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學編制外用工聘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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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編制外用工聘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原則和范圍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編制外用工的管理,維護學校和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編制外用工是學校事業編制管理之外用工的一種形式。用工范圍限于學校的安全保衛、門房值班、清潔衛生、校園綠化、水電暖維修、餐飲服務等崗位,其它崗位原則上不使用編制外用工。

  第三條編制外用工的聘用,遵循學校統一管理、單位聘用、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原則。單位(部門)未經學校批準不得使用編制外用工。

  第四條退休人員、帶薪離崗人員、內退人員、有固定職業人員和超過退休年齡人員,不得聘用。

  第二章用工計劃和崗位管理

  第五條學校對編制外用工實行總量控制,宏觀管理。根據編制外用工適用范圍,對符合使用編制外用工的單位,結合本單位事業人員編制和工作任務情況核定編制外用工計劃,報學校審批。獨立核算單位的用工計劃自行制定,報學校備案。

  第六條用工單位上報用工計劃時,應明確崗位條件、崗位職責和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

  第七條按照“誰聘用、誰管理”的原則,用工單位應加強對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管理,內容包括法紀教育、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勞動考勤、獎懲等,并應制定崗位工作職責、勞動紀律和獎懲考核辦法。對違法、違反校紀校規和不服從教育管理的,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扣發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的處理。

  第八條用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勞動考勤工作,每月1至3日報送上月考勤,考勤表以學院、處為單位報送,一式三份。

  第九條因用工單位工作任務調整、人員管理方式變化或者用工單位撤銷、合并等原因,可按照一定程序裁減編制外用工崗位,自該用工崗位被裁減之日起,原崗位勞動合同(聘用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條編制外用工的考核,分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己擞捎霉挝粫笄诠芾硖幒捅Pl處組織實施,后勤管理處監督清潔衛生、校園綠化、水電暖維修、餐飲服務等崗位的量化考核;保衛處監督保衛、門房值班等崗位的安全量化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后勤管理處和保衛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和工資晉升的依據。

  第三章聘用條件和要求

  第十二條編制外用工聘用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符合崗位所需要的能力和技能條件;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首次聘用編制外用工的年齡一般應限制在男45周歲、女3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符合崗位要求。嚴禁聘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十四條在公開招聘過程中,學校教職工的配偶、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一般情況下,可聘用其他失業、下崗人員及農村勞動力。

  第十五條聘用專業技術性較強崗位的編制外用工人員,應有相應的文化程度和執業資格證書。餐飲、食品、服務崗位聘用的編制外用工人員,還應有衛生防疫部門的健康證明。

  第十六條編制外用工人員屬教職工配偶或子女,須持戶口本、身份證和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證明;不屬教職工配偶、子女的,城鎮戶口人員須持身份證、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的計劃生育證明;農村戶口人員須持身份證和鄉級以上政府機構出具的外出務工證明及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七條編制外用工人員以前有工作單位,屬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應持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屬下崗職工,應持原單位的下崗證明;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應持原單位同意本人外出應聘的證明。

  第四章聘用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編制外用工人員的聘用由用工單位組織實施,用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學校核定的用工計劃進行聘用。

  第十九條編制外用工的聘用采取個人申請,用工單位進行資格條件審查并組織必要的文化、技能水平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上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條對學校審批聘用人員由用工單位統一組織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并對聘用人員組織進行崗前管理制度學習和技能培訓。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編制外用工必須訂立勞動合同(或簽訂聘用協議)。勞動合同文本統一使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的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由學校印制。編制外用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或者已與原工作單位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簽訂勞動合同書;與原工作單位未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簽訂聘用協議書。勞動合同書(或聘用協議)一式三份,學校、用人單位和本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編制外用工人員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被聘用人協商一致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被聘用人協商一致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被聘用人協商一致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對首次被學校聘用的編制外用工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應規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四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根據崗位需要,由用工單位與被聘人協商確定。對季節性、臨時性崗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任務完成后,該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聘用人員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被聘用人員在學校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用工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被聘用人員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本人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編制外用工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工單位與本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變更。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工作任務或者工作崗位調整需要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的,經用工單位和編制外用工人員協商一致,用工單位應在5日內辦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手續,簽訂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協議,學校、用人單位和本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工單位與編制外用工人員協商一致,或者本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編制外用工人員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應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5日內到學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八條編制外用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學校和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本人同時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兼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隱瞞個人真實情況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編制外用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本人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工單位與本人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學校(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外用工人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四)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工單位強迫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編制外用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不得按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

