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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2015年)

7476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年10月四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年1月1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2月5日

  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

  (20**年10月29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衛作業人員,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橋梁等公共場所從事清掃、保潔、糞便清掏和垃圾收集、運輸等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人員。

  第四條 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衛部門)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環衛作業專項經費。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大機械化作業設施、設備的投入,減輕環衛作業人員勞動強度,提高作業效率和安全系數。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倡導公眾尊重環衛作業人員的勞動成果。對車輛沿街撒落、隨意傾卸垃圾、向外拋棄廢棄物,行人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

  環衛、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監控手段,依法獲取破壞城市環境衛生行為的違法證據材料,并通過媒體曝光。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作業人員勞動成果,不得妨礙環衛作業安全,對危害環衛作業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第九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我市實際,制定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并組織實施。

  區、縣(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據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制定環衛作業安全保障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環衛作業安全規范應當包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作業的教育培訓、防護、組織、管理等內容。

  第十條 環衛作業實行安全培訓制度。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制定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定期組織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應當包括作業安全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衛部門,定期對環衛作業人員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把保障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列入駕駛員培訓內容,開展相關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法為環衛作業人員辦理保險,足額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保證環衛作業人員工間休息,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環衛作業人員休息用房,為環衛作業人員工間休息及車輛停放提供條件。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棚戶區改造、新區建設時,應當優先安排環衛作業人員休息用房。

  第十三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環衛作業健康的宣傳教育,為環衛作業人員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定期組織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具備警示作用的我市環衛作業人員專業標志服裝以及環衛作業設施、設備的標準。

  區、縣(市)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志服裝和作業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提高安全防護技能,依法享有作業安全保障的權利,并履行相關作業安全的義務。

  第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統一穿著環衛專業標志服裝,使用符合標準的環衛作業安全防護器材和作業車輛。

  專業標志、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出現破損、故障時,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環衛作業人員在日常人工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警示標志。大面積人工作業或者環衛作業車輛在彎道作業、停放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安全錐、警示牌等。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主動避開清掃作業區域,避讓環衛作業人員及環衛作業車輛。

  第十八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不得安排年齡或者身體健康狀況等不適合的人員,在車行道、橋梁上從事環衛作業。

  第十九條 遇下列天氣,應當停止車行道、橋梁上的人工保潔作業:

  (一)能見度小于一百米;

  (二)六級以上風力;

  (三)其他嚴重影響作業安全的天氣。

  第二十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任何單位不得因環衛作業人員有本條前款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遵守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和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參加作業安全培訓;

  (二)隨意翻越護欄、亂穿道路;

  (三)作業車輛逆向行駛、隨意變更車道或者隨意停放;

  (四)作業車輛擅自改變作業路線、時間;

  (五)人工清掃作業行為粗放、不文明,妨礙他人:

  (六)事業單位環衛職工將自己承擔的工作委托給他人;

  (七)其他違反作業安全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事故多發區域、路段的監管,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清冰雪作業需要,依法采取臨時限制車輛通行等措施,保證清冰雪作業安全進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架橋的環衛作業,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

  因突發事件等確需批量組織人工作業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道路作業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環衛安全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行政問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部門行政問責機構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問責。

  第二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環衛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環衛作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作業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志服裝和作業用具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修復或者更換出現破損、故障的專業標志、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確定作業方式、安排作業人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環衛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環衛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一)勞動保障措施

  由于環衛行業的特殊性,環衛工人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危險性高,傷亡事故時有發生,所以要切實落實環衛勞動用工制度,維護環衛工人勞動保障權益。

  1、員工工資按核定工資(高于xx市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按時足額計發。

  2、按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與環衛員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

  3、按政策規定足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工傷、意外),人頭一份。

  4、按工作性質要求每月計發勞動保護用品

  5、保證環衛員工享有正常的輪休日及其他假期。

  (二)安全措施

  環衛工作是象征城市文明的一道亮麗風景線,點多,面廣,環衛員工來自不同層次,文化素質、基本結構參差不一,是一支勞動密集型的隊伍。強化對他們的安全作業、文明作業的教育至關重要,因此,為保證環衛工作質量的不斷提升;我們將采取以下安全文明

  作業措施:

