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水結冰,職工在小區內摔傷,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案情]
20**年2月23日,上海市某工廠職工李某早晨去工廠上班,因連續的天氣寒冷二樓臺階出現結冰,李某走上臺階時滑倒摔傷。李某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維修保養責任,沒有及時處理臺階結冰問題,應該對其滑倒摔傷負有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李某自己走路不小心而摔倒,責任應該由自己承擔,不同意賠償。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李某對自己的滑倒受傷主觀上有過錯,應負有一定責任。李某在白天行走,應當發現臺階上有接冰,并應當預見到有滑倒的危險,在走路時因自己不小心而摔倒,主觀上顯然有過錯。而被告物業公司負有對物業進行養護、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的義務,在出現結冰天氣時應當及時清理小區范圍內的結冰?!段飿I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和李某對傷害的發生都有過錯,構成民法理論上的"混合過失"《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管理公司對李某滑倒摔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支付李某由于滴水結冰摔倒受傷醫療費中的60%
即800元人民幣。
[啟示]
物業管理日常工作當中的每一個細節都不容忽視,很明顯該案例是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對滴水結冰可能造成損害事故情況的忽略而造成的,因此物業公司在對小區的日常管理當中應該制定嚴格的環境衛生管理規程,(比如,清潔制度建設、清潔員崗位職責制、清潔衛生檢查制度、清潔衛生操作規程等),此外,清潔衛生管理是一項日常性的長期工作,所以還應加強對清潔員工素質、環保意識的培訓。以盡量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