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修正本)
?。?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三節 建筑節能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 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筑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對 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于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
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三節 建筑節能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節能的監督 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規劃。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第三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
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四十三條 縣 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于營運。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五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 能產品、設備。
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ㄒ唬┠昃C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ǘ﹪鴦赵河嘘P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 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六十一條 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五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 惠貸款。
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
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 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淄博市節約能源條例(2014)
淄博市節約能源條例(20**)
?。?0**年10月24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15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市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經營、管理以及與節能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節能工作應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社會參與、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用能單位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商貿、旅游等是重點節能領域。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民的節能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節能工作。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商貿、旅游等重點節能領域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市標準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實際制定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定額,作為對產品能耗指標分析評價、行業準入、新上項目節能審查、企業考核的依據。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定額,應當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鼓勵企業采用國際先進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下達年度節能目標,并對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責任考核??己嗽u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履行情況。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年度節能目標,并對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責任考核??己嗽u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重點用能單位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增容、更新和改造鍋爐、窯爐、中央空調機組等高耗能設備,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需要上報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進行節能審查。
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后試運行三個月內,應當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查通過:
?。ㄒ唬┦褂脟?、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的;
?。ǘ┯媚茉O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ㄈ﹩挝划a品能耗不符合限額標準的;
?。ㄋ模┏鰠^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的;
?。ㄎ澹┎环蠂?、省和市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第十五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制定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應當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決定對超出能耗限額的能源征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或者執行懲罰性電價。
第十七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指標完成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預警調控方案,確定區域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重點用能企業單位產品能耗等指標的節能預警控制線。
超出節能預警控制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節能預警調控方案,對超出節能指標的高耗能單位采取調控措施。
第十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以及重點用能設備、生產的用能產品的能效指標進行監測。
用能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監測資質的能源監測機構實施監測。能源監測機構應當按照能源監測技術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出具監測報告。
第十九條 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統計信息發布制度和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區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為委托單位提供節能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節能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復印或者摘錄用能單位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臺賬、財務賬目、原材物料消耗和產品報表等資料;
?。ǘτ媚軉挝坏挠媚軋鏊M行現場檢查;
?。ㄈ┮笥媚軉挝粚τ嘘P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ㄋ模τ媚軉挝坏挠嘘P產品、設備和工藝流程等進行錄像、拍照;
?。ㄎ澹└鶕枰獙τ媚軉挝坏哪茉蠢们闆r進行監測;
?。┓?、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節能監察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用能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制定考核獎懲制度,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統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基礎工作,開展能效對標、能源審計、清潔生產,推行先進的節能技術和信息化管理模式,有效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當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網損,提高輸供電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規定的利用可再生能源、熱電聯產和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發電運行。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民用建筑實施節能改造。
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省和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民用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鼓勵建設單位建設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筑。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運輸管理系統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
鼓勵發展、使用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國家和省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應用新型高效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的農用機具。
第二十八條 商貿、旅游單位應當進行用能設施節能改造,遵守控制公共場所室溫、限制使用塑料包裝制品、抑制商品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日用品消費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節能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劃,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總量,完成節能目標。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能源審計。
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進行能源審計。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符合規定條件的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配備具有能源管理師資格的專業節能管理人員。
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和大型用能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月度信息。
第三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月度信息進行審查。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情況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ㄒ唬┪慈鐚崍笏湍茉蠢脿顩r報告的;
?。ǘ┪赐瓿赡甓裙澞苣繕说?;
?。ㄈ┠茉从嬃繑祿?、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ㄋ模┕澞芄芾碇贫炔唤∪?、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于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等行業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適合自身行業特點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
鼓勵其他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鼓勵建立節能交易平臺,發揮市場調節機制作用,推進用能單位節能量交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研究開發共性和關鍵的節能技術和設備,建立節能技術交易市場,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多種合作機制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七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節能設備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和節能設備。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技術產業化項目、節能示范項目、循環經濟及清潔生產示范項目、節能環保產業示范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澞芗夹g、產品的示范和推廣;
?。ǘ┕澞芗夹g改造和技術升級;
?。ㄈ┲攸c節能工程的實施;
?。ㄋ模┕澞墉h保產業示范、循環經濟及清潔生產示范;
?。ㄎ澹┕澞苄麄?、培訓;
?。┕澞軝C構能力建設;
?。ㄆ撸┲С珠_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標準體系建設、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自愿協議;
?。ò耍┕澞鼙碚?、獎勵;
?。ň牛┤嗣裾_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ㄒ唬┩茝V、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車輛;
?。ǘ┥a、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ㄈ┎捎脽犭娐摦a、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ㄋ模╅_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ㄎ澹┰谛陆?、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筑材料、節能技術和產品;
?。ιa、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ㄆ撸┥a單位按照國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先進值生產產品;
?。ò耍┕澞芊諜C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ň牛﹪?、省和市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四十條 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利用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鼓勵節約用電和電力消費削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
第四十一條 鼓勵用能單位以行業能耗先進水平的量化指標為基準,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
?。ㄒ唬┙ㄔO單位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
