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管理,進一步規范城鎮參保人員就醫、購藥行為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基金安全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第423號令),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醫療、生育、工傷保險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職工醫療、生育、工傷保險違規舉報和獎勵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舉報人以電話、電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當面口頭等形式對醫療、生育、工傷保險違規行為的舉報;
(二)受理、處理和管理舉報材料;(三)承辦、交辦、督辦舉報案件;(四)上報、通報舉報案件的查辦情況;(五)開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工作;(六)建立舉報獎勵檔案。
第四條 舉報范圍:(一)向參保人員配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的;(二)以藥換藥、以藥換物的;
(三)為參保人員進行醫療和配藥服務時搭車配藥的,或者強行推銷、搭銷自費藥品的;
(四)多記多收醫藥費用,增加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或者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
(五)故意將門診病人掛名住院的;(六)擅自將分支或者協作醫療機構納入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范圍,為不具備定點資格的醫療服務機構提供《個人帳戶手冊》劃取費用服務的;
(七)將《個人帳戶手冊》轉借他人使用,并為他人購藥或者冒名住院的;
(八)冒用他人《個人帳戶手冊》或利用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有關醫療照顧政策,超量配藥,轉手倒賣,非法牟利的;
(九)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騙取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基金的;(十)未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違反價格管理規定收費的;
(十一)擠占、挪用基本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基金的;(十二)利用職權索要財物,侵害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利益并設法包庇和袒護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規行為的;
(十三)在檢查中沒收藥品據為己有的。
(十四)其他違反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通過來訪、來信、來電等多種形式進行舉報,舉報采用實名制。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屬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應如實登記,接到舉報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單位負責人批準(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凡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案件特殊的,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八條 對被舉報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公正、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九條 醫療、生育、工傷保險違規舉報獎勵以州為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 獎勵標準實行分段累計制:舉報落實騙取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基金1000元以下的,按騙取金額的40%獎勵;1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30%獎勵;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20%獎勵;10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10%獎勵;50001元以上的按5%獎勵。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獎勵金的審批,建立健全舉報獎勵金的審批、兌現、發放、領取以及登記等工作制度。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被舉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獎金,逾期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下列措施為舉報人保密。
(一)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及舉報內容予以保密,舉報材料專人保管;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
(三)宣傳報道或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開舉報人身份。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造成泄密以至損害舉報人的利益或人身安全的責任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篇2:幼兒園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 幼兒園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為了切實做好幼兒園的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依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園安全工作。同時,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訂霞浦幼教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一、教職工獎勵方案
(一)班主任獎勵方案
1、每月對班級進行的安全考核,作為學年末班主任考評的一個項目。
2、在優秀班集體評比中,同等條件下,一學年未扣安全分的班級優先。
(二)教職工獎勵方案(包括班主任)
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事項一經核查屬實,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精神獎勵或物質獎勵(獎勵金額在20-100元不等):
1、對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給予精神鼓勵。
2、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3、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能在第一時間妥善解決或消除安全隱患的,在年終考核中給以安全加分,同時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4、如遇同一內容如有多人舉報的,則獎勵第一舉報人。
說明:已列入學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舉報項目,不再予以獎勵。
二、社會人士獎勵方案
歡迎熱心人士參與幼兒園的平安校園建設,對于校外關心幼兒園安全的家長、來客,發現校園隱患的能及時報給學校,我們將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三、舉報電話:*** 林老師 18***7 馮老師
電子信箱:***
篇3: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
(晉政發〔20**〕9號)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省環保局 20**年5月14日)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違法行為是指排污單位或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制度等,造成環境污染,給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各單位和個人都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環保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任一舉報方式:
(一)撥打12369環保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本轄區除12369舉報電話外的其他舉報方式和途徑(辦公及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傳真電話號碼、網址及電子信箱等)。
第六條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制度。
第七條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舉報人有權獲得獎勵。
(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沒有有效的控制污染,造成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二)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四)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規定,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時投入使用或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