設單位之所急。
(2) 保修期間建設單位隨時可提出保修意見,24h 內維修人員進入現場。
(3) 保修期滿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只收工料費。
篇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維修條款(協議)
附件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維修條款(協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 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負責的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程的質量保修責任。
2. 質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約定為:
2.1.1.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墻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滲漏、管道防滲漏為伍年;
2.1.3. 裝修工程為貳年;
2.1.4.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貳年;
2.1.5. 暖通系統為貳個采暖期;
2.1.6. 電梯為叁年。
2.1.7. 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貳年;
2.2.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以雙方合約、國家法規、地方規章、行業規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戶方的條款為準。均未約定的,按貳年計算;
2.3.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驗收合格備案后6個月開始計算,對于工程質量出現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內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質量問題,承包人承擔責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項目返修部位的質量保修期從該保修部位驗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質量保修期重新計算,該部份質保金的退還時間順延到重新計算的質量保修期到期后。
3. 維修時限
3.1. 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通知后必須在12小時內(維修期前6個月必須在6小時內)向發包人報到,與發包人共同到現場查看,并于現場查看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方案,復雜(重大)的維修項目經發包人同意可在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方案。
3.2. 維修項目應在約定的合理時間內處理完成,處理時間不得超過與發包人的約定時間,承包人責任內的商品房保修范圍與保修期限,除了滿足上述約定外,還應當滿足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頒布的《重慶市新建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的“質量問題處理完成時間期限”要求。
3.3. 維修時間如有特殊原因確無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體原因,發包人簽字認可后方可延期。
4. 機構及職責
4.1. 發包人相關機構及職責
發包人負責組織協調保修期內的相關工作,建立對承包人維修小組工作的全面監控,督促及考評工作。
4.2. 承包人保修機構及職責
4.2.1. 由負責施工的項目經理總負責,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天內成立專業的維修小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書面的維修小組負責人授權書,書面提供聯系方式并保持通訊暢通,并報發包人認可。
4.2.2. 維修小組應配備足夠的各專業維修人員并常備相應的材料工具,服從發包人的管理,并遵守發包人的各項規定。
4.2.3. 凡保修項目施工涉及住戶家具需搬動,承包人應報告發包人向住戶協調后,承包人才能搬動,承包人應作好相應的保護措施。維修施工完,應恢復其原樣。
4.2.4. 承包人提供的維修施工方案需經發包人認可后方可施工,但責任由承包人承擔。施工中進行現場保護并做好標識,施工期間及完工后及時清運施工垃圾,并經發包人驗收檢查,方能撤場。
4.2.5. 承包人保修期維修施工使用的水、電、氣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計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機具進行費用估算,在維修工程完工并經發包人簽認后向發包人繳納,否則將從承包人的質保金中加倍扣除。
5. 維修通知方式
5.1.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有效的聯絡方式(包括固定辦公場所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詳細聯系地址等),發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維修事項:
5.1.1. 電話(以發包人電話記錄為準);
5.1.2. 傳真(以發包人傳真記錄);
5.1.3. 電子郵件(以發包人電子郵件發送記錄為準)。
5.1.4. 書面信件
5.2. 以上聯絡方式可同時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項均為有效。
5.3. 若承包人改變通訊地址或聯系電話,或保修小組主要人員更換或撤出時,需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承包人承擔未能讓發包人及時知曉其有效聯絡方式而造成的各類損失。
6. 保修責任
6.1. 保修責任鑒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攝像、取樣、記錄(如發包人委托的施工單位或住戶簽字資料等),任選一種均視為有效。責任鑒定由承包人、發包人方共同進行,承包人不到場核實,發包人進行的鑒定結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損失方,則承包人、發包人及第三方損失方共同進行責任鑒定,承包人不到場核實,發包人及第三方損失方共同進行的鑒定結果同樣有效。
6.2.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組織驗收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承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發包人認質認價材料,由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
6.3. 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施工的項目,承包人應認真履行總包責任,督促檢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項目工程質量,統一向發包人驗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擔總保修責任。
