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江蘇省消防條例(2023)

1313

  (1995年8月1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6月1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6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02號

  《江蘇省消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1月1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月12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消防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教育,開展消防公益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培育消防安全文化,組織開展常態化消防演練。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消防學術交流和消防宣傳教育,推廣先進消防技術,加強消防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對消防事業進行捐贈,建設社會消防力量。發展消防志愿者隊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務激勵機制,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依法設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業。

  第八條 每年11月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消防工作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二)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三)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四)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

  (六)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

  (七)協調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開發區、工業園區、旅游度假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有關消防工作,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加強消防安全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監督、檢查本地區消防安全狀況,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規定安排必要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志愿消防隊;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和發現的問題;

  (五)因地制宜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范圍;

  (六)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消防工作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研究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承擔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貫徹落實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部署,提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建議;

  (二)開展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組織實施消防安全聯合檢查和專項治理;

  (三)協調指導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四)組織開展消防工作預警提示、督辦、約談、督查、考核等工作;

  (五)消防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負責所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指揮調度;

  (二)按照規定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和執勤訓練,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三)組織開展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規定參與森林、內河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特種災害事故救援;

  (四)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二)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三)監督、指導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四)依法處理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管理和違法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查處職責范圍內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組織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協助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根據行業、系統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相關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三)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

  (四)督促、指導行業單位加強對行業從業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有關部門可以將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作為本行業、本系統單位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條件。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的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主要負責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消防安全重點工作任務清單。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開展相關消防工作;

  (三)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組織對無人照料的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實施消防安全登記,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除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投入;

  (三)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具備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學習消防安全知識,掌握相應的火災預防、報警、滅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四)按照規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參加消防演練。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鼓勵住宅戶內配備火災報警、滅火器、避難逃生等消防產品。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消防救援隊,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裝備和相關設施。

  下列未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地方,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三)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四)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沿海、沿江、沿大型湖泊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水上消防隊(站)。

  森林防滅火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森林專職消防隊(站);一、二級火險縣級單位應當根據需要,依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建立森林火災撲救專業隊。建設省級森林滅火機動力量,參與重大森林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員額管理和崗位等級任期制度,其工資待遇應當與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等相適應,享有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崗位需要,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相對集中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評估同意,可以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路網分布、交通流量及消防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會同省消防救援機構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配備相適應的裝備器材、滅火藥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隊站建設,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執勤訓練和調度指揮。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實行符合高速公路消防和應急救援需要的執勤戰備秩序,保持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培訓演練,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其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城鄉居民社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建立志愿消防隊的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志愿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參加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的志愿消防隊員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執勤消防車輛,按照特種車輛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和消防專用標志;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

  第二十七條 本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和政府專職消防員(以下統稱消防救援人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有職業榮譽、生活待遇、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

  消防救援人員因戰因公犧牲、致殘或者病故的,對其家屬在住房、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提供照顧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職業健康保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因執勤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的醫療、撫恤政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專職消防員和單位專職消防隊員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執行,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志愿消防隊員和其他人員按照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規定執行;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覆蓋城鄉的消防專項規劃,并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消防專項規劃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及時修改。

  規劃確定的消防站、消防船艇泊位、消防取水碼頭等的建設用地、水上岸線,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同意。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組織消防救援、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供水、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實施。開發區、工業園區、旅游度假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符合詳細規劃中明確的消防安全布局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相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限期搬遷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更新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滿足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相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進老舊小區消防設施、可燃易燃外墻外保溫系統改造,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區應當優先改造。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設工程項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建設公共消防設施、配備裝備器材,實行??顚S?。

  按照規定應當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實施的火災風險辨識、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消防安全評估、消防教育培訓、特殊人群消防安全監護等消防安全服務事項,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技術標準,滿足消防車輛通行需要,限高、限寬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輛通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地區滅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水源,并建設必要的取水設施。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查驗情況。

  在申請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時依法尚未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專業建設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申請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消防查驗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規定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規范用火用電,消除火災隱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要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開展。

  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要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對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在消防驗收備案時可以適當優化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等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專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機制,制定各專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

  對專業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消防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適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規劃、建設和消防的審批管理規則,推動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實現相關審批受理要件、辦理流程、適用標準的銜接和統一。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應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存在空間、結構等客觀條件限制的,應當符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消防技術要點,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強性措施,提升火災預防和處置能力。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改造利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為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生產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出廠前應當經檢驗合格。

