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
《陜西省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年2月3日
陜西省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保護山體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規范開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山采石,是指在山地丘陵露天開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屬礦產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削山建房,是指在山地丘陵開挖山體建造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山采石削山建房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山采石企業的采礦登記和削山建房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山采石削山建房影響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情況實施監督,對具體的開山采石削山建房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的安全可靠性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開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省礦產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開山采石削山建房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開山采石依法實行采礦許可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削山建房依法實行規劃許可和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第八條 下列區域、地段禁止開山采石:
(一)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封山育林區、植物園、文物保護區和地質遺跡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范圍內;
(三)港口、機場、軍事設施、重要輸變電設備、線路、油氣管線、水工程及其設施、通訊設施等保護范圍內;
(四)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游線路兩側直觀可視的范圍內;
(五)本省境內黃河、渭河、嘉陵江、漢江等河流、湖泊、水庫和堤壩兩側自然地形的第一層山脊及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范圍內;
(六)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開山采石的其他地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具體劃定禁采區,并設置標識。
第九條 削山建房應當盡量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不得在洪水淹沒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削山建房,避免引發地質災害。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動態定期發布地質災害易發區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第十條 對于禁采區內現有開山采石企業,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不再辦理延續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關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現有開山采石和削山建房活動開展地質災害和環境保護動態巡查,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落實監測責任和災情險情速報制度,發現危險時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新設采石采礦權實行采礦權設置方案制度。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石采礦權設置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開山采石申請人應當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當不少于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30%,并依照采礦登記的相關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的開采范圍、開采方式、開采量進行規范開采。不得越界開采、超量開采。
削山建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批準的設計和相關建設規范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開山采石、削山建房應當依法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不能有效保證安全生產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配套建設治理工程或者保護設施,并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六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居民建房和農村宅基地建房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技術等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 開山采石、削山建房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對于已關閉的開山采石企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核銷其民用爆炸物品供應計劃;公安機關應當收回核發的有關許可證件;民用爆炸物品供應單位不得再向其供應爆炸物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陜西省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2013年)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
《陜西省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年2月3日
陜西省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保護山體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規范開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山采石,是指在山地丘陵露天開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屬礦產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削山建房,是指在山地丘陵開挖山體建造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山采石削山建房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山采石企業的采礦登記和削山建房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山采石削山建房影響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情況實施監督,對具體的開山采石削山建房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山采石削山建房的安全可靠性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開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省礦產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開山采石削山建房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開山采石依法實行采礦許可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削山建房依法實行規劃許可和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第八條 下列區域、地段禁止開山采石:
(一)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封山育林區、植物園、文物保護區和地質遺跡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范圍內;
(三)港口、機場、軍事設施、重要輸變電設備、線路、油氣管線、水工程及其設施、通訊設施等保護范圍內;
(四)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游線路兩側直觀可視的范圍內;
(五)本省境內黃河、渭河、嘉陵江、漢江等河流、湖泊、水庫和堤壩兩側自然地形的第一層山脊及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范圍內;
(六)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開山采石的其他地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具體劃定禁采區,并設置標識。
第九條 削山建房應當盡量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不得在洪水淹沒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削山建房,避免引發地質災害。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動態定期發布地質災害易發區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第十條 對于禁采區內現有開山采石企業,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不再辦理延續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關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現有開山采石和削山建房活動開展地質災害和環境保護動態巡查,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落實監測責任和災情險情速報制度,發現危險時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新設采石采礦權實行采礦權設置方案制度。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石采礦權設置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開山采石申請人應當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當不少于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30%,并依照采礦登記的相關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的開采范圍、開采方式、開采量進行規范開采。不得越界開采、超量開采。
削山建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批準的設計和相關建設規范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開山采石、削山建房應當依法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不能有效保證安全生產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配套建設治理工程或者保護設施,并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六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居民建房和農村宅基地建房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技術等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 開山采石、削山建房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對于已關閉的開山采石企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核銷其民用爆炸物品供應計劃;公安機關應當收回核發的有關許可證件;民用爆炸物品供應單位不得再向其供應爆炸物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