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14年)

464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20**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管理,生產、使用能源和開發、利用節能技術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工作遵循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第五條 自治區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地(州、市)、縣(市、區)以及重點用能單位,逐級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重點用能單位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業布局、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提高清潔能源消費總量,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支持研究、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勵采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完善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節能統計等基礎數據庫,促進節能信息資源共享,定期發布國內外行業主要能耗先進指標,節能先進產品、設備、生產工藝以及違法用能情況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公共服務。

  第九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社會團體、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開展創建節能家庭活動,倡導節能環保的生產、生活、消費方式。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節能實踐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報道,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為節能宣傳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及時受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等有關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分別編制本行業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定節能考核指標體系,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開展節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就同一檢查事項重復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未制定節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需要制定嚴于節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可以制定自治區節能地方標準。

  用能單位應當執行節能國家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節能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不符合節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更新、改造。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目錄,制定自治區用能產品、設備及生產工藝的淘汰目錄和實施計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禁止將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

  產工藝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方法,加強各產業能源消費以及主要耗能行業能源消費的分析與預測。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區以及主要耗能行業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節能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節能知識宣傳、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收益。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加強能源利用全過程管理,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采取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節能措施,科學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激勵制度;

  (二)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配備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臺賬和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

  (四)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能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等部門,根據用能單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及其變化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用能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與重點用能單位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并對其節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定年度節能計劃,落實節能目標和任務,開展能源消耗在線監測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包括能源消費總體情況、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單位產品綜合能耗、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責令實施能源審計,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被責令實施能源審計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節能服務機構進行能源審計,并向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提交能源審計報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通報能源審計情況。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定期自行開展能源審計,分析能源利用狀況和節能措施效益水平,采取改進措施,減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能源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能源計量及統計狀況,節能系統、設備運行狀況;

  (二)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結構、流程及能源平衡分析;

  (三)主要工藝能源指標與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計算分析;

  (四)產值能耗指標與能源成本指標節能量計算分析;

  (五)影響能源消耗變化因素的分析;

  (六)節能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評價;

  (七)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八)前一次能源審計提出的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執行行業準入標準,加快推進鋼鐵、有色、石油、化工、電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技術改造。

  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應當制定統一的節能規劃和能源利用計劃,鼓勵園區內的用能單位采用熱電冷三聯產的能源供應模式。

  第二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節能發電調度管理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提高吸納風能、太陽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集中供熱的建筑限期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引導和扶持建筑節能材料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既有建筑不符合節能標準的,應當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鼓勵、引導公民利用公共交通、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交通信息化建設,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對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能源消耗定額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調整。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和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設備,安裝能源消耗計量裝置,實行能源消耗分類、分項計量和能源審計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能源消耗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優先使用節電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資源節約型生態農業發展,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推廣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采用節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使用沼氣、省柴灶、節能爐灶和節能燈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推進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設備節能,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設備。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發應用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和技術的示范與推廣應用、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節能信息服務、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表彰獎勵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科技專項資金,應當優先用于節能降耗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節能技術示范工程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審批、招投標工作中,優先支持節能產品、節能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采取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一)推廣、使用新能源、節能環保交通運輸工具、節能照明器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裝置以及其他節能產品;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采用熱電冷聯產、余熱余壓利用、煤礦瓦斯和煤層氣綜合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四)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及生物質能;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筑材料、技術和產品;

  (六)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七)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采購目錄。

  鼓勵、支持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志的用能產品。

  第三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領域項目的信貸投放,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鼓勵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對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分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轉讓、出租或者出借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處該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價值金額或者年租金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 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準、核準的;

  (三)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11修正)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修正)

 ?。?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修訂 20**年5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生產、轉換、儲存和消費,節能產品和技術的開發、利用,節能服務以及節能管理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節約優先、政府調控、市場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節能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于推進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推動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調整,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產品、技術、工藝的研發、示范和推廣應用,促進節能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并通過節能宣傳周、節能企業、節能社區等形式和報刊、廣播、網絡等媒體,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報道,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能源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能源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機關事務管理、財政、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農業、海洋與漁業、科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和建設、交通運輸、機關事務管理、農村能源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工業、民用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和農村節能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十條 能源監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加強節能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督檢查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情況;

 ?。ǘ┖瞬橹攸c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監督落實節能措施;

 ?。ㄈ┦芾砟茉蠢眠`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ㄋ模┮婪ú樘幠茉蠢眠`法行為;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省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方法,加強統計執法,保證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 實行落后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業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耗能行業產能增長??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未完成節能目標或者未完成落后產能淘汰任務的地區,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暫停批準或者核準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業項目。

  第十四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下同)節能評估按照項目設計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