  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查驗合格證明,屬于強制性認證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型式檢驗報告,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技術鑒定報告,必要時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實施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單位自身不具備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置火災報警,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接入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并實時傳輸。

  設置消防(員)電梯的單位應當組織對消防(員)電梯進行月度檢查維護和年度全面測試,保證消防(員)電梯安全可靠運行。

  第四十一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明確統一的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管理。

  住宅區以及其他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當設置標志,加強日常管理,保持暢通。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堆放物品、停放車輛。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四十三條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共用消防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住宅區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知限期維修、更新或者改造;逾期不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維修資金代管、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維修、更新或者改造。重大火災隱患屬于緊急情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的建筑,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以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要求。鼓勵將外墻外保溫系統更改為不燃、難燃材料。對既有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實施改造時,應當符合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排油煙管道等排油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并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處、穿越防火分區處設置防火閥;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隔熱或者散熱等防火措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屬常閉式防火門的應當保持常閉;設置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指定掌握工藝流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的有關人員兼職承擔專業處置工作,設置輔助應急救援指揮決策的專用資料箱,根據需要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并保持完好有效;發生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處置人員及時開展和參與相應處置。

  鼓勵大型商業綜合體和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集中區域,建立區域聯防互助組織,共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初起火災處置。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露天堆場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煙火的物品。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正在生產、營業、使用的人員密集場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辦理手續,落實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學校、科研機構、醫院以及其他單位,其使用條件、工藝、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相適應的滅火器材、滅火藥劑,保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古建筑、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保護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根據建筑結構、文物性質等特點,采取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具有合法的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下,設置在地上一、二層,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飲食店、洗衣店、美容美發店等小型經營場所,應當明確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滅火器,設置電氣線路斷路器,使用合格的電氣設備、燃氣設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從事家庭生產加工、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小型經營場所、從事家庭生產加工的場所、民宿、農家樂的集中區域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根據需要配備應用逃生器材和獨立式火災報警、簡易噴水滅火等消防設施,提升前述集中區域預防和處置火災的能力。

  第五十條 公共汽車、軌道列車、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設施,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迅速引導、協助乘客疏散、逃生。

  隧道、大型橋梁應當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隧道、大型橋梁火災特點和應急處置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置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員。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動設施開設的餐飲、娛樂場所、水上加油點,應當符合相應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適應的滅火救援裝備、器材,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定期組織全要素演練。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層、站廳付費區、乘客疏散區以及疏散通道不得設置商鋪,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

  地下車站與周邊地下空間的連通部位、車站與站內商業等非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車輛基地與上蓋綜合開發建筑,產權方或者管理方之間應當相互協商,建立消防協調聯動機制,明確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十二條 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應當定期對其使用的電器產品和線路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導除靜電和防雷設施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設施、線路定期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對違反用電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電氣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需要配套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推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識,避免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住宅的電梯和戶內。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或者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在交付生產、使用或者技術轉讓時,應當注明火災危險性、預防火災和緊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五條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對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焊、氣焊以及其他從事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職業資格培訓或者上崗培訓時,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的內容。

  第五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科普教育場館,提供火災預防、撲救、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定期安排時段或者版面發布消防安全公益信息,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加強互聯網公共消防服務平臺建設,通過移動通信客戶端及新媒體平臺開展網絡消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

  住宅區、村莊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固定消防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五十七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開展消防教育工作,統籌安排師資、教材和課時,將消防知識編入學校地方教材和職業培訓教材,納入教學計劃。

  第五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師生參觀消防科普教育場館,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同時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滅火救援應當貫徹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滅火救援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熟悉責任區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滅火和應急救援作戰演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開展熟悉、演練活動,并提供資料。熟悉、演練活動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單位、場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醫療急救聯動機制,實行119消防報警和120急救中心應急合作。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滅火和應急救援物資的生產、采購、儲存體系和緊急調集、配送機制,優化物資品種、規模、結構和區域布局;加強消防救援戰勤保障力量和物資儲備建設,為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水域、山岳、森林和隧道、大型橋梁、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業綜合體、大跨度建筑,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新能源生產儲存企業、特高壓變電站等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特種裝備。

  支持消防裝備研發生產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生產先進實用的消防裝備,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滅火和應急救援所需信息資料共享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共享相關基礎信息資料;根據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滅火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提供實時信息資料。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

