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桂一中周邊環境綜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學校綜治工作是教育教學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證,它關系到全校師生員工的切身利益,它關系到每個師生員工家庭的利益,關系到一中健康持續發展。學校安全責任重于泰山,抓校園安全就是抓學校發展,學校安全工作警鐘長鳴。各部門、各處室及全校教職員工要切實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確保校園安全萬無一失。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精神,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管理,加強我校的安全工作,優化教學環境,構件和諧社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在全校開展校園綜治專項整治工作,特制定《東桂一中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大精神、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綜治委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20**年第一次全體會議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圍繞造就***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戰略任務,在上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學校治安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嚴厲打擊侵害師生和少年兒童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大力整治校園周邊治安環境、交通秩序和強化校園內部安全保衛為重點,打擊防范結合,整治建設并重,努力消除和減少各種治安隱患,進一步增強治安防范能力,切實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維護廣大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努力創造一個社會、家長、老師、學生放心的安全、文明、優美、良好的育人環境。
二、組織領導
成立校園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一中校長副組長:分管副校長 法制副校長
成員:學校中層干部教導處成員 班主任
設校園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教導主任擔任辦公室主任。
三、重點問題
?。ㄒ唬┡浜仙霞壘C治辦做好學校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嚴厲打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校園及周邊地區存在的流氓團伙、黑惡勢力;配合工商部門、城管局整治影響學校治安環境的周邊場所和攤點,對學校周邊地區非法、違規經營的網吧、電子游戲廳、錄像廳、歌舞廳、音像書刊點和各類流動攤點進行排查,并及時向區教育局整治領導小組報告實況。配合交通部門治理學校門前的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學校門口設置明顯的交通警示標志牌。
?。ǘ┐罅訌妼W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整治學校內部安全隱患。
1、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建立健全綜合治理工作、安全工作、保衛工作的各項責任制度,并簽訂相關責任狀。建立和完善門衛值班制度,落實安全保衛人員的經費,安裝防盜監控系統,落實安全保衛的各項措施,建立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制度,保證學校教學設施安全、體育活動安全,飲食衛生安全、心理健康安全、消防安全等;防范校園內違規犯罪和安全事故發生。校內外來施工人員,要建立登記制度并加強管理。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制定和落實嚴格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嚴禁學生攜帶刀具和其他易傷他人器具及危險品到校。組織老師和職工進行學習,認識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宣傳集中整治活動的現實意義,要求各年級通過對學習的調查,對迷戀網吧、電游的學生進行登記,在與家長聯系的基礎上對以上學生進行重點并有方式方法的教育和管理各班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對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學校要和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共同強化教育。加強與法制副校長聯系,聘請副校長來校對師生進行治安整治專題課,加強對師生道德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能力。要求在十六周之前各班出一期專期板報和宣傳小報。利用班隊活動時間討論怎樣預防防火、防毒、防意外事故,加大防火災、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等工作力度,嚴防群死群傷事件。
2、規范校內文化娛樂、餐飲商業場所管理。以滿足學生學習、生活和文化需求為原則,合理規劃,科學布局。校園內面向師生的文化娛樂場所、學生食堂不準對外開放營業(包括校園內職工、子女及施工人員)。校內文化娛樂、餐飲商業經營人員要依法經營,不準強買強賣,擅抬物價,侵害師生利益。對違法違規經營的,要堅決依法取締或停業整頓。
3、加強學生住宿管理。學生宿舍區要與教學區、居民生活區隔離。嚴禁封堵或占用學生公寓的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學生公寓樓要設傳達室,派專人值守。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嚴格限制學生在校外租房,堅決禁止學生宿舍向外出租床位,對不聽勸阻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嚴禁私人投資的學生公寓擅自提高學生住宿、用水、用電等收費標準。
4、嚴格食品衛生管理,對學生進行衛生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校內食堂、零售店的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防范措施,嚴把采購、儲存、操作關,嚴防中毒事件發生,嚴禁學生隨意購買,流動攤擔食物更不能在來校路上吃早餐。確保師生飲食安全。
四、實施步驟此次集中整治行動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階段1、召開領導小組會議。
2、根據縣行動方案,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工作方案。
3、召開全校師生動員大會,統一思想認識,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4、排查學校及周邊存在的治安和安全隱患,摸清涉及學校師生和少年兒童的刑事、治安案件,特別是要加強對校園安全隱患、電路老化等方面的檢查,確定重點整治的問題,建立整治項目臺帳。
5、加大防意外事故的工作力度,嚴防群死群傷事故發生。
第二階段:宣傳階段
1、發動各種宣傳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專欄專板,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活動。
2、各班認真學習,落實學?!吨伟仓刃蚣姓涡袆臃桨浮?。
3、加強對整治工作的宣傳,組織發動全校師生員工積極參與整治,營造良好的整治氛圍。
第三階段:整治階段
1、全面鋪開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整治行動,解決普遍存在的問題。
2、對重點問題進行重點整治。
3、積極探索建立學校及周邊治安長效管理機制,采取警校共建,校地聯手等方式,落實各項綜合治理、治安管理、矛盾糾紛調處等措施,鞏固整治成果,確保學校及周邊長治久安。
4、學校整治領導小組到各班進行檢查(包括學生對整治活動的認識,對飲食、安全防范等內容的落實、執行情況)。對防治觀念強、防治措施得力、防治行動落實較好的班級給予表揚獎勵,對措施不得力、不到位的班級,特別是學生有違反學?!罢巍狈桨傅男袨榈陌嗉?,學校給予公開批評,作為年終班級評比的重要依據。
第四階段:進行自查、迎接驗收
1、針對排查的重點問題,對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自查。
2、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設在市綜治辦)對集中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特別對確定的重點整治問題,將通過開座談會、明查暗訪等方式,檢查整治是否取得實效,整改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3、針對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建立和完善經常性工作機制。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對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集中整治行動是落實“平安”創建工作的要求,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的好壞,事關廣大師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事關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事關學校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事關“平安”的創建。要站在貫徹落實“***”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嚴厲打擊侵害師生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維護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的極端重要性,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認認真真,扎扎實實地搞好這次集中整治行動,并將此次行動納入“平安單位”創建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任務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獎罰到位。真正把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去。