?。ǘ┙ㄔO單位將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
對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國家、省和市列入淘汰名錄或者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達到治理要求,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開展能源審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月度信息或者信息內容明顯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能單位使用未取得合格證書的大型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節能監察或者偽造、隱匿、銷?、篡改有關證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a、進口、銷售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ǘ┯媚軉挝晃窗凑找幎ㄅ鋫?、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
?。ㄈ┙ㄔO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
?。ㄋ模┕矙C構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第五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蠗l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ǘξ唇浌澞茉u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
?。ㄈ┎话匆幎ㄆ谙藿M織節能驗收的;
?。ㄋ模┬孤镀髽I商業秘密的;
?。ㄎ澹├寐殑罩阒\取不正當利益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ㄒ唬┲攸c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ǘ┠茉磳徲?,是指受委托的節能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節能法規和標準,依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
?。ㄈ┖贤茉垂芾?,是一種基于市場運作的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即由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資金、技術和全過程服務,在客戶配合下實施節能項目,在合同期間與客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收益的節能機制。
?。ㄋ模╇娏π枨髠裙芾?,是指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ㄎ澹┠苄?,是指企業為提高能效水平,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效指標進行對比分析,確定標桿,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達到標桿或更高能效水平的節能實踐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2012)
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20**)
?。?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約能源(以下簡稱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市容、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筑節能納入全市節能目標考核,培育建筑節能市場,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教育,推動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筑,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等。
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鼓勵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七條 本市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建筑節能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發展綠色建筑等內容。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可以組織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等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在本市初次銷售建筑節能材料、設備或者技術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節能技術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電力、燃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用能統計工作,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ㄒ唬┬陆?、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ǘ┥暾垏液捅臼泄こ藤|量獎項的建筑;
?。ㄈ┥暾埦G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ㄋ模┥暾垏液捅臼惺痉豆こ痰慕ㄖ?。
第三章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四條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建筑節能信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等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審查的資料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并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民用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供熱系統調控、室內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包括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供熱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進行查驗,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記錄查驗、檢驗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節能管理,采取措施降低建筑施工能耗,并定期向統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能耗情況。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分項、分部工程,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節能檢測、檢驗,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二條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熱水和照明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稍偕茉蠢迷O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使用以粘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辦理產品保險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綠色建筑
第二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特點,制定本市綠色建筑設計、施工、評價等標準和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本市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區,新建城鎮等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筑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市綠色建筑的相關標準進行編制和審查。
第二十九條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保證綠色建筑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對綠色建筑項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文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第三十二條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綠色建筑專業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筑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綠色建筑評審。
第三十三條綠色建筑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標識。
第三十四條被國家確定為綠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貼。
第五章既有建筑節能
第三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既有建筑的能耗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統籌組織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并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公共機構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能耗現狀、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實施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并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利用。
第三十七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內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通風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
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用熱計量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三十八條舊樓區綜合改造、房屋修繕、建筑結構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項目,應當同步進行相應的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九條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權人、供熱單位等共同負擔。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共同負擔。
商場、酒店、寫字樓等既有商業性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負擔。
第四十條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節能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四十二條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居住建筑的供熱單位還應當加強建筑用能系統的能耗監測,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條本市建立民用建筑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對建筑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監測。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電、用熱、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正常運行,并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系統的用能效率。
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熱能耗指標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額。
建筑運行能耗高于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筑的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采取相應措施提高運行能效。
第四十六條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額或者居住建筑供熱超指標的,實行超定額、超指標加價。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用建筑運行能耗低于定額或者指標的,低于部分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具體交易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用能運行的科學研究,發布建筑用能指導信息,對建筑用能單位相關人員予以培訓和指導。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z查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ǘz查民用建筑用能分項計量、數據采集傳輸和能源審計實施情況;
?。ㄈz查建設工程節能管理措施執行情況;
?。ㄋ模z查新建建筑節能工程和節能改造工程實施情況;
?。ㄎ澹┴撠熋裼媒ㄖ\行能耗的監督管理;
?。┴撠熋裼媒ㄖ媚芙y計和能耗調查,組織建筑節能技術培訓和指導;
?。ㄆ撸┦薪ㄔO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建筑節能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九條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有權進入建筑物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筑節能有關的資料,對于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條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運行能耗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筑節能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或者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建筑節能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重新組織驗收;逾期不重新組織驗收的,處以建設項目節能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O計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ǘ┰谑┕D設計文件中不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的;
?。ㄈ┬陆ü步ㄖ辉O計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ㄋ模┬陆嵩吹臒崃Τ隹诩盁崃φ静辉O計供熱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第五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回虛假報告,停止其六個月內在本市從事建筑能效測評活動,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的資格認定。
第五十七條建筑運行能耗高于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筑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短旖蚴薪ㄖ澞芄芾硪幎ā罚?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