  第六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共建共用應急聯合指揮平臺。

  消防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中心與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氣象、林業、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間,應當設有專線通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單位專職消防隊以及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設有與當地消防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中心聯系的有線或者無線通信設備。

  發生火災、重大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時,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優先保障現場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通用航空單位納入所在地應急救援體系,組織通用航空單位開展必要的應急救援培訓和日常訓練。

  發生火災、重大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調用通用航空單位參與應急救援,通用航空單位應當服從調用。

  緊急情況下,需要航空運輸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或者利用航空器開展人員搜救、現場勘查、物資投放、滅火藥劑噴灑等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許可。

  對參與應急救援和應急救援日常訓練的通用航空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應當迅速報警;起火單位應當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接到報警或者命令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滅火和應急救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火災報警、滅火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

  第六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揮。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滅火和應急救援行動時,應當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第六十七條 為阻止火災蔓延,避免重大損失,火場總指揮有權決定使用各種水源,劃定警戒區,在火場周圍實施交通管制,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拆除或者破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調動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氣象、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部門和單位協助滅火救援。造成有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予以補償。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以及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所損耗的物資,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六章 消防監督

  第六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加強源頭管理、守住安全底線的原則,加強消防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建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協同、審批管理標準統一和審批結果銜接的工作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消防救援機構共同制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合理確定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備案抽查比例。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消防驗收合格或者消防驗收備案通過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作出場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并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第六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火災預防、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滅火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應用,采用消防設施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電動自行車智能充電、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統、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監測、預警的,不替代單位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作為追究消防執法責任的依據。

  第七十條 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單位、場所進行檢查,測試消防設施,調閱有關資料,詢問、了解有關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檢查發現不合格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被檢查單位、場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七十一條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體系,推動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實行消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有下列行為的,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公眾聚集場所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作出虛假消防安全承諾,且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拒不執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決定,經催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執行的;

  (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偽造或者出具嚴重虛假、失實文件的;

  (五)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

  (六)嚴重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影響滅火救援的;

  (七)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八)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消防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調查的需要,可以封閉火災現場。起火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保護災后現場,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干預、阻撓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輕微火災事故且當事人確認不需要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文書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不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輕微火災事故標準由省消防救援機構規定。

  第七十三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火災事故責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規定的火災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全覆蓋,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領域和事項,及時明確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協調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有關部門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的消防安全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消防安全。

  第七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線索移送、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提高消防監督管理和滅火救援工作效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發生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不符合標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未按照規定保持常閉,或者不能保證在火災時自動關閉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照規定指定專業處置人員,設置專用資料箱,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或者未保持專用滅火器材和滅火藥劑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事故時,未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處置人員開展和參與相應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規定使用產生煙火的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動設施開設餐飲、娛樂場所、水上加油點,不符合相應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餐飲、娛樂場所由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處罰,水上加油點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實施處罰。

  第八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協助開展熟悉演練活動或者提供資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火災撲滅后,違反規定擅自進入火災封閉現場或者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一)涉及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重點單位的;

  (二)涉及單位、場所、人員數量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城市公用事業的;

  (四)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鐵路、港航、民航、林業系統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承擔單位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徐州市消防條例(2013)

  徐州市消防條例(20**)

 ?。?0**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制定 20**年7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5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與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⑾拦ぷ骷{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ǘ┙⑾腊踩瘑T會,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ㄈ┙?、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

 ?。ㄋ模⑾朗聵I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ㄎ澹┙M織制定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配置應急救援器材、裝備;

 ?。┙M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消防安全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村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大中專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利用場所內的音頻、視頻等設備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影劇院、歌(舞)廳、賓館、飯店、網吧等場所的音頻、視頻設備啟動時應當播放消防安全警示。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設置醒目標識或者播放音頻、視頻等形式,向乘客宣傳防火措施、應急設施的使用方法和逃生、避難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六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消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由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需要另行確定用地。

  第七條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建設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維護保養,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供水企業應當保障公共消防供水。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由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文物等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的開發、改造和古建筑的修繕、使用,制定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鼓勵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配備滅火器、逃生梯等滅火逃生器材。

  第十條 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新設網吧、夜總會、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本條例施行前已開設的,超過許可期限后,有關部門不再許可。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ㄖこ萄b修、裝飾禁止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的材料;