6.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財產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并全額賠償。
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業主提出索賠時,承包人授權發包人全權代表承包人與業主進行談判(包括維修、賠償),承包人認可發包人談判結果,并履行談判所約定的各事項,同時承擔全額費用。
6.6.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業主退房,造成該房屋再次銷售的價格低于原銷售價格,承包人應按差價的150%補償給發包人。
6.7. 承包人保修維修應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維修材料應使用原有品牌及型號,確必須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發包人同意。
6.8. 承包方承擔的保修責任,還應以雙方合約、國家法規、地方規章、行業規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戶方的條款為準。
7. 保修違約處理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構成承包人違約,視為承包人自愿放棄質保金,承包人除應按合同違約條款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外,還應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損失,發包人依法保留追賠的權利,如下:
7.1.1. 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維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絕到現場進行檢查和安排維修,拒絕履行保修責任的。
7.1.2. 發包人就同一維修事項向承包人發出兩次書面維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約定到現場進行檢查和安排維修,不履行維修責任的;
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聯系方式,造成發包人無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責任時間超過3個月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有權安排其它施工單位進行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加收50%的管理費)由承包人承擔,且本工程的整體保修責任繼續由承包人承擔,直至保修期結束。費用的認定可不經承包人認可,由發包人發送書面通知給承包人,同時提供相關責任及費用認定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必須向發包人支付上述費用,每延遲一天,每天按未交納費用的0.5%收取滯納金,列舉如下:
7.2.1. 承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限內到現場檢查、或未按約定的時限提出處理方案、或未按約定的時間進場施工,或未按維修時限完成維修項目并達到驗收標準的,且無發包人簽字認可的延期原因的;
7.2.2. 如對同一維修事項,承包人經過兩次維修仍未能達到合同要求的;
7.2.3. 承包人的維修方案不滿足發包人要求,雖經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滿足要求的;
7.2.4.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聯系方式,造成發包人無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責任時間但未超過3個月的;
7.3. 承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限內報到、或未按約定的時限提出處理方案、或未按約定的時間進場施工,或未按維修時限完成維修項目并達到驗收標準的,且無發包人(或發包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簽字認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罰承包人200~1000元/天違約金。
7.4. 如對同一維修事項,承包人在維修時限內進行第一次維修后,若仍未能解決該維修事項,承包人可按維修時限約定進行第二次維修,第二次維修還不能解決該維修事項,則發包人有權按7.2條約定執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維修時限進行第三次維修解決,同時,承包人還需支付發包人每次1000元的質量違約金。
7.5. 承包人不服從發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發包人的各項規定,承包人應支付發包人50~500元的違約金。
8. 質保金退還
8.1.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規定的維修項目的質保期順延的到期之日,且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無異議且保修款結算完畢后14天內即與承包人辦理質保金退還手續,退還承包人未使用的質保金,質保金不計利息。
9. 其他
9.1. 如因承包人質量原因導致事故或將要導致事故,在承包人搶修工作人員到達之前,發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損失擴大,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2. 發包人及承包人在責任認定產生爭議,如承包人認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維修時,均由承包人提供證據(設計要求、核定單、其他書面依據)證明其無過錯,否則為承包人有過錯,需按本條款約定履行維修責任。
9.3. 承包人所留質保金不足以賠償該因承包人質量原因造成的相關損失時,發包人將保留繼續追賠的權利。
9.4. 本條款所指發包人可理解為發包人或發包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
9.5. 本條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時,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及義務均適用于發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體。
9.6. 發包人指定進行分包的項目的維保事項,由總包單位協調和督促分包單位進行保修,承當總包管理責任,分包單位不按本條款約定進行保修時,發包人有權要求總包單位代為履行保修責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違約責任。
9.7. 本條款為合同的補充條款,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以合同約定為準。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