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應主動聯系轄區內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流氓、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
6、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教師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篇2:學院違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追究辦法
Z學院關于違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追究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河北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安全保衛責任制追究辦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處、室、系、院、部、各部門(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凡違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本辦法予以追究。
第四條:本辦法追究的對象為違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的部門,部門第一責任人,部門主管領導及有關責任者。
第五條: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在院長及上級有關機關領導下,對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有權對各部門的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應當及時向存在問題的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
第七條:各部門在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中的職責是:
1)貫徹落實有關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完成上級部署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任務。
2)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把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納入部門管理目標。
3)在師生員工中定期進行法制、保密和防止治安災害事故教育。
4)落實幫教措施,化解內部矛盾。
5)加強對現金、票證、儀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管理,確保重點部位安全。
6)定期進行糾紛排查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第八條:有關人員對部門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應當負下列責任:
1)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總的領導責任。
2)部門分工負責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為主管領導,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部門其他負責人是各自分管工作方面的主管領導,分別對其分管工作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3)部門下屬機構負責人對本機構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部門的值班、守護人員對本部門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業務特點,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十條:部門在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予以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1)未按規定建立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規章制度不完善的。
2)未按規定設立值班、守護人員的。
3)未按規定落實關窗、鎖門、存車、儲款等防范措施的。
第十一條: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對存在問題的部門發出書面警告的同時應記錄在案。部門接到書面警告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部門在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中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由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建議扣除部門年度治安綜合治理分數,并視其情況對部門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由于部門工作不深入、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實,部門(有學生)一年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部門(教工)一年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三以上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十以上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并推遲一年晉升工資,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十五以上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由于部門思想重視不夠、疏于管理,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極壞的。(人員受傷在部門人數千分之三以內或造成經濟損失三千元以下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全院通報批評,人員受傷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三以上或造成經濟損失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人員受傷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十以上、死亡一例或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一萬以下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并推遲一年晉升工資,人員受傷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十五以上、死亡二例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由于思想麻痹、不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小事拖大、大事激化,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集體*、非法*、聚眾鬧事、停工、停課等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學院、社會穩定的。(因本部門工作不到位引發到學院集體*五起或市里一起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到省里*一起、出現聚眾鬧事、停工、停課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并推遲一年晉升工資,到國家*一起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由于政治敏感性不強,采取措施不力,部門內發生突發性事件并給學院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突發性事件在市里給學院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突發性事件在省里給學院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并推遲一年晉升工資,突發性事件在國家給學院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出現上列情形的部門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當年內實行維護穩定、綜合治理一票否決,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部門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除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由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公安機關限期整改的治安隱
患未在限期內整改,也未采取臨時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2)部門發生重大盜竊、詐騙或哄搶國家物資及其它嚴重治安問題的。
3)部門發生重大爆炸、火災等治安災害事故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
(小學)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
為了進一步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全面排查治理學校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使學校內部設施設備的安全隱患明顯減少特制訂本方案。
一、排查和治理重點
(一)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二)體育器材等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及管理情況;
(三)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四)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五)食品衛生以及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實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情況;
二、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本次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茶庵小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組長:z
成員:z
六、具體措施
(一)全面整改,督促檢查。對自查中查出的每一處安全隱患要登記造冊,及時報到中心校。能夠自己整改的要限期完成,一時難以整改或本身無法整改的,要及時報告。
(二)廣泛發動,群防群治。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教職員工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對學校安全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組織教職工全面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積極主動地參加隱患治理,形成學校安全工作人人有責、人人參與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廣泛宣傳,輿論監督。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櫥窗、黑板報、網絡等廣泛宣傳這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加大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普及安全知識,促進學校安全工作。
(四)嚴格制度,暢通信息。
1、學校校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每一位教職員工應落實崗位職責中的安全責任要求,確保教育教學活動和廣大師生的安全。
2、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負責校園進行安全排查、整改。
3、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及時排險,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4、隱患排查做到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將安全排查和整改工作進行總結和匯報。
5、重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爭取上級領導的幫助解決。
6、因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據制度規定追究責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