 ?。ǘ┦枭⑼ǖ?、樓梯間及前室的防火門設置常開式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設置常閉式防火門無法保持常閉的,應當改用常開式防火門;

 ?。ㄈ┰谛涯课恢迷O置提示說明或者示意圖,對火災危險性、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滅火器材位置及其使用方法進行提示。

  依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商場、市場、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影劇院、歌(舞)廳、網吧、酒吧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廠房、庫房,采用自然排煙的,應當設置自動排煙窗。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禁止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的材料。

  建設工程使用夾芯板的,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腳手架、防護網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的外墻保溫施工作業不得在營業、使用時進行;居住建筑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并做好巡查記錄。

  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時,禁止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未設置標識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經交付使用但未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予以設置,并確保其完好有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督促、指導。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應當設置大尺寸、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出口標志:

 ?。ㄒ唬﹩螌咏ㄖ娣e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

 ?。ǘ┛瓦\車站的候車室、民用機場的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

 ?。ㄈ┕矆D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醫院的門診樓和病房樓;

 ?。ㄋ模┧淼?、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及運行區間。

  前款大尺寸的標準為疏散指示標志寬度應當不小于二十厘米、長度應當不小于六十厘米,安全出口標志寬度應當不小于五十厘米、長度應當不小于八十厘米。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烹飪操作間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等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記錄。

  公眾聚集場所用餐區禁止使用瓶裝燃氣。

  公眾聚集場所的烹飪操作間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并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使用瓶裝燃氣管道供氣的,應當單獨設置瓶裝燃氣間。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界定標準,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界定標準,將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單位,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鋫浠馂募本?、防護用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開展自防自救演練;

 ?。ǘ┙⑾腊踩u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ㄈ┙⒒馂娘L險防范機制,依照有關規定投?;馂墓娯熑坞U;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賓館應當在客房內設置逃生路線示意圖,配備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和使用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單位自備班車、校車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逃生救助裝備等應急設施。單位應當定期對應急設施進行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對司乘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與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

  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不燃性或者難燃性的材料;車站非商業區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的臨時商鋪;地面設施應當設有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隧道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設有帶式傳輸設備的場所應當配備滅火器材。

  第二十三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內不得安排員工集體住宿。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告知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職責,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或者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確定責任人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教育、建設、安監、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挝幌腊踩熑稳?、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ǘ┳詣酉老到y操作人員;

 ?。ㄈ┫拦こ淘O計、施工、監理人員;

 ?。ㄋ模┫涝O施維修、保養人員;

 ?。ㄎ澹氖赂邔咏ㄖ拦ぷ鞯南缽臉I人員;

 ?。B毾狸犼爢T、保安消防隊隊員;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條 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其他鎮應當建立保安消防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軌道交通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責任區滅火、應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備裝備和器材。

  化學工業集中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特種消防車(艇)等裝備和器材。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街區,旅游景點等區域內的消防組織應當配備輕便型消防車等裝備和器材。

  高層建筑集中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舉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和器材。

  地下公共建筑、隧道、軌道交通等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通風、強制排煙等裝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或保安消防隊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消防公益資金,用于開展消防公益活動,補助因參加滅火、應急救援而受傷、患病、致殘的人員和死亡人員親屬。

  消防公益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_定滅火行動、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ǘ﹫缶绦蚝头椒?;

 ?。ㄈ渚瘸跗鸹馂暮蛻笔枭⒋胧?;

 ?。ㄋ模┩ㄓ嵚摻j、安全防護救護程序和措施。

  學前教育機構、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還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等相應措施。

  人員密集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撲救初起火災并且報警,組織人員疏散。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火警后,應當指令就近的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趕赴現場;接到指令的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七條 火災撲滅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火災現場封閉范圍,設置警戒標志。

  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

  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三十八條 修建道路、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應急救援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急搶修的,搶修單位應當即時告知。

  第三十九條 消防車(艇)在趕赴火災或者應急救援現場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船)以及行人應當立即避讓,不得妨礙通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消防車輛優先通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及時處置。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對因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而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拆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平臺,對重大火災隱患,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其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完善火災防范和預警機制。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以及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接受消防安全遠程監管。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ㄒ唬┲卮蠡馂奈kU源的設置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的;

 ?。ǘ┕蚕涝O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響滅火救援的;

