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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安嶺地區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2016年)

7441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大興安嶺地區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8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確保救助對象獲得必要的醫療救助服務。

  (二)推進醫療救助制度城鄉統籌發展,加強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強與慈善事業有序銜接,形成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三)堅持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公開,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優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序,加強信息化建設,增強救助實效。

  (五)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在兜住底線的基礎上,不斷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努力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負擔。

  第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縣(區)政府負責制,由各縣(區)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實施,人社、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區)政府應當為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和物質保證。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的界定:

  (一)特困供養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統稱重點救助對象)。

  (二)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以及縣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范圍。

  (三)適當拓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范圍,積極探索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統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

  在各類救助對象中,重點加大對特困供養人員、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

  第二章 資助參保參合

  第五條 全額資助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定額補助。

  第三章 住院救助

  第六條 重點救助對象全面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

  第七條 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年度最高救助限額(以下統稱救助封頂線)。

  第八條 住院救助的救助封頂線由各縣(區)政府根據救助對象需求和資金籌措等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章 門診救助

  第九條 門診救助的重點是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條 縣(區)政府根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需求和資金籌措情況確定門診救助封頂線。

  第五章 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一條 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對罹患重特大疾病的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實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二條 因病致貧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認定條件由縣(區)政府結合低保、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等因素予以確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應符合《黑龍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合理確定重特大疾病救助標準。

  (一)原則上重點救助對象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救助比例高于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重點救助對象應當全面取消救助門檻,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可設救助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原則上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二)縣(區)政府要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額度和當地籌資等情況,分類分段設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頂線,并合理確定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線。

  第十四條 確需轉診到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外地定點醫療機構等未實現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救助對象,應按照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治療結束后憑有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按照規定辦理醫療救助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給予救助。合規醫療費用主要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地區可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章 其他救助

  第十六條 慈善救助。各級慈善管理部門探索建立醫療救助專項基金,在按照規定對有關貧困家庭開展慈善援助項目的同時,要對經醫療救助后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開展慈善援助。

  第十七條 優惠減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門診掛號費、治療費、醫療設備檢查費、住院床位費減免等優惠。

  第七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可按照省民政廳及行署民政局相關規定執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時限應當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建立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相互銜接的信息“一站式”交換和即時結算機制,簡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第二十條 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積極探索實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對象檔案,一戶一檔,醫療救助對象申請書、審核審批表、診斷書、醫療費發票等資料

  齊全,管理規范。   第二十二條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在規定范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對象提供服務,落實醫療優惠政策并將優惠項目和優惠幅度予以公示,引導救助對象合理就醫。

  第八章 資金籌集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要按照《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財社〔20**〕11號)規定,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支出的管理工作,民政、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切實加大醫療救助基金的監督檢查力度,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醫療救助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總額的15%。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支付應采取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已開展即時結算的縣(區),救助對象預計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先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部門預先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待醫療救助結束后,再按照實際發生額辦理結算手續;未開展即時結算的(縣)區,由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至有關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實行醫療救助審核、審批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已經出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20**年3月14日

篇2:南寧市城市醫療救助辦法(2006年)

  南府發〔20**〕9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對《南寧市城市醫療救助辦法》(南府發〔20**〕127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進行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南寧市城市醫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赌蠈幨谐鞘嗅t療救助辦法》(南府發〔20**〕127號)同時停止執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71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醫療救助是通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對城市特殊困難群眾醫治重大疾病給予適當救濟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三條 市、城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醫療救助工作,衛生、勞動、財政等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協同民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履行城市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

  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辦法承擔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救助原則和對象

  第四條 城市醫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三、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四、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五、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資助、醫療單位優惠減免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

  本市城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或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因患重大疾病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以及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六條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請城市

  醫療救助: 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腦瘤、腦中風、暴發性肝炎、嚴重腦外傷、重癥精神病、冠狀動脈搭橋手術、嚴重燒傷、心肌梗塞、心臟瓣膜置換手術、肝硬化(失代償期)以及衛生、民政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條 市民政、衛生部門聯合確定城市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并向社會公布。

  在確保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承擔城市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醫院參照《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有關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治療服務。

  第八條 城市醫療救助標準

  一、救助對象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享受醫療單位的減免、社會互助幫困救助、單位資助、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等費用之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當年內個人自行負擔住院醫療費累計超過500元的,按超過部分的30%提供救助。當年每人救助累計一般不超過5000元。

  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城市低保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由縣區民政部門先行預付500元救助金,住院費用在扣除享受醫療單位的減免、社會互助幫困救助、單位資助、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等費用之后,按當年內個人自行負擔住院費的60%救助。當年每人救助累計額度一般不超過6000元。

  第九條 城市定點醫療救助醫院對前來就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或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特殊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證明》的患者,給予以下優惠:

  一、免收掛號費;

  二、手術費和住院床位費按70%、診查費按50%收取。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向其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原件或《特殊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證明》的原件;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三)定點醫療醫院出具的住院證明、診斷病歷以及《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用藥、診療項目、醫療設施項目范圍內的正式醫療收費收據;

