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1.22
實施日期:20**.01.22
第一條 為了解決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條 凡參加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都必須參加大額醫療保險。
第四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一年內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第五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繳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每人每年100元,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雙方負擔。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60元,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40元(含退休職工)。
第六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繳清。參保人員應繳費額由參保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新參保人員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在參保時一次性全額繳納。
第七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帳戶,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統籌基金。大額醫療保險費不能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少繳。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暫停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自治區本級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大額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參保人員調離自治區本級統籌范圍的,大額醫療保險關系及待遇從調離之日起終止。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呼和浩特地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經自治區醫保中心批準,轉往外地診治的參保人員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按醫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個人自付2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的參保人員發生的以上費用(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個人自付25%,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5%。參保人員在急救、搶救期間按醫囑使用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發生的費用,個人自付3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支出的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超出部分需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時,應由經治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申請表》,經自治區醫保中心批準后,所發生費用進入大額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
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先由本人或單位墊支,待治療結束后,持審批手續、病歷資料或復印件、復式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結算單等有關證明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第十三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運行,分開核算,??顚S?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后,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大額醫療保險費率、支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2:醫院大額度資金使用管理辦法4
醫院大額度資金使用管理辦法4
第一條 為降低經營風險、財務風險提高單位資金運行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規定
1、大額度資金界定: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
2、取得和使用范圍:融資、投資(含基建、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物質購置、對外借款、日常業務開支等。
3、無論資金額度大小,醫院不得進行證券投資。
第三條 大額度資金的取得和使用必須要有計劃
第四條 一次性購買設備、藥品、衛生材料、行政物質等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由院務會審議通過,院長審批,購置流程參照院行字[20**]36號《成都**醫院物資采購管理規定》。
第五條 融資、基建項目超過10萬元的由院務會審議通過,院長審批,對于金額特別巨大(大于資產總額5%),可能影響到醫院正常運營時,院務會審議通過的同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 。
第六條 融資所得款項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醫院一般不對外借款,在發生對外借款時無論金額大小必須提交院務會審議通過,院長審批,對于金額特別巨大(大于資產總額5%),可能影響到醫院正常運營時,院務會審議通過的同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 。
第八條 對于日常資金使用(如修繕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等)超過10萬元需由業務部門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院務會審議通過。
第九條 本辦法自制定之日起實施,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篇3: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保險暫行辦法(2000)
實施日期:2000.07.01
全文
第一條 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額醫療費保險,是指石家莊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作為投保人,集體向作為保險人的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以下同)作為被保險人,其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賠付的商業醫療保險。
本市市區大額醫療費保險的保險人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石家莊分公司。
第三條 大額醫療費保險的保費按下列標準籌集:45周歲以下職工每人每年36元,45周歲及以上職工(含退休人員)每人每年48元。
大額醫療費保險的保費按月繳納。醫保中心根據當月參保職工人數,直接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中代扣后向商業保險公司繳納。職工去世后,從去世的次月起不再扣繳。
第四條 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計算,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職工的醫療費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賠付80%,個人負擔20%。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診治過程跨年度的,按診治終結時間確定結算年度)由商業保險公司賠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12萬元。
第五條 大額醫療費保險的就醫管理、賠付范圍,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大額醫療費保險的醫療費用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一致。
第七條 當職工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進入大額醫療費保險支付范圍時,醫保中心應通知商業保險公司,職工就醫仍憑IC卡和病歷本,定點醫療機構仍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其診療情況作詳細記錄,但醫療費用需由個人墊付。治療終結后,憑全部病歷資料、住院醫療費明細、醫療費收據及復印件、大額醫療費保險索賠申請表、本人身份證、IC卡通過醫保中心向商業保險公司索賠。商業保險公司應及時核定賠付數額,并在核定后10日內作出賠付。
職工個人在治療終結前墊付的醫療費在2萬元以上,且墊付確有困難的,可通過醫保中心向商業保險公司提出預結申請,商業保險公司應予預結。
第八條 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由醫保中心在其參保當月為其辦理大額醫療費保險投保手續,從其參保下
月起享受大額醫療費保險待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使大額醫療費保險的保費不能按規定從職工個人帳戶中扣繳時,暫停享受大額醫療費保險待遇。
第十條 本辦法確定的保險費籌資標準、賠付標準和賠付辦法一定兩年不變。兩年后,醫保中心可根據大額醫療費保險的運行情況,經與商業保險公司協商,對保險費籌資標準、賠付標準和賠付辦法提出調整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醫保中心從職工個人帳戶中代扣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必須及時足額向商業保險公司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和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市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商業保險公司、醫保中心、職工之間發生有關大額醫療費保險爭議時,由爭議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石家莊市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同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