 ?。ㄈ┥a、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筑物,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且相對集中、數量較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ㄋ模┩唤ㄖ镉蓛蓚€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未實行統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ㄎ澹┢渌绊懝舶踩闹卮蠡馂碾[患。

  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責成有關單位予以整改,并明確整改責任和期限。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公眾對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舉報、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務,不得有下列情形:

 ?。ㄒ唬┰诒O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督等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ǘ┲付ɑ蛘咦兿嘀付ㄏ喇a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工程施工、設計單位;

 ?。ㄈ┮缶邆渥孕袡z(監)測能力的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設施檢測或者消防安全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實名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設置提示說明或者示意圖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標志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未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賓館客房內未設置逃生路線示意圖,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設置常開式防火門不能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或者設置常閉式防火門無法保持常閉,未改用常開式防火門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置自動排煙窗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現場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腳手架、防護網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單位自備班車、校車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貌蛥^使用瓶裝燃氣的;

 ?。ǘ┡腼儾僮鏖g未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的;

 ?。ㄈ┡腼儾僮鏖g未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的;

 ?。ㄋ模┦褂闷垦b燃氣管道供氣未單獨設置瓶裝燃氣間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筑工程裝修、裝飾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材料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材料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內安排員工集體住宿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確定責任人進行統一管理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營業、使用時對公共建筑進行外墻保溫施工作業的;

 ?。ǘ┻`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居住建筑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未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質監、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燃放或者在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管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處罰。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保安消防隊是指鎮人民政府建立,由保安聯防隊員組成,承擔本區域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的消防組織。

  志愿消防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由所屬人員志愿組成,志愿承擔本單位或者本區域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的民間消防組織。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安全評估,滅火器材維修等業務的單位或者組織。

  自動排煙窗是指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具有自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現場手動開啟功能的排煙窗。

  第五十五條 軍事單位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利用軍事單位的非軍事設施對社會公眾開展經營活動的消防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徐州市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篇3:福建省消防條例(2013)

  福建省消防條例(20**)

 ?。?0**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志愿服務等公益活動。鼓勵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資助和捐贈,支持消防事業發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適時、無償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消防訓練、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⑾拦ぷ髫熑沃?,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并組織考核;

 ?。ǘ┙∪拦ぷ髀撓瘯h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ㄈ⑾酪巹澕{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對實施情況開展年度檢查;

 ?。ㄋ模┍U舷劳度?,使消防裝備、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與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需要相適應;

 ?。ㄎ澹┙M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組織及專兼職工作人員;

 ?。ǘ┲笇?、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ㄈ┙M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M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火災事故調查,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

 ?。ㄎ澹└鶕枰B?、志愿消防隊,提高本轄區的防火救災能力。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嵤┫辣O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ǘ嵤┙ㄔO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ㄈ┏袚馂膿渚群蛻本仍蝿?,調查火災事故;

 ?。ㄋ模ο兰夹g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ㄎ澹κ褂孟喇a品實施監督管理;

 ?。┩茝V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ㄆ撸╅_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指導社會消防安全工作;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氊?。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l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ǘ┮巹澆块T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ㄈ┳》亢统青l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ㄋ模┌踩a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

 ?。┕┧?、供電、通信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做好消防供水、供電和通信保障工作;

 ?。ㄆ撸┙逃?、民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ò耍┢渌嘘P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鼓勵、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蚬矙C關消防機構申報備案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ǘ┟考径认蚬矙C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ㄈ┌凑諟缁鸷蛻笔枭㈩A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ㄋ模┰陲@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志。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評估結果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麄飨婪煞ㄒ?;

 ?。ǘ┲贫ㄏ腊踩s,督促村(居)民遵守;

 ?。ㄈ┐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ㄋ模┙M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ㄎ澹┒酱佥爡^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芾?、維護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ǘ╅_展消防宣傳,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ㄈ┙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l現火災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并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鋵嵤┕がF場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ǘ┍WC施工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ㄈ┡鋫湎榔鞑牟⒋_保完好有效;

 ?。ㄋ模┰O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并配備水帶水槍;

 ?。ㄎ澹┞鋵嶋姾?、氣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鋵嵤┕と藛T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和消防安全宣傳欄。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專項規劃。依法批準的消防專項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實施。審查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消防安全需要相適應,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負責修復或者修建相應的消防供水設施。