 ?。ㄒ唬┠昃C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電力折算系數按等價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ǘ┠昃C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三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ㄈ┠昃C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節能登記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和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機構、評估人員共同對節能評估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級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審查,具體權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ㄒ唬┦褂脟液褪∶髁钐蕴挠媚墚a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ǘ┯媚墚a品、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ㄈ﹩挝划a品能耗超過國家、行業或者地方限額標準的;

 ?。ㄋ模┎环蠂液褪∑渌澞芤幎ǖ?。

  第十八條 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具建設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包括節能評估文件、節能登記表)征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其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提出審查意見。建設主管部門的節能審查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期限內。

  需要國家批準或者核準的民用建筑項目,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前,將節能評估文件報送節能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將節能登記表報送其備案。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節能評估報告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節能審查意見。其中,依法需經國家批準或者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節能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物能效進行測評;建筑物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⒐を炇請蟾鎽敯苄y評結果。

  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節能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從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弥腥A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ǘ┯邢鄳こ套稍?、設計資質或者從事專業節能服務二年以上;

 ?。ㄈ┯惺陨吓c節能評估業務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節能評估機構執業;

 ?。ㄋ模┯薪∪墓澞茉u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節能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業務范圍,事先將機構名稱、前款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報送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節能評估機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未予備案的節能評估機構,其所編制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節能評估機構名錄由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節能審查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機構,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節能審查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參與節能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形成開放式的節能服務市場體系。

  節能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提供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應當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保守用能單位商業秘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以及各類能源消費、主要耗能設備等原始臺賬,確保本單位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并按照規定要求向統計部門報送有關能源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用能單位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分布式能源、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二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節能發電調度管理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規定的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熱電聯產、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的城鎮、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應當在規定的合理經濟供熱范圍內,根據有關規劃實行集中統一供熱和熱、電、冷三聯產。集中供熱的生產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需合同約定為用戶安全、穩定供熱。

  在已實行集中統一供熱的區域內,未經節能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新建生產性、生活性供熱鍋爐。集中統一供熱后,該區域內已建成的生產性、生活性供熱鍋爐,除特殊工藝要求外,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補償后責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由節能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強制關?;蛘卟鸪?。

  第二十八條 鼓勵太陽能、地熱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

  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利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稍偕茉蠢迷O施應當與民用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嚴格控制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和場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裝飾性景觀照明用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準入制度;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引導運輸企業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措施,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生產過程中運量、運力、施工作業等多種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生產計劃,提高交通用能設備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科學規劃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布局,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鼓勵發展中小學校車服務系統。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既有辦公建筑節能改造等工作,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充分利用電視電話會議等現代化手段,提高效率,減少交通出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采用節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使用沼氣、省柴灶、節能爐灶和節能燈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建立高耗能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提前更新和淘汰補償制度。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農業、海洋與漁業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實施重點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確定能源管理人員,報本級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專業培訓。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能源消耗總量的等級劃分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并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不實、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由能源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或者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能源檢測或者審計??h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能監察、檢測或者審計的結果對用能單位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和技術的示范與推廣應用、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節能信息服務、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表彰獎勵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專項資金,應當優先安排用于節能降耗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節能技術示范工程建設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節能專項資金和用于節能領域的科技專項資金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安排。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國家節約能源資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用能單位開展各類資源循環利用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投放,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范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鼓勵支持節能服務產業的發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有關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節能服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和補助、獎勵。

  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列支。

  第四十五條 企業單位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節能獎勵。獎勵資金從所節約的能源價值中依法提取,計入成本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國家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目錄的技術和產品的,按照規定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除國家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目錄外,省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本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導向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用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或者推廣導向目錄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用能產品。

  第四十八條 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價格政策;對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具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由節能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已設立能源監察機構的,由能源監察機構行使。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ㄒ唬┕潭ㄙY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

 ?。ǘ┟裼媒ㄖ酝獾囊婪ㄐ枰M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五十一條 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能評估機構和負有責任的評估人員三年內所編制或者參與編制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建設,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能源監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ㄒ唬┻`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

 ?。ǘξ匆婪ㄟM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

 ?。ㄈ┎灰婪▽嵤┍O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ㄋ模┻`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ㄎ澹δ茉蠢眠`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澞鼙O察,是指能源監察機構依法對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用能單位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對違法用能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的活動。

 ?。ǘ┟裼媒ㄖ?,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ㄈ┕矙C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ㄋ模┠茉磳徲?,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以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檢查、核查和分析評價,以促進節能、制止浪費,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ㄎ澹┕澞茉u估,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對策和措施,并編制節能評估文件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贤茉垂芾?,是指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一種服務機制,即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等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ㄆ撸┕澞茏栽竻f議,是指用能單位或者行業組織在政府有關政策引導和鼓勵下,就一定期限實現一定節能和環保目標,自愿與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

