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關于小區尚存在主要問題的調查報告
1、取暖問題
造成去冬取暖很差的原因主要是供暖單位燒的不好,其次是換熱站人工控制有時疏忽,再有個別業主暖氣管道改造不合理.(物業的態度:有問題的業主,速到物業公司前臺統一重新登記。如果您室內的暖氣你已經自己改動而且效果不好,我們將依據你家的實際狀況對你家提出整改方案,并免費提供人工,以便今冬您不再挨凍。如果您室內的暖氣自己沒有改動而且效果不好,我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免費為你提供部分改造工程。目的只有一個------讓您感到溫暖,并且不是只停留在口頭上。)這個問題的解決我們已經和物業達成共識:供暖問題要落實到合同中.包括效果,認定,罰則等.具體下面涉及到合同再詳細談.
2、內墻長毛和漏雨問題
時間:**年4月28日,下午1:00-4:00
議題:討論墻體透寒的維修方案及賠償問題
參加人:軟件園開發公司:X、秦部長
物業公司:李部長
業主委員會:XX、業主代表:X等
業主委員會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就以下幾方面商討,達成共識:
(1)、物業在今后的“修復墻體長毛”施工管理方面,要給予合理安排,并把施工安排提前通知業主,前后工種銜接合理緊湊,達到業主滿意。
(2)、每戶施工完,由開發商出資,物業方面做一次徹底的保潔工作,充分體現施工方“親情服務”的工作宗旨。
(3)、對已完工的業主,在施工期間,帶來的不便及時間上的損失,按工期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大連市平均工資的標準實施);分歧在于標準不同.
(4)、由于修復墻體透寒,對家庭裝修造成破壞,原則上按照原樣復原的原則進行施工,如復原有難度,則在經濟上給予補償,由專人現場勘察核賠。
目前看這項工作正在緊張有序的進行.其中五一期間曾經派到二期一部分,我們發現后已經整改.我們還有部分業主不同意這種維修方案,下一步我們要召集他們開個會和開發商對話幫助他們解決問題.
3、塑鋼門窗問題
4、排煙道串味問題
5、晚上小區內照明問題
6、單元門門口下雨積水
7、小區隨便停車問題
8、地下停車場安全問題
9、籃球場和網球場的收費問題
10、安全問題(達不到開發商售房時的承諾,目前進入小區沒有任何身份識別檢驗程序)
11、三表遠傳問題
12、陽臺欄桿生銹問題
13、單元門的單元鎖
14、衛生
15、有償服務
16、已交停車費用的處理,停車場收費三原則;水潭有關滑梯的問題
17、有關滑梯,健身器材等共用設施維護及其使用的問題
業主委員會會議向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提出的問題解決情況
1、已經解決的問題
1.1小區照明問題
除個別因夜間安防系統需要應調整位置的光源外,整個小區燈光按照體現小區的美觀,滿足業主的正常生活需要,適當節省能源的目的配置。
1.2會所內的乒乓球臺子物業公司已提供一個,大家現在都比較喜歡打乒乓球,能否考慮在增加1-2乒乓球臺子。
1.3噴水池里石板脫落問題
物業公司已組織施工完成維修。
1.4小區正門交通秩序的整理問題
物業公司已在小區的正門口,劃出了準確的停車位置,以后凡是在小區正門口停放的車輛,應按線停放。
1.5進出小區出租車的管理
物業公司已責成保安開始對小區的進出車輛開始登記,請大家監督定期檢查保安部的登記記錄。下一步考慮晚上8:30后禁止出租車出入.
篇2:教工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教工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宗旨是:以規范化操作和科學、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協助物業管理服務中心開展物業管理工作,代表業主整體利益,維護業主公共權益,協調學校、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和業主三者的關系,逐步對HN師范大學教工住宅區實行規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共同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本會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門和HN師范大學的領導,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政策規定。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三條 本會由各學校有關部門、業主代表推薦候選人,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門、學校和業主大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會暫設委員二十名,其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執行秘書一名,本會會長、副會長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本會執行秘書為專職(協助物業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員均為兼職。
第五條 本會權利
1、 按照有關規定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與HN師范大學有關職能部門(包括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一起參與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調整的討論并決定;
3、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物業管理工作;
4、 負責協調學校、中心和業主三者之間的關系;
5、 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六條 本會義務
1、 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HN師范大學有關規定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費用,并按規定處理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
4、 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 執行政府部門對物業管理提出的有關指令、要求和規定;
6、 本會做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難物業管理中心。
第七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三章 會 議
第八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 會長、副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本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
第十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政府及學校有關部門、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人員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報HN師范大學批準方可執行。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HN師范大學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 員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處事公正,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業主(必須是成年人)擔任。
第十四條 本會每屆任期兩年,委員可連選連任。委員屆中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但換屆時由本會參與討論候選人名單,由業主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或撤換:
1、 已不是業主;
2、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 無理取鬧、故意刁難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十六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十七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 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 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 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 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HN師范大學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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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教工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教工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房地產管理部門關于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由上一屆業主委員會主持。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在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按本辦法選舉產生。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是15名。業主委員會可以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業主大會前期籌備工作
第四條為了召開業主大會,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可由業主代表,并請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組成籌備小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第五條 籌備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小區內張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六條 籌備小組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四)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 按本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后,籌備小組自動解散。
第三章 業主大會
第八條 業主大會應由過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業主代理出席。
第九條 業主大會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書面征求意見書應用有效送達方式。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必須是熱愛公益事業,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有一定的時間從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產權人、產權人代表、產權共有人。候選人可由本人自薦、業主推薦或籌備組商議的方法產生,籌備小組或業主委員會進行最后資格確認。候選人產生后應公示一周。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選候選人的,可由十個以上業主聯名提出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應在業主大會召開前至少七天提交籌備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推選的召集人或上一屆業主委員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一律采用實名投票的方法。業主對于委員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另選其他業主,也可以棄權。
第十三條 業主如果在業主大會期間因故不能到場的,可由本人填寫選票后,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業主代為投遞選票。
第十四條投票結束后,由業主大會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或者業主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第十五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十六條全體業主過1/2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采取差額選舉辦法,差額人數不超過兩人。依據得票數順序產生中選人。
第十七條 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八條 選舉結果當場宣布,所有選票應當保留備查。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受全體業主的直接監督。經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可以提請罷免選出的委員。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將終止,并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并確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被終止后,可補選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可采用自薦或推薦的方法產生增補候選人,并經業主委員會2/3委員通過,成為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1)已不是業主的;
(2)年度內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喪失履行責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6)兼任所轄區域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做出決定。罷免采用實名投票的表決方式,須經過半數的業主代表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被罷免后,按本辦法中的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方法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二條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請罷免的成員有權在業主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三條離任委員必須在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委員會的印章、文件、資料、帳簿及其屬于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同意備案日期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成立時,上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工作職責終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選舉辦法中稱業主,是指物業產權人、產權人代表、產權共有人;本選舉辦法中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本選舉辦法未盡事宜按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物業管理規定執行。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向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