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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中心學校小學教學質量抽測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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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駝駱坳鎮中心學校小學教學質量抽測實施方案

  根據縣教育局普教科和教研室20**年工作計劃安排,現將我鎮20**年小學教學質量抽測的初步實施方案通知如下,請各小學認真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

  通過貫徹落實《田羅縣教育局關于加強學校全面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實行教學質量抽測,進一步突出教學中心地位,加強全鎮小學教學質量目標管理,改進學校教學行為,規范教師教學行為,科學地分析評價學校與教師教學水平,全面提高我鎮小學教學質量。

  二、抽測安排

  1、抽測學科與分值:語文(60分)、數學(60分)、英語(40分)、科學(40分)、品社或品生(40分),共計200分。

  2、抽測內容:內容以本學期現行教材、新課程標準為依據,各學科抽測內容注重檢測學生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不強調抽測內容的高、深、難。

  3、抽測對象:各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生,具體抽測比率臨時再定。

  4、抽測形式:實行五科或是四科綜合試卷、分科計分、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分數按科計算到任課教師。

  5、抽測時間:一般在每學期期中考試前后,具體抽測時間臨時通知。

  6、抽測結果:主要通過低分率、合格率、優秀率、人均分來分析各學校各學科的教學質量,為教師改進教學提供幫助。抽測結果實行鎮內排名,并將抽測積分按照一定比率納入到中心學校本學期對各小學的綜合考核積分當中。

  三、其他事項

  1、由中心學校負責集中制卷、印卷、統計,抽教師集中閱卷。

  2、抽測過程以原班級為單位設置試場。被抽測學校的領導、教師不能參加監考與閱卷。

  3、考試紀律按照期末統考要求執行。

  4、其它未盡事宜,臨時再通知和完善。

篇2:鎮中心學校小學教學質量抽測實施方案

  駝駱坳鎮中心學校小學教學質量抽測實施方案

  根據縣教育局普教科和教研室20**年工作計劃安排,現將我鎮20**年小學教學質量抽測的初步實施方案通知如下,請各小學認真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

  通過貫徹落實《田羅縣教育局關于加強學校全面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實行教學質量抽測,進一步突出教學中心地位,加強全鎮小學教學質量目標管理,改進學校教學行為,規范教師教學行為,科學地分析評價學校與教師教學水平,全面提高我鎮小學教學質量。

  二、抽測安排

  1、抽測學科與分值:語文(60分)、數學(60分)、英語(40分)、科學(40分)、品社或品生(40分),共計200分。

  2、抽測內容:內容以本學期現行教材、新課程標準為依據,各學科抽測內容注重檢測學生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不強調抽測內容的高、深、難。

  3、抽測對象:各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生,具體抽測比率臨時再定。

  4、抽測形式:實行五科或是四科綜合試卷、分科計分、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分數按科計算到任課教師。

  5、抽測時間:一般在每學期期中考試前后,具體抽測時間臨時通知。

  6、抽測結果:主要通過低分率、合格率、優秀率、人均分來分析各學校各學科的教學質量,為教師改進教學提供幫助。抽測結果實行鎮內排名,并將抽測積分按照一定比率納入到中心學校本學期對各小學的綜合考核積分當中。

  三、其他事項

  1、由中心學校負責集中制卷、印卷、統計,抽教師集中閱卷。

  2、抽測過程以原班級為單位設置試場。被抽測學校的領導、教師不能參加監考與閱卷。

  3、考試紀律按照期末統考要求執行。

  4、其它未盡事宜,臨時再通知和完善。

篇3:法學院關于進一步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管理規定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關于進一步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法學院本科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江財教務字[20**]40號)、《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江財教務字[20**]3號)等教學管理與質量控制文件的規定,結合法學院本科教學管理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法學院教師(含外聘教師、兼職教師)承擔的所有全校公共課、專業課等課堂教學,包括一專、二專等課堂教學。

  第三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課前準備、組織課堂教學。

  (一)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負責人或課程小組的要求與布置編寫教學大綱、教學進度表、教學講義、電子教材、教學案例等教學資料。其中,教學大綱、教學進度表應在每學期開學后的一個月內(即上半年的3月底、下半年的9月底)將電子稿提交所在系,經課程負責人、系主任審查同意后提交院教學秘書,由院教學秘書統一制訂成冊;教學講義、電子教材、教學案例等教學資料的電子稿應于每學期授課任務結束后提交院教學秘書,由學院根據該課程建設情況裝訂成冊。

  (二)任課教師因病請假、因公出差等原因需要調、停課的,應按照教務處相關文件規定提前辦理調、停課書面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辦理的,應在上課前報告所在系主任和院教學秘書,院教學秘書應將該教師調、停課的原因及調、停課程等情況報告教務處;該教師應在調、停課事由消除后一個星期內補辦調、停課書面手續。