(二)加強協同配合,確保集中整治取得實效。學校既是通過清理整治保護的對象,也是參加這次清理整治的單位,學校黨政領導要高度重視,精心研究,抓住機遇,認真履行職責,一方面要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摸排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報告當地執法部門;另一方面,要加強保衛力量,完善各項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健全內部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強與當地公安、文化、城管、工商、衛生防疫等部門的溝通聯系,配合他們有針對性地搞好集中整治行動。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搞好周邊治安整治,認真抓好內部的治安管理,做到內外聯動,取得實效。
?。ㄈ┘訌妼搪毠ず蛶熒男麄鹘逃?,充分利用學校的廣播站、黑板報、墻報等宣傳陣地,宣傳這次集中整治的重要性,發動廣大師生踴躍投入集中整治行動。根據工作職責,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履行責任。對因玩忽職守、工作不力導致重大安全事故和惡性案件發生的,將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四) 暢通信息渠道,嚴格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階段性工作情況,重要工作情況、重大案件查處情況按要求及時專報;每一階段工作結束后,及時進行小結,集中整治工作結束時,寫出書面總結材料,上報教育局。
篇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2011)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20**)
?。?0**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五章 設施建設
第六章 考核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對城鎮和鄉村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成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設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務)、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鐵路、電力、電信、供銷社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社區、相關單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建立職能化管理隊伍。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相關標準和年度工作計劃。
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保持傳統風貌,營造宜居環境??傮w規劃和相關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世界遺產地城市、風景旅游城市、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國家園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園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建設和經營。
第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鄉環境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潔優美文明城鄉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城鄉環境衛生、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等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環衛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環衛人員作業。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四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十五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劃分與管理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ǘ┖拥?、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ㄈ╋L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路、鐵路、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地鐵及其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珗@、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C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すさ赜墒┕挝回撠?,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ㄆ撸┙洕_發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和獨立工礦區內的公共區域,由園區管理單位負責。
城鎮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鄉村的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由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確定責任區時,范圍和權屬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應當明確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ㄒ唬┙⒔∪熑螀^綜合治理相關制度;
?。ǘ┲付▽iT機構、人員負責責任區綜合治理具體工作;
?。ㄈ┡鋫?、完善和維護環衛等相關設施;
?。ㄋ模┙⑷粘1?/a>隊伍或者安排保潔人員,保證責任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達到有關標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區法定代表人或者產權所有人、經營者簽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書。
責任書應當載明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公示責任區、責任人,設立公示欄、意見箱、聯系電話等,收集公眾意見、建議和投訴。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責任考核機制,對責任區定期組織考核檢查,督促責任人依法履行義務。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九條 城鎮臨街建(構)筑物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
城鎮干線道路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條 城鎮給排水、電力、照明、電信、人防等公共設施的管線應當規范建設,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架空線纜和桿架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入地埋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利用城鎮空間設置的導向牌、指路標志牌和區域地圖等標識牌應當規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潔、醒目和完好;門面匾額、街道里巷牌、門牌、樓房棟號應當按相關標準設置;使用或者標注少數民族文字、外國文字的應當符合規范。
道路兩旁或者公共場所設置的體育鍛煉器械、報刊亭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確保使用安全。
城鎮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應當齊備、正位。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進行巡查。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文化古跡、廣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公園、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商場、醫院、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容貌標準,體現歷史文化傳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風貌設計,提升單體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條 城鎮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當按照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區域規范停放,不得在城鎮廣場、人行道、綠地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集貿市場,完善配套設施,引導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經營者進入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根據需要,可以設置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等。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第二十四條 城鎮園林綠地建設應當具有市容美化、防災避險功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美觀,禁止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