  (二)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學校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工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工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工單位應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5日內到學校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六章工資待遇及發放辦法

  第三十三條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工資實行計劃核撥管理。學校根據用工計劃,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支付勞動報酬。獨立核算單位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工資自籌解決。

  第三十四條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工資實行月工資制,工資標準根據不同崗位的勞動強度、技術要求、危險性以及連續聘用年限等因素確定,以貨幣形式支付,并依據全區職工社平工資的增長而調整,工資標準(含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各種保險費)不低于當年度銀川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五條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獎勵工資二部分構成。具體標準按照學校有關編制外用工工資標準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工資發放辦法:學校于每月15日前發放上月的工資,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推后發放。用工單位每月應如實填寫編制外用工人員的考勤及工資發放表,經單位領導審查簽字后加蓋公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人事處審核,工資由計財處發放。

  第三十七條缺勤人員工資扣發辦法:

  (一)崗位工資按實際出勤日計發,缺勤一日扣發一日崗位工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獎勵工資缺勤≥5天扣發20%,缺勤≥10天扣發50%,缺勤≥15天扣發80%,缺勤≥20天扣發100%。

  第三十八條寒暑假期間,用工單位安排編制外用工人員休息的,學校不發給工資。

  第三十九條簽訂聘用協議的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勞動報酬,參照以上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后勤集團和其他單位自發工資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工資標準由單位自主確定,但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銀川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章其他待遇

  第四十一條工作時間和休息待遇

  (一)編制外用工人員在安全保衛、門房值班、清潔衛生、綠化、電話網絡維護、水電暖維修、餐飲服務、圖書管理、報刊收發等崗位工作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二)由于學校保障服務工作的特殊性,編制外用工人員實行每周休息一日制度和法定節假日休息制度。除值班崗位無法安排休息、補休的人員可發給加班工資外,其他崗位人員用工單位都應合理安排休息或者輪休、補休,學校不發給加班工資。

  第四十二條社會保險待遇

  (一)學校為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條件的編制外用工人員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比例、繳納標準、轉移支付等,按照銀川市社保局的政策規定執行。

  (二)后勤集團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由后勤集團負責建立,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管理。

  (三)校內其他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由用工單位負責建立,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簽訂聘用協議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應由本人原工作單位負責繳納,個人繳納部分隨工資發放。

  第四十三條經濟補償待遇

  (一)編制外用工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學校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按本人在校內連續聘用的時間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范圍、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二)簽訂聘用協議編制外用工人員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協議后,學校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后勤集團自發工資編制外用工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由后勤集團支付。

  (四)校內其他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編制外用工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支付。

  第四十四條工傷待遇

  編制外用工人員在工作時間內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和相關工傷待遇處理意見由XX大學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規定審議。用工單位自發工資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相關工傷待遇由單位負擔。

  第四十五條勞動安全與保護待遇

  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按照《XX大學教職工勞動保護用品配發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崗位、標準和辦法配發。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工作要求

  (一)各用工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修訂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具體管理措施,把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管理納入單位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有領導分管此項工作。要增強勞動合同意識,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在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終止、解除等工作環節上堅持程序,完備手續,規范管理。

  (二)校工會要加強對用工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督促用工單位完善管理,維護編制外用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用工單位聘用編制外用工人員,不得收取抵押金或者抵押物,不得接受禮金和禮品。在工資發放中,不得無故拖欠、克扣和虛報冒領工資。凡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用工單位領導的責任。