 ?。ò耍╇娏π枨髠裙芾?,是對電力用戶推行節電和負荷管理工作的一種模式,即通過采取電能效率管理、電力負荷管理、有序用電等措施,優化用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實現低成本的電力服務,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11修正)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修正)

 ?。?0**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技術進步、政策激勵、依法管理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本省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支持研究、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 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州級人民政府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和用能單位分解落實節能目標??h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省經濟委員會是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全省工業、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州、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全省節能日常監察工作,行使省節能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倡導節約型消費方式。鼓勵單位、個人采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包括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重點用能領域和重點用能單位的用能狀況、節能目標、重點環節、實施主體等內容,并提出節能對策和落實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十二條 省節能監察機構負責下列節能監督和檢查工作:

 ?。ㄒ唬┍O督檢查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設計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情況,依法查處和糾正能源利用違法行為;

 ?。ǘ┍O督檢查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

 ?。ㄈ┍O督檢查能源檢驗、測試、設計、評估等中介機構開展節能服務的情況;

 ?。ㄋ模┦芾砉?、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省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對尚無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和節能技術,制定地方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企業應當依法執行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企業應當限期更新、改造。

  第十五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本省高耗能設備及生產工藝淘汰目錄和實施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指導、監督生產單位實施淘汰。

  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用能單位不得將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對主要耗能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建立預警調控制度,制定主要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預警控制線。具體辦法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完善節能統計、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等專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布國內外行業主要耗能先進指標,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和監測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州(地、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節能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州、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與本地區的重點用能單位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節能主管部門及省節能監察機構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省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現場調查,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及省節能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備案。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及省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開展專業節能培訓。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主要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制度,制定專門的節能培訓計劃,保證相關人員接受專業化、系統化的節能培訓。未經節能崗位培訓的人員,不得在主要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五條 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應當制定統一的節能規劃和能源利用計劃,鼓勵園區內的用能單位采用集中供熱、供電的能源供應模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具體措施,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鼓勵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使用節能門窗和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積極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術,鼓勵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筑節能規劃,組織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對建筑節能進行專項審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節能工程進行專項檢驗,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落實情況;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隔熱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交通規劃統籌工作,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加強區域內外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鼓勵、引導公民選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三條 鼓勵銷售、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建設工程和環衛特種車輛等方面的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四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節能技術措施和能耗定額標準,根據運量、運力等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計劃,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集約化水平和運輸工具利用效率。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對符合報廢、更新條件以及技術落后的老舊車船,提出報廢、更新、改造計劃,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能源利用狀況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公共機構節能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制定節電、節油、節氣等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相應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六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重點行業耗能狀況,推動主要耗能行業節能技術改造,鼓勵發展低污染、低能耗項目,培育節能環保產業,推進有利于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產業布局。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發應用作為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適用于高原特點的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三十八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全省推廣、應用的先進節能技術產品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節能項目工程的組織實施,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示范,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節能咨詢、評估、監測等服務活動,做好節能項目逐級申報工作。

  第三十九條 鼓勵支持節能服務機構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為用能單位提供診斷、融資、改造、管理等服務。

  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為主要服務方式的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向省節能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并由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推進和加強農村牧區的節能工作,增加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鼓勵農村牧區住宅和公共設施采用節能材料、太陽能利用技術,推廣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資源等先進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開發農村牧區有機廢棄物的氣化利用技術,發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氣池。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一條 省、州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主要用于:

 ?。ㄒ唬┕澞芗夹g、產品的示范推廣;

 ?。ǘ┕澞芗夹g改造和技術升級;

 ?。ㄈ┲攸c節能工程的實施;

 ?。ㄋ模┕澞苄麄?、培訓和表彰獎勵;

 ?。ㄎ澹┲С珠_展合同能源管理;

 ?。┱_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節能科研開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宣傳、培訓。

  第四十三條 鼓勵用能單位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節能自愿協議。超額完成自愿協議節能目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協議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重點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ㄒ唬┩茝V、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車輛;

 ?。ǘ┥a、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ㄈ┎捎脽犭娐摦a、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ㄋ模╅_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ㄎ澹┰谛陆?、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筑材料、節能技術和產品;

 ?。ιa、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ㄆ撸┕澞芊諜C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ò耍﹪液捅臼〈_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四十五條 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第四十六條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節能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和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產品)等服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享受國家和本省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節能活動的節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節能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轉讓或者租借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給他人使用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或者未向省節能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未經專業節能培訓合格的,主要耗能設備操作崗位工作人員未經節能崗位培訓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拒不說明情況,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省節能監察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以及省節能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節能工作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蠗l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ǘξ唇浌澞茉u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

 ?。ㄈ┻`反規定使用節能專項資金的;

 ?。ㄋ模┻`反規定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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