城鎮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第二十五條 城鄉道路、橋涵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定期維護,出現破損的要及時修復。
城鄉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載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漿、煤炭等易飄灑物和液體的機動車輛,應當采取外層覆蓋或者密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和違規傾倒。
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中應當采取封閉、降塵、降噪等措施控制揚塵、噪聲等污染,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限制區域內,禁止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二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范。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須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及時修復。
禁止在城鎮道路、建(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第二十八條 城鄉水域水體應當保持清潔;水域堤岸應當綠化美化;橋梁、管道、閘門、親水平臺等附屬設施應當整潔完好。
第二十九條 鄉村風貌建設應當從實際出發,符合鄉村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突出風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強鄉村道路和集貿市場建設,綠化美化農村庭院。提倡農戶配建衛生廚房、廁所、農具堆放間、農產品晾曬場地和倉房,營造優美整潔、和諧文明的人居環境。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 城鄉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道路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并實施監督管理。制定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垃圾處理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城鄉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鄉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確保城鄉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聚居點應當制定維護本區域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村規民約,對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理以及污水排放和處置等作出約定。
第三十三條 責任區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書規定的義務,確保責任區環境衛生達到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標準。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市場機制,鼓勵組建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參與城鄉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共廁所保潔、園林綠地維護、餐廚垃圾處理等作業。
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許可證,按照城鄉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約定要求進行作業。
第三十五條 城鎮住宅區的通道、園林綠地、休閑活動場地及水面、溝渠等應當保持清潔,生活垃圾應當定點收集,污水應當進入污水管網排放。
禁止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城鎮居民經批準飼養寵物和信鴿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戶,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六條 集貿市場責任人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
城鎮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點干凈和衛生。
活禽、活畜宰殺點應當固定設置,配備完善的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實施隔離屠宰。
第三十七條 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第三十八條 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鄉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第三十九條 城鎮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
建筑垃圾、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險廢棄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納處置場。
第四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分類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在當地環境容量范圍內,可以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理、處置技術,就地消納處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點由縣級相關部門統一確定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理應當逐步建立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
從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推行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和回收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普及垃圾分類知識,推進垃圾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出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內裝修應當限定時間,商業娛樂場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
非特種車輛不得安裝警報器;特種車輛在無緊急任務情況下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四十五條 禁止影響城鎮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
?。ǘ能囕v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ㄈ┰诜侵付ǖ攸c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
?。ㄋ模┰诜侵付▍^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ㄎ澹┰诼短靾鏊蛘呃占萜鲀确贌諚U、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谧≌瑓^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ㄆ撸┱加玫缆?、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影響容貌和環境衛生。
單位和個人有上述行為的,有責任自行改正或者清除。
第五章 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市政、環衛、綠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專業規劃,指導和規范道路交通、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農貿市場等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七條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滿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功能。重大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做到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重大城鄉環境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其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配套建設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設公共廁所。