  規劃確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抽查,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經審核合格或者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重新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委托的負責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不得審核通過或者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竣工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和疏散逃生線路圖,標明消防設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娛樂場所還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放火災警報,引導安全疏散。

  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施工作業。

  公眾聚集場所的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培訓員工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發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四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共同負責,并應當確定責任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行統一管理。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建筑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指導業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消除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費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改造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應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筑物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筑消防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保養,并每年至少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單位具備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能力的,可以自行實施檢測和維修保養,并做好記錄;不具備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實行消防控制室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兩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及時發現并正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供配電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出具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督促落實。

  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燃氣管道、儀表、閥門、報警裝置等部件,應當按規定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及時檢查、維修。

  第三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ㄒ唬┫腊踩熑稳?、消防安全管理人;

 ?。ǘ┫涝O施安裝、檢測、維修人員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ㄈ┻M行電焊、氣焊、氣割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ㄋ模┪飿I服務企業保安人員、公眾聚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

 ?。ㄎ澹┮兹家妆kU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單位的從業人員;

 ?。┢渌勒找幎☉斀邮芟腊踩嘤柕娜藛T。

  第三十一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公告。

  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使用的配件、滅火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以及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進行現場核查,按規定進行抽檢,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對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

  取得外省資質證書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本省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嚴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袡C構名稱、固定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ǘ┯蟹蠂液捅臼∫幎ǖ淖再Y金、執業人員和相關設施、設備;

 ?。ㄈ┯薪∪馁|量保證體系;

 ?。ㄋ模┓蠂液捅臼∠兰夹g服務機構發展規劃要求。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執業資格,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第三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眾安全。鼓勵投?;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六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和逃生器材,并加強日常維護,保證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備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載客、營運。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消防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和廣告牌、防盜等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法劃定停車泊位和設置其他設施、障礙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

  停放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機構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將機動車拖離,排除妨礙。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工作。

  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鄉鎮,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和全國、省級重點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水上消防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水上公安消防隊。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ㄒ唬┐笮秃嗽O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ǘ┥a、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ㄈ﹥淇扇嫉闹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谝豁?、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ㄎ澹┚嚯x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并根據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配備專業消防裝備,按照公安消防隊有關規定開展執勤、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保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經費和消防業務經費,并為消防員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提供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宣傳、防火檢查和巡查等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專業技能訓練,落實執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員、裝備處于戰備狀態;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鼓勵志愿消防隊員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演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用消防員和消防文員,承擔滅火救援和防火等工作任務,所需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為消防員提供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裝備和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落實職業健康檢查、心理測試、職業病鑒定及治療等職業健康監護措施,保障消防員的職業健康;對在滅火救援、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和撫恤優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消防公益性專項資金,用于撫恤、救助在消防訓練和滅火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城市重大危險源火災風險和災害評估,根據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并依法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無償提供滅火救援和火災調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向火災知情人詢問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相關資料。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火災現場,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ㄒ唬┯蟹呕鹣右傻?;

 ?。ǘ┑缆方煌ㄊ鹿室鸹馂牡?;

 ?。ㄈ┮虮ㄒ鸹馂牡?;

 ?。ㄋ模┥a經營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引起火災的;

 ?。ㄎ澹╇娏υO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擴大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中村、老城區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改造、增設公共消防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對城中村、老城區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村民自建住宅、臨時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被抽查的單位應當隨機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情況采取抽樣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物、場所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或者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應當出具消防安全整改建議書。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接到通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或者個人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違法情節嚴重的,可以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定期公布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單位名錄。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做到公正、嚴格、廉潔、文明、高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積極履行職責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決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腊踩攸c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備案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的;

 ?。ǘ┕娋奂瘓鏊兏Q、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備案的;

 ?。ㄈ└栉鑺蕵穲鏊丛O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的;

 ?。ㄋ模﹩挝晃绰鋵嵪揽刂剖抑蛋嘀贫鹊?。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檢測,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消防技術標準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配件、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器材的;

 ?。ǘ┙ㄖ锿鈮ρb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和設置廣告牌、防盜等設施,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ㄈ┱加孟儡嚨歉邎龅?,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的。

  個人有前款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甘顾隋e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火災事故的;

 ?。ǘ┌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ㄈ┎灰婪男邢辣O督檢查、審核、驗收等職責的;

 ?。ㄋ模├寐殑丈系谋憷?,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的界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的《福建省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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