  (四)已參加各種社會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需提供按規定領取的醫療保險賠付金憑證;

  (五)因其它原因已獲得社會或單位幫困救助的,同時出具幫困憑證。

  二、社區居委會接到書面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初審,初審程序包括:在申請人居住地對申請醫療救助對象的名單、金額張榜公示,公示期5天,進行入戶調查,填寫《南寧市

  城市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簽署初審意見后,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居委會上報的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城區民政部門。

  四、城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城區民政部門應當按核定金額發放醫療救助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已取得醫療救助金的,民政部門有權要求其退回:

  一、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而不支付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的。

  第五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是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殊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專用基金。市、城區各級財政部門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設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顚S?。

  一、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社會捐助資金;

  (二)市和城區政府每年應列入財政預算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市和城區民政部門從每年留歸地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資金;

  (四)中央、自治區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五)其他按規定可用于城市醫療救助的資金。

  二、市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與城區城市醫療救助基

  金按每年實際支出的城市醫療救助金各負擔50%。市財政從本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中將應負擔的50%資金按季度預撥到城區財政“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年終與城區財政進行結算。

  三、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和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城市醫療救助基金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接受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不得從醫療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防止擠占挪用和違規使用等現象發生。

  第十三條 城區民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符合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患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疾病的,由相關醫療機構負責收治,所需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因病情較重需要轉院到非定點醫院治療的,經定點醫療醫院出具轉院通知并向城區民政部門備案可到相關醫院診治,其醫療救助標準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予以審批。

  第十六條 從事城市醫療救助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市區各開發區按本辦法執行。市轄縣和其他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城市醫療救助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赌蠈幨谐鞘芯用衽R時困難救助暫行辦法》(南府發〔20**〕131號)中所規定的大病重病救助范圍和標準同時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篇3:湘西自治州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2006年)

  州政發 [20**] 20號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我州社會救助保障體系,緩解特困家庭就醫難問題,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湘政發[20**]14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救助原則

  第一條 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是各級政府對因患重大疾病難于自行承擔醫療費用,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緩解其治病難和因病返貧的一種制度。建立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救互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原則;

  (二)低標準起步,適當擴大救助面的原則;

  (三)分類施救和標準有別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特困家庭醫療救助。

  第二章 救助范圍

  第二條 凡具有本州常住戶口,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之一的特困居民和《優撫對象定期生活救助金領取證》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及符合州、縣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其他特困居民,均屬醫療救助對象。

  第三條 醫療救助堅持以大病救助為主,適當增加救助病種,擴大救助面。具體病種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四條 實行標準有別、分類施救的救助辦法,對不同的困難群眾實行不同的起救線。起救線根據救助對象所支付的合理醫療費減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額、各類商業保險金、單位報銷費用部分等及社會幫扶所得金額的差額確定。

  (一)對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或撫養人),實行零起救線;

  (二)對農村低保對象(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和老復員軍人起救線不高于1500元,城鎮低保對象起救線不高于3000元;

  (三)因病或不可抗力造成住院的,農村居民合理住院治療費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達10000元以上,城鎮居民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發生合理住院費一次性或一年累計達20000元以上,(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可不受救助病種限制進行救助。

  第五條 救助對象每個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且每個人救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兩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救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救助金占合理醫療費用的具體比例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孤兒、棄嬰等給予定量救助,在享受大病醫療救助的同時,可按每人每年不超過50元的標準直接補助到供養機構。

  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救助范圍的農村特困居民無能力繳納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應繳資金的,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全額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四章 救助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醫療救助,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醫療救助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優撫對象定期生活救助金領取證》證件之一;

  (三)大病、重病醫療診斷書和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歷資料;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申請人,需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報銷憑證或補助憑證;

  (五)單位已報銷醫療費的憑證和已享受政府其他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的情況證明;

  (六)其他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救助審批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應在10日內組織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第一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應在15日內進行逐項審核,必要時實地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救助意見和建議救助金額,報縣市民政局核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告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

  道辦事處審核通過的結果張第二榜公示。

  縣市民政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應在15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說明理由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對縣市民政局通過的審批結果張第三榜公示。

  經縣市民政部門批準的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由縣市財政局按時撥付到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再由縣市民政局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最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放給救助對象,或由縣市民政局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

  第六章 救助資金

  第九條 救助資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上級撥付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州、縣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h市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在預算中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州本級財政適當安排救助資金,主要用于對縣市醫療救助的適當補助;

  (三)社會各界自愿捐贈資金;

  (四)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資金。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醫療救助資金當年支出不足的,由同級財政據實追加;當年節余的,結轉下年度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救助組織

  第十條 在州、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民政、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落實。

  (一)民政部門要負責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

  (二)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落實醫療救助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三)衛生、藥品食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督促醫療衛生機構降低特困對象醫療費用。

  (四)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要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

  (五)定點醫療救助單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或本地合作醫療所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為

  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嚴格執行醫療救助相關規定,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六)其他有關單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工作。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一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金的居民,民政部門要如數追回救助金,取消其醫療救助待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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