城鎮規劃區內公共廁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設置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城鎮規劃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青l污水管網已覆蓋的區域,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建設,規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網。不得新建旱廁,對原有不符合城鄉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當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計劃,組織產權所有人逐步改造達標。
?。ǘ┪鬯芫W及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的地區,公共廁所應當配建沼氣池、化糞池。沼氣池、化糞池的設置應當便于清掏和運輸。
第五十條 城鎮應當統一建設地下污水管網,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收集處理。
在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鄉村應當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鄉村,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與集中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設施,推進沼氣池和人工濕地建設,配套進行衛生廁所、廚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與需求相適應,方便投放、收集和運輸,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妨礙道路交通。城鎮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條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和建筑垃圾填埋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鼓勵社會資金、外資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垃圾處理等項目設施的建設。
第五十三條 在城鎮內應當設置車輛清洗站,選址應當避開交通擁擠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設置車輛清洗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城市供水、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禁止損毀、盜竊、占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第六章 考核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執法責任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績效考核體系,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考核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形式,加強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輿論監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對新聞媒體反映、曝光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五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并公布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及時查處影響城鄉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文明、規范執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灰勒辗ǘǔ绦?/a>執法;
?。ǘ┦绽U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ㄈ┕室鈸p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ㄋ模┤枇R、毆打當事人;
?。ㄎ澹┩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主體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行政執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承擔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行使相關執法權。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亂涂、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各種宣傳品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
?。┻`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噪聲管理規定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損毀、盜竊、占用相關設施設備,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責令清除改正;代為清除的,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種垃圾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從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鄉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拒絕、阻礙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從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侮辱、毆打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勸阻的公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EE一中校園及周邊環境專項依法治理長效工作機制
EE一中校園及周邊環境專項依法治理長效工作機制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及省、市、區相關會議精神,進一步凈化學校及周邊環境,切實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我校實際建立校園及周邊治理長效工作機制,成立EE一中校園及周邊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開展校園及周邊環境專項治理工作。該工作機制的主要內容是:
一、明確職責,各負其責
為加強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專門成立了以萬金陵校長為組長,王文明校助為副組長的校園及周邊環境專項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校保衛科設辦公室,王文明校助任主任,李建民科長任副主任。并確定劉忠仁、徐三平、張德元等3名專職聯絡員,負責各項工作開展的聯絡工作。
二、突出重點,務求實效
我校結合實際,本著"什么問題突出就整治什么問題,哪里問題突出就整治哪里"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開展好本項工作。工作中要突出以下重點:一是嚴厲打擊針對師生的殺人、傷害、強奸、搶劫、敲詐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鏟除學校周邊存在的流氓團伙和黑惡勢力。二是堅持取締和清理整頓學校周邊非法經營的網吧、電子游戲廳、錄像廳、歌舞廳、音像書刊點和違章建筑、無證經營的飲食、食品、生活日用品攤點以及出租房屋等。三是大力整治校園及周邊的交通秩序。四是禁止"法*"等*和其它非法宗教組織在校園及周邊開展活動。五是對學校內部進行嚴格、細致的安全大檢查。
三、加強調研,落實保障
該項工作每年分四個階段進行:一是調查摸底階段。通過摸底,提出校園及周邊環境集中整治實施意見并及時上報。二是全面整治階段。年中由學校綜治辦公室牽頭,召開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協調會,研究制定出校園及周邊環境集中整治專項治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然后根據全市學校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領導小組進行全面檢查及整治。三是完善長效管理機制階段。10下旬開始,學校各部門針對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建立學校周邊治安秩序工作責任制,完善日常檢查、管理和整治工作制度,使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工作走上經?;?、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充分發揮學校法制副校長的作用,抓好學校的法制教育和安全常識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制、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自我保護能力。四是總結推廣階段。年終對各項工作進行及時總結,對好的做法加以表彰和推廣,進一步充實完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