  1、環衛員人上崗前必須穿由項目部統一制作的環衛工作服或標志性的反光背心,并在右胸上方佩戴工號牌。

  2、上崗前嚴禁飲酒;不準穿拖鞋上崗;不準赤身或著便裝上崗。

  3、環衛清掃員在繁華路段及十字交叉路口、車輛密集通過地段作業時,應面對車輛方向站立,橫街時要注意觀察行經車輛方位,車輛通過身邊時,手持的大掃把應與身體保持均衡,不能橫挎以免發生意外。

  4、垃圾清運三輪車要緊靠路邊停放,收盡垃圾后按交通規則行車靠右騎駛,橫街面時應下車推行。

  5、在環衛作業過程中,對有礙作業工作的行為,環衛員工應耐心勸阻,不能打人罵人,有意損壞他人物品,要嚴格做到文明用語、禮貌待人,文明施工作業。

  6、在作業中如遇街面和人行道上下水道蓋(窨井蓋)破損或丟失,作業人員應立即在洞口前后設立警示標志或圍欄,并迅速報告,以免因此發生行人或車輛的傷害。

篇3: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2015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年10月四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年1月1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2月5日

  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

  (20**年10月29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衛作業人員,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橋梁等公共場所從事清掃、保潔、糞便清掏和垃圾收集、運輸等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人員。

  第四條 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衛部門)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環衛作業專項經費。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大機械化作業設施、設備的投入,減輕環衛作業人員勞動強度,提高作業效率和安全系數。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倡導公眾尊重環衛作業人員的勞動成果。對車輛沿街撒落、隨意傾卸垃圾、向外拋棄廢棄物,行人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

  環衛、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監控手段,依法獲取破壞城市環境衛生行為的違法證據材料,并通過媒體曝光。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作業人員勞動成果,不得妨礙環衛作業安全,對危害環衛作業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第九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我市實際,制定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并組織實施。

  區、縣(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據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制定環衛作業安全保障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環衛作業安全規范應當包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作業的教育培訓、防護、組織、管理等內容。

  第十條 環衛作業實行安全培訓制度。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制定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定期組織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應當包括作業安全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衛部門,定期對環衛作業人員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把保障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列入駕駛員培訓內容,開展相關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法為環衛作業人員辦理保險,足額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保證環衛作業人員工間休息,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環衛作業人員休息用房,為環衛作業人員工間休息及車輛停放提供條件。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棚戶區改造、新區建設時,應當優先安排環衛作業人員休息用房。

  第十三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環衛作業健康的宣傳教育,為環衛作業人員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定期組織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具備警示作用的我市環衛作業人員專業標志服裝以及環衛作業設施、設備的標準。

  區、縣(市)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志服裝和作業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提高安全防護技能,依法享有作業安全保障的權利,并履行相關作業安全的義務。

  第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統一穿著環衛專業標志服裝,使用符合標準的環衛作業安全防護器材和作業車輛。

  專業標志、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出現破損、故障時,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環衛作業人員在日常人工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警示標志。大面積人工作業或者環衛作業車輛在彎道作業、停放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安全錐、警示牌等。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主動避開清掃作業區域,避讓環衛作業人員及環衛作業車輛。

  第十八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不得安排年齡或者身體健康狀況等不適合的人員,在車行道、橋梁上從事環衛作業。

  第十九條 遇下列天氣,應當停止車行道、橋梁上的人工保潔作業:

  (一)能見度小于一百米;

  (二)六級以上風力;

  (三)其他嚴重影響作業安全的天氣。

  第二十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任何單位不得因環衛作業人員有本條前款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遵守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和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參加作業安全培訓;

  (二)隨意翻越護欄、亂穿道路;

  (三)作業車輛逆向行駛、隨意變更車道或者隨意停放;

  (四)作業車輛擅自改變作業路線、時間;

  (五)人工清掃作業行為粗放、不文明,妨礙他人:

  (六)事業單位環衛職工將自己承擔的工作委托給他人;

  (七)其他違反作業安全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事故多發區域、路段的監管,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清冰雪作業需要,依法采取臨時限制車輛通行等措施,保證清冰雪作業安全進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架橋的環衛作業,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

  因突發事件等確需批量組織人工作業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道路作業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環衛安全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行政問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部門行政問責機構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問責。

  第二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環衛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環衛作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作業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志服裝和作業用具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修復或者更換出現破損、故障的專業標志、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確定作業方式、安排作業人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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