  (四)用工單位聘用外單位未終止或者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必須要有本人原所在單位同意其外出應聘的證明,否則給被聘用人原工作單位造成損失的,除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外,其連帶賠償責任應由用工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后勤集團編制外用工人員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由學校法人授權,自主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聘用人在學校連續工作滿10年”的條件,從本人到學校連續工作的初始時間計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本辦法施行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開始計算。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大校發〔20**〕17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篇2:工地保安聘用用工協議

  工地保安聘用用工協議

  甲方(項目經理):________

  乙方(項目保衛值班):________

  工作地點:貴陽小十字貴陽影視城綜合樓

  經甲、乙雙方協定,乙方愿為甲方在項目做保衛值勤工作,因此甲、乙雙方需遵守以下協議:

  一、乙方在工作期不得離開施工現場,遵守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安排,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二、做好本職工作,嚴禁外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若有外來人員來訪時必須作好記錄。

  三、乙方在工作時間不得酗酒、賭博、睡覺,嚴禁外來人員留宿.

  四、嚴禁工作期間與外來人員勾結、盜取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一經發現按盜取材料的價值給予10倍金額的罰款,并自行退場,金額大者直接扭送附近派出所。

  五、值班人員要隨時提高警惕,堅守崗位,做好防盜、防水等有危害工地區有序施工工作,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

  六、遵守項目部管理制度,早上六點、晚上十一點半開關施工現場大門,對翻越圍墻及大門人員必須作好記錄,交由項目部處理。

  七、發現有如偷盜行為人員,立即阻止并向“110”報警。

  八、上述條例乙方必須全部遵守,對違反者進行說服教育,對勸阻無效、無理取鬧情節嚴重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人民政府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交公安機關處理,并逐出工地。

  九、工資待遇:按500元/月計算,乙方自理生活費并且甲方從乙方每月扣除50元作為押金,若乙方在工作期間無任何違反相關項目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甲方將在乙方離開工作崗位時一次性還清所有押金。

  十、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篇3:幼兒園聘用工作人員管理制度(5)

  幼兒園聘用工作人員管理制度(五)

  由于幼兒園在編工作人員不夠,需聘請一些編外人員來工作,為了規范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1、聘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人)必須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接受工作考核。

  2、工人如果要辭工,須提前30天向單位書面提出;單位不再與工人續簽合同,也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人。

  3、工人有特殊情況需請假的,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否則以曠工處理。1學期病事假10天(含10天)曠工1天(含1天)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4、工人與單位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一年一簽)。

  5、工人的工資待遇

 ?。?)工人初來時,工資面議。工作態度好、吃苦耐勞、服從工作安排的以后逐年按工資的5%遞增。每個學期發放5個月工資(寒暑假工作另外計算)。

 ?。?)每學期結束,單位發給工人(本人工資數額)0.5個月的工資額作為考核獎勵(此獎勵根據本人的“崗位考核細則”的考核成績而定)。

  6、勞動保障

 ?。?)單位給工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工人在幼兒園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事故,按責任的劃分而分攤;在幼兒園以外造成的意外傷害事故,單位概不負責。

 ?。?)工人應自己主動交納社保養老金,單位每年為工人支付社保養老金的10%。

 ?。?)工人應自己主動到社區辦理醫療保險。單位每年為工人支付醫療保險費的20%。單位不給工人報銷醫藥費。

  7、上班執行簽到制度,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遲到10分鐘以內扣幣2元,10—30分鐘扣幣5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處理。

  8、團結同事,文明工作。如出現吵口現象,1次扣幣10元,打架1次扣幣50元,并承擔對方的醫藥費。

  9、領導分配工作不服從,1次扣幣10元。

  10、發現私拿公物,1次扣幣10元,并責令將物歸還,寫出書面檢討。在規定時間內不歸還者,按物品原價的3倍處罰。解除勞動合同。

  11、本園發生突發事件就是無聲的命令,任何知情人員必須舍己為公,全身心投入,不得應付或逃避。應付者,扣幣20元,逃避者,扣幣50元,情節嚴重者交司法部門辦理。

  12、幼兒園臨時來客加班,按每桌15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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