  (三)任課教師應當積極參加所任課程教學小組的教研活動,堅持集體備課制度;有多位教師擔任同一門課程教學任務的,應做到統一教學大綱、教學進度和教學基本要求。

  (四)任課教師應認真組織課堂教學、維持課堂秩序,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于課后向院教學秘書或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反映。

  (五)任課教師應當自覺地改革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院倡導和鼓勵 “講辯寫練”教學方法的運用,并建立實施與推廣這一教學方法的考核機制。

  第四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性質積極組織實踐教學,加強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指導實踐教學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教務處相關文件的規定組織學生進行考試,考試方法分為閉卷、隨堂開卷、撰寫課程論文、撰寫案例報告、撰寫實驗報告等種形式。采用閉卷、隨堂開卷考試的,應按照教務處的文件規定進行命題、閱卷和成績登記等工作。有關命題、閱卷和成績登記等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課程教學任務結束后,任課教師應當在學期結束前將學生成績錄入教務處教學信息管理系統,并將試卷、參考答案交至院教學秘書;答題紙、試卷分析報告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交院教學秘書。

  采取撰寫課程論文、撰寫案例報告、撰寫實驗報告等考試形式的,任課教師應當在學期結束前將學生成績錄入教務處教學信息管理系統;學生提交的課程論文、案例報告、實驗報告等材料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交院教學秘書或實踐教學秘書。

  第七條 學院積極開展以“碩本聯動”法律實踐教育、“雙師教學”法、“親歷教學”法等為主導的“講辯寫練”教學方法的改革。學院每學期根據教師個人申請并結合學院教學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計劃表、統一組織實施。對于參與上述教學活動的教師,學院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助:

  1、“雙師教學”:主講50元/節,輔講50元/節;

  2、在職法律碩士參與本科課堂案例教學:50元/節;

  3、負責邀請并組織現實庭審活動:80元/次/人;

  4、指導學生進行課外模擬法庭訓練:80元/次/人;

  5、組織、指導學生開展校內模擬實習:80元/天;

  6、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80元/次/人。

  學院于每年年終由院分管領導根據活動材料進行認定,并登記造冊、發放補助金額。

  第八條 任課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及本管理規定的,造成教學責任事故的,應當根據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教學責任事故(以下簡稱教學事故)的類型與認定。

  教學事故分為一般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和特別重大教學事故:

  1.一般教學事故。一般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有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經教務處及督導組發現并給予通報批評的行為;以及經學院自查發現屬于上述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行為。

  教師有違反本管理規定或其他管理規定行為,對正常教學活動造成一定影響的,也應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2.重大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是指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對正常教學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并經教務處給予通報批評的行為。教師有違反上述規定行為之一,經學院自查發現或教務處及督導組發現但未給予通報批評的,應當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教師一年內二次造成一般教學事故的,應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3.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特別重大教學事故是指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和學校制定的其他教學管理文件規定,對正常教學活動及學校教學管理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行為。由學校及學校教學管理部門認定屬于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經院學術委員會或院務會議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教師違反教學管理規定,造成教學事故的,除按照學校規定進行處罰外,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造成一般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人民幣300元。

  2.造成重大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人民幣600元,并不得參與評優、評先。

  3.造成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全部教學行為獎(即學院年度發放行為獎的50%);一年內造成重大教學事故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應視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年終扣除全部教學行為獎(即學院年度發放行為獎的50%)。

  第九條 教師承擔職業技術學院、成人教育學院等歸屬于學校統一管理的課程,違反學校教學管理造成教學事故的,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由院務會議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附則

  《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江財教務字[20**]3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嚴重教學責任事故:

  (一)在各類教學活動中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或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的言行,并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泄漏試題并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丟失尚未評閱的試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經正常程序而隨意評定、改動成績,造成學生成績嚴重失實的;

  (五)監考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監考規則》,造成考場秩序混亂,致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教師填報教學工作量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七)在各類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嚴重傷害或財產重大損失的;

  (八)教師、教學管理人員等故意采購盜版教材,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因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失職行為,致使教室無法使用,嚴重影響教學活動的;

  (十)由于教學管理人員的過錯,丟失學生原始成績等重要教學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同一責任人在同一學期內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的;

  (十二)其它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

  (一)教師擅自調課(包括變更主講教師、教學時間、地點等)、缺課、停課的;

  (二)教師無正當理由遲到、中斷講課或提前下課,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教師在授課時使用手機、尋呼機或吸煙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教師對畢業論文(設計)的指導不認真負責,造成成績嚴重失實的;

  (五)教師批閱試卷馬虎,致使出現多次閱卷錯誤或漏改、漏登、錯登學生成績的;

  (六)教師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報送學生考試成績的;

  (七)試題多處出錯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八)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在開課一周后未能供應教材,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

  (九)管理人員未及時送達教學計劃、教學通知等教學文件,或當教學出現事故時,應采取補救措施而未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教學秩序受到影響的;

  (十)教室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提供教學用具,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

  (十一)教輔人員在設備損壞后不及時報修并督促的;

  (十二)因其它行為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一定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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