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案例:在小區內摔傷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介紹:
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廠房上班,在通往廠房載貨電梯的臺階上走,因當天廠房三樓漏水正好滴在臺階上,由于天氣寒冷出現結冰。徐某走上臺階滑倒摔傷。醫院診斷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關節脫位。
徐某摔傷當天,該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派人員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業公司對此事承擔責任,物業公司認為沒有義務承擔,雙方各執已見,因此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應看到臺階上有結冰,并應當預見到滑冰的危險性,故應對摔傷的行為負主要責任。
但被告作為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物業公共配套設施完好起保養維修的責任,在接到廠房漏水報修通知后,理應及時修理,但未提供及時安排修理的有效證據,發現結冰后未及時清除或積極的防范措施,故對原告滑倒致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分析:
一、被告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渡虾J芯幼∥飿I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住宅和公共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約定進行維修。"可見,本案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有法定義務立即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產生了損害原告生命健康權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為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四:被告物業管理單位有過錯。本案被告作為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負有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的義務,這種義務應屬專業管理人應盡的特別注意義務。
二、原告有過錯,應對自身傷害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原告對自己摔傷有明顯的過錯,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廠房外側電梯系載貨電梯是該廠房內所有職工應知的,原告作為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原告不愿登樓梯,執意乘載貨電梯,主觀上存在故意。
第二,原告應當看到臺階上有結冰,從安全起見,原告應走人行通道,其主觀上有過失。
第三,原告在朝載貨電梯行走時,被告曾勸原告不要走此臺階,以免滑倒摔傷,但原告不聽勸阻,仍走上臺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據此,原告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物業管理單位雖未及時修理、清除結冰或采取積極的防護措施,但已盡到了及時警示和告知的義務,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篇2:在小區內摔傷物業是否承擔責任
在小區內摔傷物業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介紹:
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廠房上班,在通往廠房載貨電梯的臺階上走,因當天廠房三樓漏水正好滴在臺階上,由于天氣寒冷出現結冰。徐某走上臺階滑倒摔傷。醫院診斷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關節脫位。
徐某摔傷當天,該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派人員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業公司對此事承擔責任,物業公司認為沒有義務承擔,雙方各執已見,因次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應看到臺階上有結冰,并應當預見到滑冰的危險性,故應對摔傷的行為負主要責任。
但被告作為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物業公共配套設施完好起保養維修的責任,在接到廠房漏水報修通知后,理應及時修理,但未提供及時安排修理的有效證據,發現結冰后未及時清除或積極的防范措施,故對原告滑倒致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分析:
一、被告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渡虾J芯幼∥飿I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住宅和公共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約定進行維修。"可見,本案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有法定義務立即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產生了損害原告生命健康權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為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四:被告物業管理單位有過錯。本案被告作為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負有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的義務,這種義務應屬專業管理人應盡的特別注意義務。
二、原告有過錯,應對自身傷害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原告對自己摔傷有明顯的過錯,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廠房外側電梯系載貨電梯是該廠房內所有職工應知的,原告作為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原告不愿登樓梯,執意乘載貨電梯,主觀上存在故意。
第二,原告應當看到臺階上有結冰,從安全起見,原告應走人行通道,其主觀上有過失。
第三,原告在朝載貨電梯行走時,被告曾勸原告不要走此臺階,以免滑倒摔傷,但原告不聽勸阻,仍走上臺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據此,原告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物業管理單位雖未及時修理、清除結冰或采取積極的防護措施,但已盡到了及時警示和告知的義務,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篇3:滴水結冰,職工在小區內摔傷,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滴水結冰,職工在小區內摔傷,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案情]
20**年2月23日,上海市某工廠職工李某早晨去工廠上班,因連續的天氣寒冷二樓臺階出現結冰,李某走上臺階時滑倒摔傷。李某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維修保養責任,沒有及時處理臺階結冰問題,應該對其滑倒摔傷負有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李某自己走路不小心而摔倒,責任應該由自己承擔,不同意賠償。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李某對自己的滑倒受傷主觀上有過錯,應負有一定責任。李某在白天行走,應當發現臺階上有接冰,并應當預見到有滑倒的危險,在走路時因自己不小心而摔倒,主觀上顯然有過錯。而被告物業公司負有對物業進行養護、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的義務,在出現結冰天氣時應當及時清理小區范圍內的結冰?!段飿I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和李某對傷害的發生都有過錯,構成民法理論上的"混合過失"《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管理公司對李某滑倒摔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支付李某由于滴水結冰摔倒受傷醫療費中的60%
即800元人民幣。
[啟示]
物業管理日常工作當中的每一個細節都不容忽視,很明顯該案例是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對滴水結冰可能造成損害事故情況的忽略而造成的,因此物業公司在對小區的日常管理當中應該制定嚴格的環境衛生管理規程,(比如,清潔制度建設、清潔員崗位職責制、清潔衛生檢查制度、清潔衛生操作規程等),此外,清潔衛生管理是一項日常性的長期工作,所以還應加強對清潔員工素質、環保意識的培訓。以盡量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